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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主体地位探讨
1
作者
刘和兴
何秀丽
《池州学院学报》
2018年第6期15-18,共4页
未成年人是权利保护的主体,赋予未成年人主体地位,是未成年人保护的核心所在。赋予未成年人话语权和参与权,正视、承认未成年人保护的主体地位,需要确立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坚持最大利益与合理管教并行,提高未成年...
未成年人是权利保护的主体,赋予未成年人主体地位,是未成年人保护的核心所在。赋予未成年人话语权和参与权,正视、承认未成年人保护的主体地位,需要确立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坚持最大利益与合理管教并行,提高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刚性,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挥实效,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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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未成年人
主体地位
最大利益
合理管教
法律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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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主体地位探讨
1
作者
刘和兴
何秀丽
机构
安徽省
司法厅
律师
管理处
颐和佳苑小学
出处
《池州学院学报》
2018年第6期15-18,共4页
基金
安徽省高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重点项目(gxyqZD2016364)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SKY2015A423)
文摘
未成年人是权利保护的主体,赋予未成年人主体地位,是未成年人保护的核心所在。赋予未成年人话语权和参与权,正视、承认未成年人保护的主体地位,需要确立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坚持最大利益与合理管教并行,提高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刚性,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挥实效,落到实处。
关键词
未成年人
主体地位
最大利益
合理管教
法律刚性
分类号
DF393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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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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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主体地位探讨
刘和兴
何秀丽
《池州学院学报》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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