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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法律性质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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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素平 黄硕 郝盼盼 《中国高教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31-37,共7页
在外部行政与内部行政二分的理论与制度框架下,我国公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法律性质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所谓"准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设定和作出同样受到法律... 在外部行政与内部行政二分的理论与制度框架下,我国公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法律性质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所谓"准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设定和作出同样受到法律保留、程序正当、公平公正等原则限制,并部分地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同时,法律不得过度限制高校的自主权,行政处罚法的某些原则并不适用于开除学籍处分。开除学籍处分作为限制和影响学生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的重大事项,足以成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由,不必为了论证开除学籍处分的可诉性而牵强地将其定性为行政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开除学籍 行政处分 内部行政 特别权力关系 重要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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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高等教育立法的新近发展及其对中国高校治理的启示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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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硕 《复旦教育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24-30,共7页
作为法国《教育法典》高等教育部分的修正案,《2013年高等教育与研究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保障了深化大学自治运动的相关改革举措,包括:以定期授权大学颁发文凭的制度取代了此前的文凭颁发委托制度,完善了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赋予了&q... 作为法国《教育法典》高等教育部分的修正案,《2013年高等教育与研究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保障了深化大学自治运动的相关改革举措,包括:以定期授权大学颁发文凭的制度取代了此前的文凭颁发委托制度,完善了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赋予了"大学与教育科研机构共同体"以公务法人的地位。根据修改后的《教育法典》,国家用制度落实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大学的学术委员会的决议拘束力、组织规范化和议事民主性程度大为加强,行政委员会作为大学发展战略的决定机构的定位更明确;"大学与教育科研机构共同体"把大学治理结构延伸到共同体法人的组织机制中。上述经验对我国加快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启示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国《教育法典》 大学治理结构 学术委员会 大学与教育科研机构共同体 高校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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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对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司法审查强度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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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硕 郝盼盼 《教育发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1期61-69,84,共10页
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法律性质是行政处分。随着依法行政原则扩展适用于内部行政领域,行政处分部分地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同时,基于对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尊重,法院对行政处分的审查强度不应过强,法院审查强度的选择,是学生受教育权与高校自... 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法律性质是行政处分。随着依法行政原则扩展适用于内部行政领域,行政处分部分地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同时,基于对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尊重,法院对行政处分的审查强度不应过强,法院审查强度的选择,是学生受教育权与高校自主管理权之间的利益衡量。根据高校的行为是基于学术权力的学术管理行为还是基于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行为,对其审查应当形成多层次的审查强度。开除学籍处分是高校基于行政权力而作出的具有纪律处分意义的行政管理行为,法院对此的审查强度不应限于程序正当性的最小审查强度,须视处分是针对学生违反学术纪律还是校园秩序,可以采取中等审查强度或严格审查强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开除学籍 行政处分 审查强度 正当程序 不确定法律概念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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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执法中的证据能力及证据转换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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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硕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243-253,共11页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证据的转换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中取得的证据,只有符合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食品安全执法的特别程序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对证据能力的要求,才具备实现"两法衔接"证据转换的基本前提。食品药品监管部...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证据的转换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中取得的证据,只有符合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食品安全执法的特别程序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对证据能力的要求,才具备实现"两法衔接"证据转换的基本前提。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既要在可能的条件下保证各种形式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的合法性要求,又要尽可能广泛收集和移送包括鉴定意见、现场笔录、证人证言等各种类型的证据。在刑事司法资源稀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可能介入每件行政执法案件的前提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着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公务协作机制和"两法衔接"的信息平台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两法衔接” 证据能力 证据合法性 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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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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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联合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2期84-90,共7页
对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的请求权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不同的请求权基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基础。准确找到其请求权基础,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正确裁判案件十分重要。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当... 对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的请求权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不同的请求权基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基础。准确找到其请求权基础,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正确裁判案件十分重要。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它们可能构成责任竞合或聚合。其请求权基础,除《合同法》第58条外,应分别为《物权法》第34条;《民法通则》第92条、第61条;《民法通则》第117条、《物权法》第37条、第106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5条;《合同法》第42条、《民法通则》第61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 无效 被撤销 当事人 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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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法制改革与治理现代化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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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联合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231-240,共10页
过往的土地征收存在征地范围过大、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征地程序不规范、补偿标准偏低、农民权益受损、腐败问题多发等问题。土地征收法制改革的关键还是要落实土地征收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实现治理... 过往的土地征收存在征地范围过大、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征地程序不规范、补偿标准偏低、农民权益受损、腐败问题多发等问题。土地征收法制改革的关键还是要落实土地征收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实现治理民主化、法治化、廉洁化,切实保障集体组织和农民的权利,履行正当程序,规范交易秩序,严守政府与市场边界,谨慎行使权力。这是实现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征收 公共利益 权利 法治 改革 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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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执法体制建构与地方立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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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硕 周联合 《地方立法研究》 2020年第5期87-106,共20页
城市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当地居民的需求,通过行使地方立法权,对地方事务和城市秩序进行管理,是城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考察我国关于城市执法的中央立法的演进与现状,可以发现,光靠中央立法无法为城市建立综合执法体制、防止执法权... 城市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当地居民的需求,通过行使地方立法权,对地方事务和城市秩序进行管理,是城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考察我国关于城市执法的中央立法的演进与现状,可以发现,光靠中央立法无法为城市建立综合执法体制、防止执法权无序扩张、完善执法监督等提供充分的法律规范依据,职权法定原则未充分落实。在处理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关系上,现阶段应着力于加强城市执法的地方立法工作。从职权法定原则的角度分析,地方立法应明确城市执法的主体及关系,健全公务协作机制,为执法重心下移提供保障;应确定城市综合执法的职权范围,以科学的立法程序防止城管执法权的无序扩张;应健全城市执法的监督机制,在过程监督和公众参与等方面实现监督机制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城市执法 治理现代化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地方立法 职权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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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领域地方立法的分析及建议——以117份行政诉讼裁判文书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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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细康 黄硕 《人民之声》 2020年第5期59-62,共4页
按照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区域情况和需要适时进行地方立法工作,是省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市级人大相比,教育领域的地方立法工作更宜于由省级人大来统筹和展开。民主科学的教育立法,是促进我省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可靠保障... 按照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区域情况和需要适时进行地方立法工作,是省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市级人大相比,教育领域的地方立法工作更宜于由省级人大来统筹和展开。民主科学的教育立法,是促进我省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可靠保障。我省近年来教育领域地方立法的成效如何,一方面,可以从我省近年来制定、修改的与教育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文件的数量和内容上显现出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裁判文书 行政诉讼 立法法 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教育 职权范围 教育治理现代化 分析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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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现代化目标下的县乡人大与人民当家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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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联合 黄硕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8-23,共6页
人民当家作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最实质性的要素之一,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和最高形式,对其他民主制度如何完善具有统领、指引和示范的意义。基于基层的国家权... 人民当家作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最实质性的要素之一,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和最高形式,对其他民主制度如何完善具有统领、指引和示范的意义。基于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的自身特征,县乡人大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中尤其应当更好地发挥其直接联系选民、畅通民意表达的作用,发挥其结合群众利益诉求、民主决定基层重大事项的作用,发挥其监督政府工作、推动解决群众所集中反映的问题的作用。为更好地发挥县乡人大的作用,应当探索各种工作机制的创新。完善县乡人大的会议制度,落实其法定职权;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与著名高校合作建立人大代表培训学院,加强县乡人大代表的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代表配备专家助理,以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治理现代化 人民当家作主 县乡人大 民意表达 重大事项决定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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