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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关于代购毒品行为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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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饶远玲
李永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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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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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第6期86-90,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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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代购毒品是指因受他人委托而帮其代为购买毒品的行为。在贩卖毒品案件中,当嫌疑人辩解系代购毒品时,购毒者的证言能够印证其辩解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代购毒品,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辩解不合理的情况除外,如从行为人身上或住处查获大量的毒品、分装毒品用的小塑料袋、电子称等。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代购毒品最大的区别是,居间介绍者主要起到牵线搭桥、撮合双方达成毒品交易的作用,毒品交易实质上是由贩毒者与购毒者直接完成,而代购者是代表购毒者向贩毒者购买毒品,购毒者一般不直接与贩毒者进行毒品交易。不能仅凭客观获利情况判断代购者是否具有牟利目的,还应结合其代购时的主观心态、获利内容、获利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判。以引诱他人代购毒品的方式侦办贩卖毒品案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诱惑侦查的对象只能是经常以代购毒品的方式牟利的人,不得使用物质利诱或色情引诱的方式侦办贩卖毒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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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代购
居间介绍
牟利目的
诱惑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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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behavior of purchasing drugs intermediary introduction profit-making purposes temptation inves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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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26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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