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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定位:三阶层与四要件下的分别讨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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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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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师范大学科技创新法制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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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85-90,103,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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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罚处罚早期化的限制与理论应对研究”(18BFX10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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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关于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定位分别存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违法性阶层以及有责性阶层的讨论,根据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内容特征,它应该作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事由。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被害人危险接受应被定性为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以被害人危险接受作为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事由为前提,以四要件中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为媒介,被害人危险接受因不存在法益侵害而排除对法益(犯罪客体)的侵害,以及被害人危险接受不符合构成要件而排除犯罪的客观方面,通过这样的理论表述转换,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与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的要素实现了理论衔接与契合,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定位在两个体系下实现了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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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被害人危险接受
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事由
超法规正当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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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victim’s acceptance of risk
the ground for elimination of conformity
the justification ground of super-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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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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