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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知情同意原则的困境与出路——以生物资料库的个人信息保护为例 被引量: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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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野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11-136,共26页
知情同意原则根植于自主价值,是个人信息保护之基石。在大数据时代,知情同意原则陷入困境之中,海量信息的批量处理、多方共享、目的不特定之频繁利用加大了有效同意获取的难度,同意作为个人信息处理正当性基础之地位受到质疑。生物资料... 知情同意原则根植于自主价值,是个人信息保护之基石。在大数据时代,知情同意原则陷入困境之中,海量信息的批量处理、多方共享、目的不特定之频繁利用加大了有效同意获取的难度,同意作为个人信息处理正当性基础之地位受到质疑。生物资料库是管窥知情同意原则困境与解困之路的最佳范例,围绕使用库存样本是否需重新获得同意,存在特别同意与概括同意之争,各种折中改良方案继而被提出。革新而非放弃知情同意原则,是应对大数据挑战的应然立场。知情同意原则之重塑,应坚持以自主为核心价值,以保护与利用的平衡为理念,巧妙设计适应大数据需求的新型知情同意模式。应从整齐划一的同意向基于信息分类、场景化风险评估的分层同意转变,从一次性同意向持续的信息披露与动态同意转变,容许有条件的宽泛同意+退出权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情同意原则 大数据 个人信息保护 生物资料库 同意模式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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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 被引量: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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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3期64-72,共9页
《民法总则》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民事权利客体,尽管并未明确将其规定为物权客体,但是,从《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的条文文本演进以及从逻辑推理上,都可以看出立法实际上是肯定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客体的,确认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 《民法总则》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民事权利客体,尽管并未明确将其规定为物权客体,但是,从《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的条文文本演进以及从逻辑推理上,都可以看出立法实际上是肯定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客体的,确认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的虚拟物,可以建立所有权。《民法总则》这样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增加了物权客体即物的种类,为网络企业和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提供物权保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法律关系提供物质基础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而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不动产 法律性质 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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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类人格: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兼论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被引量: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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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84-96,共13页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法学界对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主要争执点在于智能机器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包括否定说、肯定说和中间说。构成法律上的人格,须具备人体和人脑的生理学要素、意识能力和独立意志的心理...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法学界对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主要争执点在于智能机器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包括否定说、肯定说和中间说。构成法律上的人格,须具备人体和人脑的生理学要素、意识能力和独立意志的心理学要素以及独立的社会角色的社会学要素,智能机器人尽管有一定的意识能力和意志,能够充当一定的社会角色,但不具有人体和人脑,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属于人工类人格,即智能机器人所享有的、通过人工制造的、类似于或者接近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格的民事法律地位,仍然属于物的范畴,是权利客体,而不是民事主体。对其现实造成的损害以及发展中的社会风险防范,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产品责任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机器人 民法地位 人格 人工类人格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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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侦查模式的变革及其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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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燃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10-129,共20页
在大数据时代,传统侦查模式正在发生着全方位的变革,以数据空间为场景、以数据为载体、以算法为工具、以数据价值为目的的全新大数据侦查模式正在形成。技术层面,大数据技术与侦查业务相结合,促进情报资源丰富化、线索发现主动化、案情... 在大数据时代,传统侦查模式正在发生着全方位的变革,以数据空间为场景、以数据为载体、以算法为工具、以数据价值为目的的全新大数据侦查模式正在形成。技术层面,大数据技术与侦查业务相结合,促进情报资源丰富化、线索发现主动化、案情研判智能化;思维层面,大数据推动侦查思维从因果性转向相关性,从抽样性转向整体性,从回溯性转向预测性,从分散独立性转向共享协作性。大数据时代的侦查模式变革也带来相应的法律问题,司法公正、正当程序、司法证明规则以及数据治理体系都面临着挑战。对此,应构建大数据侦查的法治体系,通过数据与算法的规制来保障司法公正,通过规则的调整赋予大数据时代的正当程序新内涵,并基于大数据特征创新证明规则,完善大数据侦查背景下的数据治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侦查模式 侦查思维 个人信息 司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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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作为损害:大数据时代侵权“损害”概念的革新 被引量: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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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25-39,共15页
在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路径下,损害的认定陷入困境。个人信息损害因具有无形性、潜伏性、未知性、难以评估等特征,是否符合"确定性"标准存在疑问。为适应大数据时代的需求,应当对传统侵权法上的损害概念加以反思,承认风险性... 在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路径下,损害的认定陷入困境。个人信息损害因具有无形性、潜伏性、未知性、难以评估等特征,是否符合"确定性"标准存在疑问。为适应大数据时代的需求,应当对传统侵权法上的损害概念加以反思,承认风险性损害。损害的确定性不等于损害已发生,实质性的未来风险亦可满足确定性要求。信息暴露带来的风险升高、预防风险的支出和风险引发的焦虑是侵权造成利益差额的体现,皆可成立损害。个人信息风险损害的认定应以场景化为基本进路,于个案中综合考量信息的类型、处理行为的目的方式、信息误用的迹象等因素而做出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侵权 损害 确定性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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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现行民法规则解决人工智能法律调整问题的尝试 被引量: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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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40-49,共10页
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带来了一系列需要民法解决的问题,如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地位,其行为的性质、责任归属和危险防范等。对于这些问题,究竟是采用新的民法规则解决,还是在现行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规则的范围内寻求解决... 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带来了一系列需要民法解决的问题,如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地位,其行为的性质、责任归属和危险防范等。对于这些问题,究竟是采用新的民法规则解决,还是在现行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规则的范围内寻求解决方法,存在不同看法。以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和自动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为例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在现行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规则的范围内尝试解决上述问题是可行的。因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所提出的问题,现行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规则都是可以应对的,不必改变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规则而另去寻找新的解决办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机器人 自动驾驶机动车 现行民法 基本理念 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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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制——基于《民法典》第1232条的省思 被引量: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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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学敏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0年第6期57-69,207,共14页
《民法典》第1232条将惩罚性赔偿明确引入环境侵权领域。其虽从违法性、故意性、严重性、直接性及相关性等方面对该制度的适用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但从我国当前整个环境法律责任体系看,实无太大必要采用惩罚性赔偿。为将环境侵权损害惩罚... 《民法典》第1232条将惩罚性赔偿明确引入环境侵权领域。其虽从违法性、故意性、严重性、直接性及相关性等方面对该制度的适用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但从我国当前整个环境法律责任体系看,实无太大必要采用惩罚性赔偿。为将环境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可能造成的过度赔偿、重复赔偿等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可从举证责任分配、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环境法律责任的竞合、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及管理、使用和惩罚性赔偿的履行保障等方面对环境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进行约束和规范。总之,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应慎用惩罚性赔偿,更不宜将惩罚性赔偿扩大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或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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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敏感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被引量:56
8
作者 田野 张晨辉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43-49,共7页
信息分类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进路。基于信息本身重要性的差异,以及因应大数据时代平衡信息保护与利用关系之考量,有必要区分敏感个人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应以“基本权利面临高风险损害”为标准,兼采静态列举和动态情景考量的方式,明... 信息分类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进路。基于信息本身重要性的差异,以及因应大数据时代平衡信息保护与利用关系之考量,有必要区分敏感个人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应以“基本权利面临高风险损害”为标准,兼采静态列举和动态情景考量的方式,明确界定敏感个人信息的范围。对敏感个人信息应给予特别保护,以禁止处理为原则,以严格限定下的个别许可为例外。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应贯彻更严格的知情同意标准,令信息处理者负担更高的保护义务与责任。在民法典编纂中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应得到重视,人格权编应对其进行特别的制度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敏感个人信息 认定标准 特别保护 知情同意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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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立法的创新发展 被引量: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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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8-31,共1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人格权的立法经验、保护人格权的司法实践经验以及人格权法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实现了对人格权立法的创新发展。这些创新主要表现在人格权立法体例、人格权权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人格权的立法经验、保护人格权的司法实践经验以及人格权法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实现了对人格权立法的创新发展。这些创新主要表现在人格权立法体例、人格权权利性质、人格权权利体系、人格权权利类型、人格权权利内容、人格权行使规则、人格权保护方式和人格权具体保护方法等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人身自由、性骚扰、肖像权、荣誉权、个人信息、婚姻自主权的规定还须进一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创新得益于立法者在全面贯彻民法典编纂的人文主义立法立场、敢于应对时代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挑战、勇于解决我国社会的现实需要、传承我国当代民事立法的特色和传统、吸收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创新成果等方面所进行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开创了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立法模式,将引导尊重人格尊严和保护人格权的良好社会风气,为保护好民事主体人格权提供裁判依据,鼓励和推动人格权法理论的发展,推动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法通则 人格权编 抽象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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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公益调查核实权的强制性 被引量: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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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建军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53-70,共18页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对象上负担较重,现有法律规范上的调查方式、调查保障也没有赋予检察机关足够的调查优势,使得检察公益调查核实权欠缺足以应付"调查难"问题的"强制性"。在权利源...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对象上负担较重,现有法律规范上的调查方式、调查保障也没有赋予检察机关足够的调查优势,使得检察公益调查核实权欠缺足以应付"调查难"问题的"强制性"。在权利源泉上,检察公益调查核实权与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法院调查取证职权均存在差异,故检察机关应当向外转向审判机关的司法职权协助。在表现形态上,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享有任意调查的权力,且正在内部技术实力与外部权力协调上强化任意调查的效力与成果。检察公益调查核实权不应具有直接强制性,间接强制调查可分为手段型与后果型,后者除行政与刑事责任追究之外,还应当包括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社会征信的信用制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益诉讼 检察监督 调查核实 任意调查 强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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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绿色规制限度研究——“公私划分”视野下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纳入民法典的异见 被引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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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佑海 王倩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9年第5期62-69,共8页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作出绿色规制应有限度.其审议稿设立“损害生态环境责任”专章(第一次审议稿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并将传统的环境侵权责任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中.环境侵权所指向的权利是人身权、财产权等私权,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调...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作出绿色规制应有限度.其审议稿设立“损害生态环境责任”专章(第一次审议稿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并将传统的环境侵权责任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中.环境侵权所指向的权利是人身权、财产权等私权,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指向的对象是公共利益,由环境法调整,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纳入民法典的调整范围将导致公、私法体系的混乱.为保证民法典制定的科学性,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回归救济私益的价值取向,专章规范环境侵权责任,同时建议增设与环境保护法和其他规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法律相衔接的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 环境侵权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损害生态环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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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民事责任之立法基础与基本规则 被引量:45
12
作者 杨立新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00-107,共8页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六种电子商务民事责任类型,其现行法基础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以及《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关于电子平台的责任规则,法律关系基础是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包含的三种基本合同关系、五种主...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六种电子商务民事责任类型,其现行法基础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以及《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关于电子平台的责任规则,法律关系基础是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包含的三种基本合同关系、五种主要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以及三种辅助性合同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确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的民事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和未尽到审核或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平台内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中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第三方支付机构违反电子支付的民事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民事责任和毁损电子交易资料的民事责任。其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和未尽到审核或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增加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平台内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中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增加了错误通知的责任和反通知规则;第三方支付机构违反电子支付的民事责任较为完整,具体包括违反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违反管理要求造成损害的责任和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经授权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任。这些规定不仅健全了电子商务领域中的责任承担规则,也为今后的民事责任立法做出了典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 民事责任 现行法基础 法律关系基础 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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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污染环境犯罪刑法惩治全景透视 被引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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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艳鹏 《环境保护》 CSSCI 2019年第6期41-50,共10页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确定污染环境罪罪名以来,我国刑法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大大提升,污染环境犯罪在我国成为一种常态类犯罪。本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相关判决书信息进行梳理,分析了当前我国污染环境犯罪惩...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确定污染环境罪罪名以来,我国刑法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大大提升,污染环境犯罪在我国成为一种常态类犯罪。本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相关判决书信息进行梳理,分析了当前我国污染环境犯罪惩治情况的最新样态,总结出我国污染环境犯罪惩治情况出现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数量趋于稳定,案发数量地区差异仍存在但出现新的变化,轻刑化现象依然大量存在但态势有所变化的特征。作者认为需高度关注污染环境治理领域刑法功能的的实现、刑法成本的消耗与控制、刑法在污染环境犯罪惩治中的自身发展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犯罪 刑法 生态文明 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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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稳健型刑法立法观 被引量:43
14
作者 黄云波 黄太云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46-62,共17页
刑法立法观决定了我国刑法立法今后的发展方向。保守型刑法立法观对宏观的社会背景关注不够,对我国刑法自身之缺陷有所忽视,因而是保守的;激进型刑法立法观忽视了我国的法治基础依然薄弱,人权保障意识仍待加强,刑法结构尚未改变,刑法立... 刑法立法观决定了我国刑法立法今后的发展方向。保守型刑法立法观对宏观的社会背景关注不够,对我国刑法自身之缺陷有所忽视,因而是保守的;激进型刑法立法观忽视了我国的法治基础依然薄弱,人权保障意识仍待加强,刑法结构尚未改变,刑法立法科学性仍需提升等现实问题,因而是激进的。就当前情况来看,在较长一段时期之内,我国仍应当采取稳健型刑法立法观,即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主要目标,兼顾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小幅“扩大”犯罪圈.以满足社会发展的新需求。稳健型刑法立法观要求对刑法的“二次规范”性质予以重点强调,坚持统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并落实犯罪分层制度,优化犯罪附随后果,以确保刑法对社会生活介入的适度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圈 谦抑主义 法益保护 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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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仲裁执行司法监督制度结构的反思与调整——兼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 被引量:43
15
作者 张卫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16-131,共16页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试图实现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和国家对仲裁更全面监督的双重目的。但由于这一具有司法监督职能的制度被置于执行阶段,不予执行事由实质上成为一种被申请人针对执行请求的抗辩主张,从而与司法审查监督无关。且由于抗...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试图实现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和国家对仲裁更全面监督的双重目的。但由于这一具有司法监督职能的制度被置于执行阶段,不予执行事由实质上成为一种被申请人针对执行请求的抗辩主张,从而与司法审查监督无关。且由于抗辩一旦成立即具有废除仲裁裁决执行力和既判力的双重后果,导致抗辩主张与实际效果的背离。现行制度的这一结构导致了审判权与执行权(执行裁决权)行使的混同。这一结构性缺陷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在认识上误认为仲裁裁决当然具有执行力。但在仲裁和执行法理上,执行力专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仲裁作为民间裁决要具有可执行性,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确认。这一过程是审判权的运用,而非执行权的运用。有鉴于此,应当专门设置对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审查程序,即由权利人向法院提出对仲裁裁决的确认申请,法院予以审查确认。法院的确认裁决与仲裁裁决共同成为执行根据。该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理程序,兼具诉讼性和非讼性。该程序使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与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的执行保持了一致,也进一步实现了审执分离,使国家对仲裁执行的监督更为合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执行 不予执行 撤销仲裁裁决 执行裁决权 审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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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部分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被引量:42
16
作者 杨立新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50-59,共10页
我国《民法总则》将胎儿、死者、设立中的法人和清算中的法人规定为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人,改变了我国民事主体权利能力的单一结构,形成由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构成的民事权利能力复式结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具有部分人... 我国《民法总则》将胎儿、死者、设立中的法人和清算中的法人规定为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人,改变了我国民事主体权利能力的单一结构,形成由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构成的民事权利能力复式结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具有部分人格要素的特殊主体在特定的情况下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状态,在外延上不仅包括胎儿、死者、设立中的法人和清算中的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而且包括《民法总则》新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在设立和清算中的民事权利能力。这些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人所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有所不同。目前对于部分民事权利能力理论尽管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但是由于否定说的逻辑基础薄弱,论证欠妥,不能动摇该理论的立论基础,因而《民法总则》关于胎儿、死者、设立和清算中的法人以及设立和清算中的非法人组织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是有充分理论根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 死者 设立中的法人 清算中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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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释评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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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38-51,共14页
2017年12月1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有关《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是对该法第7章"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所作的解释。其中包括《... 2017年12月1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有关《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是对该法第7章"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所作的解释。其中包括《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具体规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责任鉴定与专家辅助证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责任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调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因医疗损害发生的责任关系,促进医患关系的协调发展,将会发生重要的指导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损害责任 纠纷案件 审理 司法解释 释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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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型地方立法变通机制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39
18
作者 王建学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36-52,共17页
在过去四十多年的改革与法治实践中,改革型地方立法变通机制发挥了重要的先行试验作用。随着此种立法变通机制的不断发展,其与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之间的张力有可能进一步加剧。改革型地方立法变通受到法制统一、平等和单一制等宪法原则的... 在过去四十多年的改革与法治实践中,改革型地方立法变通机制发挥了重要的先行试验作用。随着此种立法变通机制的不断发展,其与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之间的张力有可能进一步加剧。改革型地方立法变通受到法制统一、平等和单一制等宪法原则的约束。宪法原则具有适用上的弹性,只有在宪法权衡中才能对变通机制予以准确评价。比例原则是反思和重构改革型地方立法变通机制的重要支点。改革型地方立法变通机制应服务于改革之目的,并在手段上保持适当性、必要性与均衡性。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必须在比例权衡中增加法制统一的分量。按照习近平法治思想中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应对改革型地方立法变通增设必要限制,并协同各种改革授权机制的功能,促进改革与法治的良性互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制统一 立法变通 地方立法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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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的良法善治:在谦抑与开放之间 被引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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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野 刘霞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06-115,共10页
基因编辑在全球范围内引发巨大争议,加强法律规范之需求凸显。基因编辑在助力精准医疗、改善人类健康方面意义重大,但其同时潜在的巨大风险令人生畏。出于对生命的敬畏,并鉴于目前技术上的不成熟性,规制基因编辑的法律必须持谦抑立场、... 基因编辑在全球范围内引发巨大争议,加强法律规范之需求凸显。基因编辑在助力精准医疗、改善人类健康方面意义重大,但其同时潜在的巨大风险令人生畏。出于对生命的敬畏,并鉴于目前技术上的不成熟性,规制基因编辑的法律必须持谦抑立场、恪守人性尊严之底线。与此同时,法律应保持适度的开放性,为科学进步和社会发展预留通往未来的路。现阶段法律许可的基因编辑范围应当被严格限制在那些安全有效性已得到确保的情形,包括基础性研究和临床前研究中的基因编辑、体细胞基因编辑。生殖系基因编辑的临床试验及应用、增强性基因编辑目前应被禁止,但在未来其安全性得到确保、社会共识达成和有效监管到位的情况下存在解禁的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因编辑 风险 良法 谦抑性 开放性 有限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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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立法策略研究 被引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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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佑海 王甜甜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57-166,共10页
碳达峰碳中和的立法策略选择,事关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效果与经济发展全局,需要做好顶层设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立法,应当采取“三三立法策略”。即在立法的总体布局上,分为三个组分,每个组分再细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专项法律... 碳达峰碳中和的立法策略选择,事关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效果与经济发展全局,需要做好顶层设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立法,应当采取“三三立法策略”。即在立法的总体布局上,分为三个组分,每个组分再细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专项法律的制定宜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先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决定”;第二步再制定“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法”;第三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其次,在国家立法的横向层面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制定碳达峰碳中和专项法律;二是修改或制定推进低碳绿色发展的相关法律;三是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再次,在立法的纵向层级上分为三级第一级是制定或修订全国人大层级的碳达峰碳中和专项立法和相关立法;第二级是制定国务院层级的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行政法规;第三级是制定地方层级的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地方性法规。此外,还要制定相关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达峰 碳中和 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法 气候变化应对法 立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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