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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中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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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福晓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2期86-88,共3页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规定不完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公司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订价额的,应当由股东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出资不实股东的责任是违约责任,已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规定不完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公司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订价额的,应当由股东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出资不实股东的责任是违约责任,已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责任是资本充实的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股东 出资不实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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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房屋登记的司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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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靖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4期46-48,共3页
原告:于其宏。被告:吉林省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产局)。第三人:王秀红。原告于其宏于1999年10月22日领取了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新林村五社139.8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吉房权船字第7-0581号)。2004年10月24日,... 原告:于其宏。被告:吉林省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产局)。第三人:王秀红。原告于其宏于1999年10月22日领取了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新林村五社139.8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吉房权船字第7-0581号)。2004年10月24日,于其宏与于艳丽签订换房协议,约定以都市丽人生活空间的经营权置换于其宏的上述房屋所有权。因于其宏对于艳丽有3万元债权未实现,故未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后于艳丽将上述房屋以5万元价格转卖给王秀红。2007年8月,房产局依申请办理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屋登记 司法处理 房屋所有权证 材料 房地产管理局 2007年 生活空间 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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