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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前应做好哪些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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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俞明亮 乔华平 《江苏农机化》 2007年第3期45-46,共2页
1.1《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农机经营性服务实行有偿原则。“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关键词 作业前 联合收割机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安全监督管理 作业服务 行政区域 人民政府 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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