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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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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继平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D03期25-32,共8页
本文所称财产保险,是指《保险法》第95条规定的属于财产保险业务的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由于保险金额是一定数量的金钱数额,故本文所称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是指据以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数据,亦即保险金额的... 本文所称财产保险,是指《保险法》第95条规定的属于财产保险业务的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由于保险金额是一定数量的金钱数额,故本文所称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是指据以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数据,亦即保险金额的最高数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保险业务 保险金额 《保险法》 财产损失 责任保险 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 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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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问题研究——以合同解释的一般方法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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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继平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19年第1期115-133,共19页
在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车上人员”进行文义解释后存在两种解释结论的情况下,继续采用整体解释方法进行解释后,可以确定保险条款设定的“车上人员”的本意,就是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和乘车人,故“车上人员”这个概念所指代的,... 在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车上人员”进行文义解释后存在两种解释结论的情况下,继续采用整体解释方法进行解释后,可以确定保险条款设定的“车上人员”的本意,就是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和乘车人,故“车上人员”这个概念所指代的,是一个存续于保险车辆特定行程期间和保险车辆车身之内及其周边一定范围空间内的固定身份。保险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如果被确认为前述驾驶人或乘车人,就可以将其认定为“车上人员”,然后根据保险条款关于第三者范围的约定,认定其不属于第三者,所以根本不存在“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这一问题。但目前法院、学界和保险公司在论证、辩论、讨论题述问题时,均以“车上人员”所指代的仅是一个在特定时点的临时身份这一认识为前提,因而整体上认同二者可以转化,只是在可以转化的受害人范围上有所差异。导致这一错误认识的主要原因是法院等各方没有深入、充分地运用合同解释的一般方法,以致未能捕捉到“车上人员”的真实意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车上人员 驾驶人 乘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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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若干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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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继平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D04期43-48,共6页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1906,MIA)是一部对世界各国保险立法产生过深远影响的法律,我国《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即是以其为蓝本制定而成,我国保险理论和《保险法》中的“保险价值”、“定值保险”、...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1906,MIA)是一部对世界各国保险立法产生过深远影响的法律,我国《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即是以其为蓝本制定而成,我国保险理论和《保险法》中的“保险价值”、“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和“不足额保险”等概念也是译自该法中的insurable value、valued policy、unvalued policy和under insurance。 展开更多
关键词 《1906年海上保险法》 英国 不定值保险 《海商法》 《保险法》 不足额保险 under 保险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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