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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比较研究金融监管法的方法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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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菲利普·伍德 刘轶(译) 蔺捷(译)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2期135-142,共8页
金融监管法是金融法体系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对金融监管法进行比较研究时,应首先遵循比较研究金融法的一般方法,即将所有主权国家管辖的各个法域归纳为若干相对独立的金融法体系,然后再选取恰当的衡量标准。由于破产制度是金融法的基... 金融监管法是金融法体系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对金融监管法进行比较研究时,应首先遵循比较研究金融法的一般方法,即将所有主权国家管辖的各个法域归纳为若干相对独立的金融法体系,然后再选取恰当的衡量标准。由于破产制度是金融法的基石,各金融法体系在破产制度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它们在破产抵销、担保权益和商业信托等领域也有着不同的做法。金融监管法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存在和发展是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并且各国金融监管制度在诸多方面存在一致性。因此,对金融监管法进行比较研究时,还应运用一些特殊衡量标准,包括法律制度的刑法化程度、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以及金融活动的自由程度等。实践表明,金融监管法的发展和演进深受各种历史因素和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法 金融监管法 比较研究 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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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金融服务法中的承认制度及其实践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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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轶 《国际经贸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45-49,共5页
为了鼓励有关成员方建立更高水平的金融服务自由化安排,从而消除非歧视性贸易壁垒,WTO金融服务法确立了承认制度,并将其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项例外。然而,受多边贸易体制现有一体化水平和组织基础的制约,该制度的实体规则尚不完备并... 为了鼓励有关成员方建立更高水平的金融服务自由化安排,从而消除非歧视性贸易壁垒,WTO金融服务法确立了承认制度,并将其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项例外。然而,受多边贸易体制现有一体化水平和组织基础的制约,该制度的实体规则尚不完备并缺乏有效的实施保障机制。除了欧盟成功推行了相互承认原则之外,承认制度的总体实施状况不尽人意。WTO金融服务法应当借鉴欧盟金融服务法的成功经验,通过专项复边协议,为成员方建立相互承认安排提供一个基础性的法律框架,引导和推动特定领域金融服务相互承认实践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服务 WTO 承认 复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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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争议解决的规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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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轶 《仲裁研究》 2009年第1期9-14,共6页
作为规范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主要法律文件,《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强制性地要求涉及香港境外上市公司的跨境证券合同争议和侵权争议均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上述规定超越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作为规范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主要法律文件,《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强制性地要求涉及香港境外上市公司的跨境证券合同争议和侵权争议均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上述规定超越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立法权限,违背了仲裁自愿原则和仲裁机构地位平等原则,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也与该条款的立法本意相悖。为了平等地保护境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境外上市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应当适时修正上述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对跨境证券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解决跨境证券侵权争议的准据法等问题不作规定,允许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自主选择争议的解决方式,并尊重当事人对解决跨境证券合同争议准据法的意思自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境外上市 公司章程 争议解决 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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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管理——风险信号和风险情景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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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杰.麦克米克 刘轶 蔺捷 《金融法苑》 2008年第3期8-27,共20页
'毋庸置疑……从事商业活动必然要承担风险。管理者应当营造一种环境,使员工能够审慎地对待风险。对于任何商业活动而言,管理都是一门艺术,而不是简单的理论;投资银行的管理工作则更有其特殊性。'——[英]菲利普·奥格(Phil... '毋庸置疑……从事商业活动必然要承担风险。管理者应当营造一种环境,使员工能够审慎地对待风险。对于任何商业活动而言,管理都是一门艺术,而不是简单的理论;投资银行的管理工作则更有其特殊性。'——[英]菲利普·奥格(Philip Augar)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风险管理 金融机构 英国法律 风险管理工作 合同义务 奥格 情景分析 操作风险管理 贷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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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级贷款、银行间同业市场和财务救助——次级贷款风波对英国金融市场的影响及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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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乔治.沃克 刘轶 《时代法学》 2008年第3期115-119,共5页
关键词 抵押贷款 银行间同业市场 金融市场 英国 风波 财务 金融动荡 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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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为基础的金融监管方法:第三种金融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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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约翰.沃什 刘轶 《经济法论丛》 CSSCI 2009年第2期275-313,共39页
当前,关于原则监管模式和规则监管模式孰优孰劣的争论基本上忽视了金融监管模式发展的新动向。在美国,形成了一种新的制度监管模式。据此,证券交易委员会和金融业监管协会等监管机构要求监管对象建立合规总监制度、合规政策和程序制度... 当前,关于原则监管模式和规则监管模式孰优孰劣的争论基本上忽视了金融监管模式发展的新动向。在美国,形成了一种新的制度监管模式。据此,证券交易委员会和金融业监管协会等监管机构要求监管对象建立合规总监制度、合规政策和程序制度、自查制度、合规总监向高级管理层报告制度以及职业道德守则制度等一系列合规制z度,并通过解释、指引和专家意见等形式指导监管对象自主确定具体的实施方法。制度监管模式将强制性的合规制度与监管对象自主确定的实施方法相结合,有助于解决诸多全球性的监管难题,例如打消监管对象关于竞争对手在合规方面"搭便车"的顾虑,尊重各国特殊的监管目标,能够适用于不同规模和资源的金融机构或者金融市场,为金融监管制度建立不断自我完善的机制,促进来自新兴市场的金融机构进入国际市场等。全球性的合规制度体系依赖高度专业化的合规人员,这一体系有助于增进相互信任和信心,能够在尊重各国特殊监管目标的同时,协调当前多元化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构建全球性的证券市场,因而有着极其广阔的发展前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监管 监管模式 制度 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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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金融服务法中的服务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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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轶 《国际贸易法论丛》 2008年第1期266-280,共15页
在欧盟金融服务法中,服务自由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取消对共同体金融机构提供跨境服务的各种限制。该原则针对的是金融机构通过临时性实体移动的方式在东道国提供的服务或者在没有实体移动的情况下直接提供的跨境服务。对于符合公共秩序例... 在欧盟金融服务法中,服务自由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取消对共同体金融机构提供跨境服务的各种限制。该原则针对的是金融机构通过临时性实体移动的方式在东道国提供的服务或者在没有实体移动的情况下直接提供的跨境服务。对于符合公共秩序例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或者符合共同利益例外的非歧视性限制性措施,服务自由原则是最低限度协调、相互承认和母国控制等原则的立法依据;对于不符合上述例外的限制性措施,该原则具有直接适用的法律效力。为了正确适用这一原则,欧洲法院在诉讼中应遵循严格的推理规则,对审理对象的性质及其合法性、合理性依次作出认定。为了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进程,服务自由原则不仅能够适用于各成员国的公法规则,而且还应当延伸适用于各成员国法中与跨境金融服务活动有关的强行性私法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法 金融服务 基本原则 服务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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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金融服务法中的设立自由原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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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轶 《欧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73-86,共14页
在欧盟金融服务法中,设立自由原则源于《欧共体条约》关于人员流动自由这一基本经济权利的规定,其基本精神是要求各成员国取消对共同体金融服务提供者跨境设立机构的各种限制,对于成员国法中符合公共秩序例外或者共同利益例外的限制性措... 在欧盟金融服务法中,设立自由原则源于《欧共体条约》关于人员流动自由这一基本经济权利的规定,其基本精神是要求各成员国取消对共同体金融服务提供者跨境设立机构的各种限制,对于成员国法中符合公共秩序例外或者共同利益例外的限制性措施,设立自由原则是最低限度协调、相互承认和母国控制等原则的法律依据;对于不符合上述例外的限制性措施,该原则具有直接适用的法律效力。为了正确适用这一原则,欧洲法院在诉讼中应遵循严格的推理规则,依次对审理对象的性质、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认定。在新的历史时期,欧洲法院应当运用更为积极的方法来解释设立自由原则,藉此进一步提升欧盟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法 金融服务 设立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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