-
题名论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承担
- 1
-
-
作者
陈能萍
安朝静
-
机构
广西浦北县官垌高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
出处
《社会科学前沿》
2024年第4期714-721,共8页
-
文摘
2013年我国《公司法》进行了修订,确认了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制,大大地降低了资金被占用的时间成本,在实践中股东们通常都会约定较为宽松的出资期限,从而导致出现了法律中未曾有过明确规定的“出资未届期股权”的情况。对于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出资责任,学理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司法裁判中类案不同判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因此,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需要继续承担出资责任,承担责任的责任基础、责任方式以及承担责任的条件仍具有研究意义。
-
关键词
股权转让
出资义务
补充责任
-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