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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审视——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4条为中心的解读 被引量: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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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兵 《法治研究》 CSSCI 2021年第2期89-101,共13页
借助信息通信技术和数字数据技术的深度融合与创新发展,依托互联网、物联网、以太网等软硬设施为基础的平台经济在全球得到飞速发展,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和创新场域。在为经济社会带来便利化和智能化的同时,也对市场竞争秩序... 借助信息通信技术和数字数据技术的深度融合与创新发展,依托互联网、物联网、以太网等软硬设施为基础的平台经济在全球得到飞速发展,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和创新场域。在为经济社会带来便利化和智能化的同时,也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健康发展提出了诸多挑战。因应平台经济市场竞争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特别是社会各界反响热烈的平台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自我优待”等涉嫌滥用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界定相关市场成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现行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对相关市场界定作了较为充分和详细的规定,其主要的以需求替代为主的分析方法依然可以适用于平台经济场景下的相关市场界定。然而,在具体适用该方法时还需要关注平台经济的基本特征与运行模式,在深入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理市场分析的同时,建议引入相关时间市场的分析标准。此外,需求替代分析的把握还可以借助大数据分析工具,判断产品在不同周期、不同变化下消费者的转向情况识别需求替代情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相关市场界定 相关商品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时间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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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理与实践 被引量:34
2
作者 陈兵 徐文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87-96,共10页
平台经济的极速发展在为我国社会经济注入全新活力之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挑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发布为规范平台经济领域的新问题提供了指引。除对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细... 平台经济的极速发展在为我国社会经济注入全新活力之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挑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发布为规范平台经济领域的新问题提供了指引。除对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细化规范外,其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各类具体行为判断标准的具象化,以及正当理由抗辩的提出更具亮点,引领互联网平台的监管从审慎监管走向包容监管、开放监管及合作监管的多维度监管并驱模式,实现规范和促进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与创新发展相统合的促进型监管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健康发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促进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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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下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适法性分析 被引量:30
3
作者 陈兵 赵青 《兰州学刊》 CSSCI 2021年第8期64-75,共12页
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封禁”行为由来已久,因相关行为具有频发性,可能影响广大消费者用户自决选择和使用平台的能力与空间,对“封禁”行为的违法性判断问题已经引起了实务界、学术界及广大互联网用户的高度关注。因不能排除部分平... 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封禁”行为由来已久,因相关行为具有频发性,可能影响广大消费者用户自决选择和使用平台的能力与空间,对“封禁”行为的违法性判断问题已经引起了实务界、学术界及广大互联网用户的高度关注。因不能排除部分平台闭环经营行为给寡头垄断市场带来颠覆性竞争的可能性,需谨慎以互联互通为理由,对一切具有“封禁”外形的行为加以事前管制的治理方案。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对“封禁”行为的违法性判断仍应以个案分析为原则,以效果分析为依据。结合平台经济的竞争特征,可以考虑将消费者用户自决等非价格指标纳入消费者利益减损的衡量维度,适用规制剥削性滥用的法理,对显著降低用户自决能力行使空间的“封禁”行为进行合理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平台 封禁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用户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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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信发展的法治基础 被引量:20
4
作者 陈兵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3年第4期13-27,共15页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不断成熟,其功能和应用领域不断扩张,尤其是近期爆火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及服务,在多领域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可信”作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其内涵在域内外政策及实践中大致可总结为“可操控、可解释...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不断成熟,其功能和应用领域不断扩张,尤其是近期爆火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及服务,在多领域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可信”作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其内涵在域内外政策及实践中大致可总结为“可操控、可解释、可问责”等要求。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所潜在的“技术+资本”垄断、伦理道德标准不清、侵权责任模糊以及数据安全风险等新问题,引发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信任危机。基于此,建议以竞争治理、伦理治理、侵权治理以及安全治理等为基点,通过强化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要素治理,科学审慎引入事前监管,平衡鼓励创新与保护竞争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科技伦理规范;搭建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生产者责任和使用者过错的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从技术和制度层面加强数据算法安全等四个方面夯实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信发展的法治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可信发展 反垄断 侵权责任认定 数据算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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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算法风险及治理基点 被引量:20
5
作者 陈兵 董思琰 《学习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0期22-31,共10页
分类分级作为我国当前算法治理体系和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监管的共同原则,是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风险的重要切入点。为应对算法分类分级治理具体标准不明、规范化与体系性不强、具体制度设计与分类分级原则衔接不严谨等问题,应进一... 分类分级作为我国当前算法治理体系和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监管的共同原则,是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风险的重要切入点。为应对算法分类分级治理具体标准不明、规范化与体系性不强、具体制度设计与分类分级原则衔接不严谨等问题,应进一步推动分类分级与覆盖算法应用全生命周期的治理制度紧密衔接,探索构建以专门性、专业性法律规范为主,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兼具稳定性和灵活性的算法治理法律规则体系,实现多元主体协同、制度设计优化、治理工具创新的同频共振,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监管落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分类分级治理 算法备案 算法安全评估 算法问责 生成式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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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及完善 被引量:21
6
作者 陈兵 《法治研究》 CSSCI 2021年第6期100-114,共15页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不断涌现的互联网经济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新技术给市场竞争带来了颠覆性变化。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各类新型竞争行为在给互联网经济带来增长效益与创新动能的同时,也给市场竞争秩序的正常运行、消费...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不断涌现的互联网经济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新技术给市场竞争带来了颠覆性变化。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各类新型竞争行为在给互联网经济带来增长效益与创新动能的同时,也给市场竞争秩序的正常运行、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实现带来了显性或隐性的危害和风险。通过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适用情况的整理与分析,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修订,特别是日前发布的《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有关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适用的建议,认为需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诚信原则、商业道德和主观恶意的认定标准,规范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与一般条款的适用,完善多元利益权衡模式,构建“多法协同+多元共治”的法律适用方法,在充分尊重技术规律、市场规律及法治现实的基础上,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科学、规范、严谨、系统的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律适用 多法协同 多元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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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规范发展的法治考量及实践架构——兼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 被引量:16
7
作者 陈兵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第4期108-125,共18页
当前,全球范围内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和服务进入爆炸式增长阶段,其在为社会经济带来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增进的同时,也引发各种法律风险、科技伦理风险及社会治理风险。对于人工智能的发展,欧盟采取严格的法治监管态度,通过统一规则和监管... 当前,全球范围内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和服务进入爆炸式增长阶段,其在为社会经济带来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增进的同时,也引发各种法律风险、科技伦理风险及社会治理风险。对于人工智能的发展,欧盟采取严格的法治监管态度,通过统一规则和监管机构统筹构建人工智能规范事宜;美国则采取原则性和倡导性的监管策略,在尊重企业自主权的同时,明确企业合规的要求;英国仅明确原则而不做强制要求,采取原则性的折衷监管方式。比较域外经验,立足我国参与人工智能国际竞争的现实需求,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治考量应根据技术与法律的交互、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在法治架构中为人工智能规范发展设置安全性、可靠性、可控性要求。为此,需加强相关政策与制度的供给,尽快建立多元长效监管机制,设立规范统一的责任规则,以此建立全周期、系统性、立体化的法治实践架构,在恪守安全底线之上,大力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规范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风险 域外法治 法治考量 实践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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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带来的风险挑战及其法治应对 被引量:12
8
作者 陈兵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3年第8期53-73,共21页
以ChatGPT大规模模型训练为代表的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冲击,存在来自科技伦理、侵权归责、知识产权垄断、数据安全、算法操控等多方面风险挑战,人工智能发展面临信任危机。基于此,应重视通用人工智能... 以ChatGPT大规模模型训练为代表的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冲击,存在来自科技伦理、侵权归责、知识产权垄断、数据安全、算法操控等多方面风险挑战,人工智能发展面临信任危机。基于此,应重视通用人工智能产业治理,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施行为契机,建立健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相关行为规范和伦理指南,用系统观念和法治方法来推动通用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在我国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促进其在“安全、可控、可解释、可问责”的基本标准下创新发展。以问题为导向,以目标为牵引,在法治框架下尽快建立健全该领域科技伦理监督管理规范,不断完善相应的侵权责任规范体系,统筹公平竞争与鼓励创新双重价值,加强和改进人工智能领域数据安全保障制度,重视和强化算法监管,实现多领域、多主体、多制度、多工具的协同联动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用人工智能 生成式人工智能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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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的路径研究 被引量:10
9
作者 陈兵 夏迪旸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3年第3期30-35,共6页
随着平台经济领域各专项整改工作的完成,平台经济监管步入常态化。立足新发展格局下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有必要明确常态化监管的基本内涵、特征及面临的主要问题,探明当前推进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的难点与痛点,在法治框架下明晰平... 随着平台经济领域各专项整改工作的完成,平台经济监管步入常态化。立足新发展格局下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有必要明确常态化监管的基本内涵、特征及面临的主要问题,探明当前推进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的难点与痛点,在法治框架下明晰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的基本进路与方法,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原则,着力平台经济领域关键要素的治理,实现多主体、多制度、多工具的协同治理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常态化监管 要素治理 分类分级 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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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反垄断法必要及实现——以德国脸书案为例的解说 被引量:13
10
作者 陈兵 赵青 《兰州学刊》 CSSCI 2022年第2期88-100,共13页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强制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的行为不仅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在跨边网络效应的影响下,还可能侵害到平台内经营者乃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利益,从而危害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秩序,由此引发了反垄断法关注。认定收集非必...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强制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的行为不仅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在跨边网络效应的影响下,还可能侵害到平台内经营者乃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利益,从而危害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秩序,由此引发了反垄断法关注。认定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的平台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坚持个案分析的原则,以涉案行为为导向,着眼于现在或行为发生当时的市场情况来界定相关市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评价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行为是否存在“强制”,可以用户是否对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程度享有选择权为判断标准。立足于平台多边市场的特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强制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的行为可以被视为一种具有排他倾向的非纯粹剥削性滥用,在对平台经营者、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竞争者等多元合法利益进行比较衡量的过程中,应当增加对个人信息自决能力及实现程度的考量权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自决 反垄断法 德国脸书案 剥削性滥用 排他性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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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监管下平台互联互通的实施路向 被引量:8
11
作者 陈兵 张浩东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23-137,共15页
以平台企业为主要载体的数字经济新业态已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牵引力及竞争力。科学有序地促进平台互联互通,以常态化监管助力和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已成为共识。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互联互通可能会推高数据安全风险... 以平台企业为主要载体的数字经济新业态已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牵引力及竞争力。科学有序地促进平台互联互通,以常态化监管助力和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已成为共识。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互联互通可能会推高数据安全风险、引发新的限制竞争风险、加剧平台力量结构失衡等风险。以上风险来源于平台互联互通推进过程中监管技术与技术监管待提升、监管规则待明晰、监管措施待精准化。常态化监管对平台互联互通提出了新要求、新标准、新方向,为此需要建立精准的互联互通规则体系,推动平台分类分级,厘清互联互通行为边界;健全互联互通监管体制机制,重点完善政府监管机制,辅之搭建多元化的监管格局;完善互联互通监管的配套措施,助力常态化监管下我国平台互联互通的安全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常态化监管 平台分类分级 互联互通 监管机制 安全发展
原文传递
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竞争法规制再探 被引量:8
12
作者 陈兵 云薇笑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64-73,F0002,共11页
近年来,平台经济领域排除、限制、妨碍竞争的案件频现,平台“二选一”行为尤为明显。平台作为一种商业形式和商业组织具有特殊性,其“二选一”行为往往涉及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竞争性平台以及消费者等多方主体利益。为此,必须谨... 近年来,平台经济领域排除、限制、妨碍竞争的案件频现,平台“二选一”行为尤为明显。平台作为一种商业形式和商业组织具有特殊性,其“二选一”行为往往涉及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竞争性平台以及消费者等多方主体利益。为此,必须谨慎处理平台“二选一”行为,防范市场竞争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平台“二选一”行为的主要特征,特别是多主体、多市场、多场景等多维复杂构造,应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法治监管体系,创新监管工具,增强竞争倡导,逐步完善对平台“二选一”行为竞争治理的多元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竞争治理 平台“二选一” 行为属性 精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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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下平台企业“自我优待”行为的违法性认定 被引量:5
13
作者 陈兵 赵青 《江汉论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114-121,共8页
在反垄断法下判断平台企业“自我优待”行为的违法性,需遵循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般方法,即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分析行为效果。界定相关市场需以涉案行为为导向,以一般理性需求者对替代性的认识为标准,结合平台特... 在反垄断法下判断平台企业“自我优待”行为的违法性,需遵循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般方法,即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分析行为效果。界定相关市场需以涉案行为为导向,以一般理性需求者对替代性的认识为标准,结合平台特征进行个案分析。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合理选取市场份额计算指标,重视平台企业掌握和处理数据的能力,并厘清控制必需设施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关系。分析行为效果需着眼市场竞争秩序而并非个别竞争者的利益得失。可以将竞争者的具体损失视为评价限制竞争效果的一个因素,在此基础上考察受影响的竞争者范围、程度,涉案行为对消费者利益、创新等所能造成的影响。通过对正反两方面效果进行比较衡量,最终判断涉案“自我优待”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上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自我优待”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违法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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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数据交易平台建设的法治方向及架构——以《数据二十条》为中心的解读 被引量:3
14
作者 陈兵 郭光坤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3年第6期71-86,共16页
《数据二十条》统筹规划了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方向与架构,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其中国家级数据交易平台是链接场内外数据交易的关键点。目前,我国地方数据交易平台建设未达到合理预期,症结是存在... 《数据二十条》统筹规划了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方向与架构,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其中国家级数据交易平台是链接场内外数据交易的关键点。目前,我国地方数据交易平台建设未达到合理预期,症结是存在“建设数据交易平台就是建设数据要素市场”的误识及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包括尚存在各级数据交易平台属性不够清晰、发起设立暂无限制、交易规则体系亟须完善等弊端,迟滞了数据要素场内交易的活跃度。《数据二十条》提出在“场商分离”的构造下突出国家级数据交易平台合规监管和基础服务功能,强化其公共属性和公益定位。基此,需澄清数据交易平台仅是数据要素市场的组成部分,明晰国家级数据交易平台应作为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的基础支撑,从其具有公共属性与监管职能着手,明确国家级数据交易平台的设立,进而建立健全场内数据交易数据流通制度技术体系与交易规则体系,打造“可信、高效、安全”的数据交易市场环境,激发数据要素的价值和创新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二十条》 国家级数据交易平台 数据要素市场 法治方向 法治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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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数据要素的生命力与创造力 被引量:7
15
作者 陈兵 《人民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34-37,共4页
迈向信息时代的深处,数据的市场价值及其实现方式不断显化,数据成为一种全新的生产要素。当前,数据要素的应用场景不断丰富,数据要素的私权益属性与公权益属性不断融合,不同类型的数据权益交织在一起,致使数据权益的边界愈发模糊,其法... 迈向信息时代的深处,数据的市场价值及其实现方式不断显化,数据成为一种全新的生产要素。当前,数据要素的应用场景不断丰富,数据要素的私权益属性与公权益属性不断融合,不同类型的数据权益交织在一起,致使数据权益的边界愈发模糊,其法律定位与保护机制亟待明晰。基于数据要素具有多元权益融合的特征,建议引入场景原则,科学合理、安全高效地实现不同场景下多元主体利益的动态平衡,推动数据要素保护从静态的私权模式向动态的共治共享模式的转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权益 场景原则 动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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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维度及展开
16
作者 陈兵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5期72-94,共23页
自2015年“互联网+”行动计划以来,近十年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以互联网平台为组织体,以“数据、算法、算力”为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在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也给现有治理结构和机制带来了诸多挑战。为保障和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构... 自2015年“互联网+”行动计划以来,近十年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以互联网平台为组织体,以“数据、算法、算力”为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在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也给现有治理结构和机制带来了诸多挑战。为保障和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构建多维立体的法治体系,以规范数字经济有序发展为基线,以支持其高质量创新发展为主线。在监管方面,应坚持分类分级原则,以常态化监管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在立法方面,健全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以科学立法引领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司法方面,适用动态竞争观审慎规制各类尚待观察的数字经济活动,以公正司法保障数字经济关键生产要素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在合规方面,构建政府主导,企业、社会、行业协会与消费者及其组织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以促进企业合规管理的引导与激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互联网平台 高质量发展 多维立体法治 多元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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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自我优待行为规制方法再探——在商业竞争与竞争合规之间
17
作者 陈兵 傅小鸥 《学习与探索》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2-61,共10页
平台企业具有“经营者”和“管理者”双重身份,商业逐利本性会驱使其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等对自身产品或服务给予优先待遇。自我优待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商业现象,从商业竞争角度来看固然无可厚非,但从竞争合规角度出发则可能会不当排... 平台企业具有“经营者”和“管理者”双重身份,商业逐利本性会驱使其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等对自身产品或服务给予优先待遇。自我优待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商业现象,从商业竞争角度来看固然无可厚非,但从竞争合规角度出发则可能会不当排斥、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接入和交易,从而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反垄断法来分析自我优待行为的违法性,可以从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与自我优待行为发生机理两方面加以阐释,前者主要是行为者具有让其平台内经营者无从选择的市场力量,后者主要指行为者不正当利用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资源为自身获取竞争优势,两者同时具备方能构成反垄断法上的违法。基于此,建议采取科学审慎的态度,立足常态化监管,从规制理论和实践正当性两个维度设计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自我优待 商业竞争 竞争合规 违法性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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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边界及规制方向 被引量:2
18
作者 陈兵 《数字法治》 2023年第5期108-125,共18页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监管历经了从强化专项监管到常态化监管的转变,这一过程既涉及行业监管也关涉市场监管,还关乎行业监管与市场监管的协同。然而,在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平台强制“二选一”、自我优待、大数据杀熟等涉嫌...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监管历经了从强化专项监管到常态化监管的转变,这一过程既涉及行业监管也关涉市场监管,还关乎行业监管与市场监管的协同。然而,在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平台强制“二选一”、自我优待、大数据杀熟等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竞争及不公正交易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虽然,经过一段时间的集中整改,相关现象得到改善,但是,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目标依然任重道远。其中从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自身需求出发,如何更好推进平台互联互通仍然是各界关注的问题。囿于平台发展依赖数据资源的特性,完全拒绝互联互通可能会滋生不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而全面互联互通也会损害创新,甚至固化现有的市场竞争格局,产生基于数据联通、信息共享而大量出现的协议行为。故此,实现平台互联互通时应科学厘清互联互通的内涵、特征及具体适用场景,从审慎适用必需设施理论、推动互联网平台分级监管、设置事前监管工具、协调市场监管与行业监管等方面入手,把握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的边界及规制方向,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互通 行业监管 市场监管 分类分级 规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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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实践检视及改进方向
19
作者 陈兵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3-87,共15页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基础作用,成为数字经济市场竞争中经营者竞相争夺的要素。为获取和保持竞争优势,经营者围绕数据展开激烈争夺,引发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数据不正当竞...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基础作用,成为数字经济市场竞争中经营者竞相争夺的要素。为获取和保持竞争优势,经营者围绕数据展开激烈争夺,引发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是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互联网专条”“商业秘密条款”。虽然这三个条款均起到一定作用,但仍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问题,造成可预见性不足。为此,建议审慎适用“一般条款”,细化和优化“互联网专条”,优先适用具体条款。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订,具体规定数据商业利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好例外条款的平衡设计。运用个案分析原则回应数字经济激烈动态竞争的现实,鼓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深化跨部门协同,综合运用多制度多工具,完善“共建共治共享共赢”的数据商业利用模式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商业利用 不正当竞争 个案分析 司法实践 共建共治共享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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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平竞争审查 深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20
作者 陈兵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年第7期30-34,共5页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预防行政权力滥用、保障市场竞争的基础法律制度设计,已成为新时代划定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基本市场竞争制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颁行,预示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系统升级。通过进一步清晰审查标准、细化审查流程...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预防行政权力滥用、保障市场竞争的基础法律制度设计,已成为新时代划定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基本市场竞争制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颁行,预示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系统升级。通过进一步清晰审查标准、细化审查流程、加强责任追究,将有助于显著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可及性及可操作性,对加快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大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全国统一大市场 有效市场 有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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