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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谈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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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凤堂
尚东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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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四平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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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吉林人大工作》
1999年第9期7-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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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各级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代表能否积极认真地履行职责,关系到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正确、充分地行使好职权,发挥好权力机关的作用。因此,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促进代表积极履行职责,是人大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下面就监督代表工作谈几点认识。(一)对代表进行监督,从法律上、理论上、实践上看都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对代表进行监督是法律的要求。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的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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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大代表
监督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履行职责
原选举单位
选民
常委会
制度建设
选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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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412.834
[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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