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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逾期贷款应注重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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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栓柱
郭建明
杜月仙
石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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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西省太谷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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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农村金融》
1995年第8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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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和其它公司、企业等同看待,索要贷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商业银行当作国家机关对待,多用行政手段安排贷款的发放与回收,因而有的信贷人员对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理解、贯彻、执行得不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不管时效不时效,只要他贷了我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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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诉讼时效
逾期贷款
商业银行法
民法通则
支付诉讼
天经地义的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贷款催收
人民法
信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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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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