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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 被引量: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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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卫球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63-77,共15页
随着大数据的出现以及数据经济的兴起,数据日益成为举足轻重的新型资产,与此伴随的是有关个人信息和数据资产的利益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数据经济及其数据资产化趋势,推动了数据财产化的发展,一种新型财产权形态呼之欲出,但相关理论... 随着大数据的出现以及数据经济的兴起,数据日益成为举足轻重的新型资产,与此伴随的是有关个人信息和数据资产的利益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数据经济及其数据资产化趋势,推动了数据财产化的发展,一种新型财产权形态呼之欲出,但相关理论存在进一步完善必要。传统法律架构无法适应当前数据经济利益关系合理调整的需求。在当前数据经济的环境下,面向个人信息和数据利益关系的法律建构,应与数据经济的结构本质、特别是其双向动态特点紧密结合,采取一种更加复杂的权利配置方式。从体系上说,应该在区分个人信息和数据资产的基础上,进行两个阶段的权利建构:首先对于用户,应在个人信息或者说初始数据的层面,同时配置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其次对于数据经营者(企业),基于数据经营和利益驱动的机制需求,应分别配置数据经营权和数据资产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经济和资产化 数据新型财产权 个人信息保护 数据经营权 数据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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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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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周友军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45-54,共10页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出现过数次变迁,最终形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因为集体所有权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导致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农民权利虚化。《物权法》试图通过引入成员权概...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出现过数次变迁,最终形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因为集体所有权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导致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农民权利虚化。《物权法》试图通过引入成员权概念来明确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成员集体所有在性质上类似于总有,它是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途径,也是保护农民权益的制度基础。成员权是私法上的权利,不同于村民自治的权利。关于成员资格的认定,原则上应当以户籍为标准,在此之外还应当考虑其他因素。成员权可以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两部分,应当完善其救济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土地所有权 成员集体所有 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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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企业数据保护的财产权化路径 被引量: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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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卫球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50-63,共14页
企业是推动支持当前数据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企业积极投入大量技术、资金和人力成本,是大数据得以形成和运营的关键前提。但是,企业投入数据经济的意愿和努力,最终取决于企业数据能否得到充分、合理和有效的法律保护。目前,从私法保护... 企业是推动支持当前数据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企业积极投入大量技术、资金和人力成本,是大数据得以形成和运营的关键前提。但是,企业投入数据经济的意愿和努力,最终取决于企业数据能否得到充分、合理和有效的法律保护。目前,从私法保护角度来说,企业数据保护走出借用传统法律的策略转向数据新型财产权化新机制,时所必然、事所必然。但是应该注意,企业数据保护在承载企业追求经济化的功能的同时,具有多重功能的聚合性和所涉利益关系的交织性,这些导致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路径的设计非常复杂。它形式上虽然采取私权形式,但与民法上典型的财产权不同,需要兼顾多种功能、多种利益协同的保障要求,因此无法采取简单意义的财产权构造,而是需要呈现为一种具有极强外部协同性的复杂财产权设计。在这个意义上,虽然具有权利之名,但实际包含了极为复杂的法律秩序安排;与采取私权形式的知识产权机制,以及没有采取私权形式的企业竞争保护机制有一定相似之处,但功能和结构更加繁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保护财产权化路径数据功能聚合 数据财产权 数据关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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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自动化决策的算法解释权研究 被引量:174
4
作者 张凌寒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65-74,共10页
自动化决策广泛应用,算法的评分、排序决定和影响着相对人贷款、就业、信誉等诸多权益。但当算法作出不利甚至错误决策时,相对人无从知晓原因更遑论改正其错误决策,严重缺乏应有的救济。通过梳理现有法律资源发现,传统制度在自动化决策... 自动化决策广泛应用,算法的评分、排序决定和影响着相对人贷款、就业、信誉等诸多权益。但当算法作出不利甚至错误决策时,相对人无从知晓原因更遑论改正其错误决策,严重缺乏应有的救济。通过梳理现有法律资源发现,传统制度在自动化决策场景下均不敷适用,无法为相对人提供算法决策的解释。法律应配置独立的算法解释权,用以衡平自动化决策使用者与相对人不对称的权力关系,作为合同制度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因应性变革。算法解释权的理论正当性亦可在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矫正信息不对称、分配风险负担等层面得到充分证成。算法解释权的内在构造具有独特的内容要求和双层架构,其具体制度应在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原则下进行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解释权 自动化决策 意思自治 信息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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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重罪之法定界分 被引量: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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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丽萍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28-138,共11页
借鉴域外经验,中国刑事立法也应对轻罪和重罪的界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种规定不仅具有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意义,也具有犯罪观念、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方面的重要意义。轻罪与重罪的划分应是对罪行而非对犯罪性质的划分,轻罪和重罪的划分... 借鉴域外经验,中国刑事立法也应对轻罪和重罪的界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种规定不仅具有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意义,也具有犯罪观念、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方面的重要意义。轻罪与重罪的划分应是对罪行而非对犯罪性质的划分,轻罪和重罪的划分标准应采取形式标准而非实质标准,在形式标准中应采取法定刑标准而非宣告刑标准,在具体划分界限上应以法定最高刑5年有期徒刑作为分界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罪 重罪 犯罪性质 法定刑 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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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的区别与联系 被引量:119
6
作者 王锴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5-24,共20页
成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并将问题转向"如何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长期以来,我国针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存在三种模式,即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从审查实践来看,三者界... 成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并将问题转向"如何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长期以来,我国针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存在三种模式,即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从审查实践来看,三者界限的模糊已经严重影响了合宪性审查功能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对三者的区别进行厘清。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最主要的不同体现在审查内容上。一方面,合宪性审查的本质是对下位的初级规则是否违反作为初级规则效力基础的次级规则进行审查,合法性审查的本质则是审查下位的初级规则是否抵触上位的初级规则;另一方面,合宪性审查是审查下位法是否违反宪法中规定的"什么是有效的立法"的标准,包括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而合法性审查则主要审查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同时,与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都针对下位法是否超越上位法设定的框架不同,适当性审查是在上位法的框架内针对下位法的立法裁量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过度禁止、不足禁止和恣意禁止分别构成了立法裁量权行使的上限、下限和边限。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三者虽然存在不同,但也具有联系。在实际操作中,应当遵循"先合法性审查、再合宪性审查、最后适当性审查"的阶层性审查次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宪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 适当性审查 初级规则 次级规则 立法裁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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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大数据与刑事正当程序的冲突及其调和 被引量:118
7
作者 裴炜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42-61,共20页
信息革命引发现代国家治理发生相应变革,这集中体现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互动上。在此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不仅针对信息本身,还应防止因个人信息被滥用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具体到刑事司法领域,以个人信息为基础的大数据在介入犯罪... 信息革命引发现代国家治理发生相应变革,这集中体现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互动上。在此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不仅针对信息本身,还应防止因个人信息被滥用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具体到刑事司法领域,以个人信息为基础的大数据在介入犯罪治理活动后,其具有的过程性和算法依赖性、以行为模式为前提假设的预测性、基于数据挖掘的新认知范式和数据碎片性等特性,引发犯罪治理思路和模式的相应转变,这尤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服务于刑事诉讼的数据收集、存留及共享义务的扩张,二是风险防控思维下犯罪治理活动启动时点的前移。个人信息大数据在助力犯罪风险评估从而优化刑事司法资源配置的同时,亦与刑事正当程序发生冲突,其中又以无罪推定原则、控辩平等原则和权力专属原则为甚。鉴于社会信息化的总体趋势,要调和这些冲突,需要以信息革命引发的"权力—权利"二元互动关系变革为出发点,寻求犯罪控制与保障人权两项刑事司法基本价值之间的新平衡点,并对具体的程序规则进行修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大数据 犯罪治理 正当程序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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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死亡”: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功能危机 被引量: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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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成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5-20,共16页
法律的核心功能是维护社会规范性期望的稳定,法律通过"深度不学习"的方式成功化约了社会复杂性。而在人工智能为代表的认知性技术兴起之后,学习能力的急速提高将深刻改变传统法律的特征,法律的计算化和社会科学转向是其典型... 法律的核心功能是维护社会规范性期望的稳定,法律通过"深度不学习"的方式成功化约了社会复杂性。而在人工智能为代表的认知性技术兴起之后,学习能力的急速提高将深刻改变传统法律的特征,法律的计算化和社会科学转向是其典型表现。大数据、区块链、智能合约、模拟仿真等技术应用正在持续改变法律的功能形态,催生出"小法律""实验法"等新型学习性法律。从法律不学习到机器学习,将在法律空间、法律时间、财产形态、信用机制、法律自由、法律正义等各个方面产生深层效应。根本性的挑战在于法律功能独特性的丧失。法律不学习被机器学习取代,规范性期望被认知性期望取代,法律被代码/算法取代,这也就是法律"死亡"的前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区块链 机器学习 智能合约 法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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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及其对民法的影响 被引量: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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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锴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02-121,共20页
由于人与人格、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人的尊严与一般人格权存在不同,我国《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无法与德国基本法上的"人的尊严"进行简单的类比或者等同。我国《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人格尊严&qu... 由于人与人格、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人的尊严与一般人格权存在不同,我国《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无法与德国基本法上的"人的尊严"进行简单的类比或者等同。我国《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更倾向于一般人格权,将人格与尊严放在一起只是为了提高人格权的保护力度。民法上一般人格权是宪法上一般人格权"间接"适用于民法的产物,同时,民法典规定一般人格权成为民事立法者落实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义务的结果。宪法上一般人格权和民法上一般人格权都旨在对未列举的人格权进行保护,其具体内容都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来进行填补,但是这种填补必须依据宪法和民法上有关一般人格权的规定来进行,这是法官依法审判的应有之义。一般人格权内容的非法定并不排斥其依据的法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 人的尊严 人格尊严 一般人格权 基本权利的第三者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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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信托:一种数据治理的新方案 被引量:101
10
作者 翟志勇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61-76,共16页
数据信托的提出是为了解决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不平衡的权力关系,从而在数据流通和交易中确保数据隐私和安全。数据信托存在两种不同的方案:一种是美国的"信息受托人"方案,对数据控制者苛以信托受托人义务,目前还停留在... 数据信托的提出是为了解决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不平衡的权力关系,从而在数据流通和交易中确保数据隐私和安全。数据信托存在两种不同的方案:一种是美国的"信息受托人"方案,对数据控制者苛以信托受托人义务,目前还停留在理论阐述阶段;另一种是英国的"数据信托"方案,建立第三方机构提供独立的数据信托服务。英国已经推动了各种数据信托试点,提炼出数据信托生命周期的六个阶段和五种法律结构,为各国开展数据信托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我国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可以借鉴英美的数据信托理论和实践,在数据交易和公共数据管理方面探索中国的数据信托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信托 信息安全 数字隐私 信息受托人 公共数据管理 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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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解释及其理论检讨 被引量: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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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卉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285-302,共18页
所谓合宪性解释,是指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对个案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进行解释时,当将宪法原则和精神纳入考量范围。目前若要推广合宪性解释理论并付诸实践,则必须而且可以在法学方法论框架内,尤其通过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纠正关于全国人大... 所谓合宪性解释,是指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对个案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进行解释时,当将宪法原则和精神纳入考量范围。目前若要推广合宪性解释理论并付诸实践,则必须而且可以在法学方法论框架内,尤其通过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纠正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专属宪法解释权以及法院不能解释宪法的错误认识学界也应积极联合司法界共同努力,解决司法界普遍缺乏合宪性解释的动力和技术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宪性解释 宪法司法化 宪法解释专属权 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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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下算法的监管路径研究 被引量: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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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凌寒 《交大法学》 CSSCI 2018年第4期49-62,共14页
人工智能时代,由源源不断的数据驱动的算法已经成为新的权力代理人。然而,对算法的监管仍依照传统路径,在结果监管的思路指导下,进行事后的内容审查,由网络平台承担法律责任。机器深度学习和自动决策技术的发展超越了结果监管思路的制... 人工智能时代,由源源不断的数据驱动的算法已经成为新的权力代理人。然而,对算法的监管仍依照传统路径,在结果监管的思路指导下,进行事后的内容审查,由网络平台承担法律责任。机器深度学习和自动决策技术的发展超越了结果监管思路的制度假设,给传统监管路径带来严重冲击。应及时树立以风险防范为目的的监管思路,实行内容与算法并重的双轨审查机制,以及设立平台责任与技术责任双轨并行的责任体系,并对算法的生产性资源数据的收集和使用进行合理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监管 平台责任 风险防范 技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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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法定位与保护功能——基于新法体系形成及其展开的分析 被引量: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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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卫球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84-104,共21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奠定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法基础,而且也成为数字化背景下的一部基础性立法。要真正理解和实施好这部新法,必须准确把握其体系逻辑以及与其他基本法律的关系。从实证角度而论,可依据双重基础观来解读这部新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奠定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法基础,而且也成为数字化背景下的一部基础性立法。要真正理解和实施好这部新法,必须准确把握其体系逻辑以及与其他基本法律的关系。从实证角度而论,可依据双重基础观来解读这部新法的体系形成基础与主要诉求。一个是将该法作为与刑民基本法具有并存交叉地位的领域基本法而设计的基础视角。由此入手可正确理解其作为新兴领域基本法的规范意义及与相关基本法特别是《民法典》的适用关系。另一个是为实现保护功能而预设的基础视角。数字化背景下兴起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具有前所未有的复杂性,不能简单通过既有部门法路径加以因应,需要建立更加复杂的超越自主管理的多元治理保护系统,尤其需要针对自主管理失灵进行体系改进和提升,包括加强和完善具体行为治理规范,在必要范围内引入有强度的积极管理和严厉的特殊法律责任等外部治理新机制。通过上述双重视角,才能够更加全面地认识这部新法的基础意义和独特作用,确保在该法的实施和解释中把握住其内核和精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双重基础 基本法 保护功能 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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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保护的知识产权路径及其突破 被引量: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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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实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55-62,共8页
随着信息技术的迭代发展,企业数据保护问题不仅关系着企业自身经济利益的实现,也已经关系着新时代社会经济的基本秩序。目前,企业数据保护,从私法角度来说,主要依赖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提供相应保护... 随着信息技术的迭代发展,企业数据保护问题不仅关系着企业自身经济利益的实现,也已经关系着新时代社会经济的基本秩序。目前,企业数据保护,从私法角度来说,主要依赖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提供相应保护,但是通过知识产权路径并不足以为当前企业数据提供有效、可靠和全面的保护。这主要是因为企业数据保护是新时代的全新课题,而既有的法律制度并不具有完全匹配性或适应性。所以,有必要另辟蹊径,应针对企业数据保护建立新的私法机制。探寻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路径具有可能性与可行性;数据经济兴起导致数据可以具有财产属性,其是数据财产权确立的社会经济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保护 私法保护 知识产权路径 数据保护私法机制 数据库特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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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核心问题研究 被引量:71
15
作者 孙运梁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80-91,共12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客观上要求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与其他帮助性质的正犯一样,该罪的罪状自然要求依附于他人的犯罪,起码他人实施了侵害法益的行为,才能对该帮助行为人予以处罚,这是由该罪的实质帮助犯性质决定的,不能以此否定该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客观上要求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与其他帮助性质的正犯一样,该罪的罪状自然要求依附于他人的犯罪,起码他人实施了侵害法益的行为,才能对该帮助行为人予以处罚,这是由该罪的实质帮助犯性质决定的,不能以此否定该罪是独立的罪名。本罪明知的含义只能是明确知道,是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明知,不能为了减轻证据证明的困难便背离刑法解释的基本原理,任意扩大明知的认定范围,可以通过推定来认定明知。从罪状表述上来看,本罪的帮助对象只限于犯罪而不包括违法行为,这可能导致该罪的适用范围过于限缩。有必要着眼于行为的客观面进行考察,将犯罪解读为符合刑法分则客观构成要件特征的行为,而不是在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意义上解读本法条中的犯罪。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刑事责任的独立性由弱到强,以共犯责任与正犯责任组成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刑事责任体系,从司法解释中对个别罪名实现帮助行为正犯化到最终在立法上统一设置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基础性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量刑规则 明知 帮助行为正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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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的宪法保障——以我国宪法第49条为中心 被引量:71
16
作者 王锴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3-14,共12页
我国宪法第49条属于比较特殊的宪法条文,必须将其置于特定的理论框架下进行解释。制度性保障与基本权利保障相并列,主要用于保障传统的、既存的公法和私法制度,其保障效果是立法者不可废止该制度的核心,但可就制度的非核心内容进行规制... 我国宪法第49条属于比较特殊的宪法条文,必须将其置于特定的理论框架下进行解释。制度性保障与基本权利保障相并列,主要用于保障传统的、既存的公法和私法制度,其保障效果是立法者不可废止该制度的核心,但可就制度的非核心内容进行规制。婚姻、家庭作为一种私法制度,仍然受到宪法的保障,宪法通过对立法者施加义务来维护该制度的核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度性保障 国家保护义务 制度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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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通说(又名:法条主义者宣言) 被引量:65
17
作者 黄卉 《北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1年第2期334-382,共49页
所谓法学通说,是指针对现行法律框架中某一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学术界和司法界人士经过一段时间的法律商讨而逐渐形成的,由多数法律人所持有的关于法规范解释和适用的法律意见。通说能够为法官审理疑难案件时提供法律适用方向,由此可以有... 所谓法学通说,是指针对现行法律框架中某一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学术界和司法界人士经过一段时间的法律商讨而逐渐形成的,由多数法律人所持有的关于法规范解释和适用的法律意见。通说能够为法官审理疑难案件时提供法律适用方向,由此可以有效缓解我国目前由于法律适用不确定,即学者"甲说乙说随便说",法官"甲判乙判随便判"所造成的损害法律和司法权威的现象。我国建设通说机制的当务之急是,促进法律共同体在法教义学向度上进行法律商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说 法教义学 法学方法论 情人遗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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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领域内动态体系的发展 被引量: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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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瓦尔特.维尔伯格 李昊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年第4期107-116,共10页
私法的发展面临着新的困境:一方面,传统私法因其僵硬的概念和僵化的体系,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诉诸正义、衡平、理性和良知等观念的主张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决权,从而突破了法律的限制。为此,本文提倡使用"动态构造+弹性... 私法的发展面临着新的困境:一方面,传统私法因其僵硬的概念和僵化的体系,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诉诸正义、衡平、理性和良知等观念的主张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决权,从而突破了法律的限制。为此,本文提倡使用"动态构造+弹性规范"即探究法律规范本身及其构成要素的方法来克服这一难题:在损害赔偿法领域,应当放弃试图确立绝对效力的法律原则的解决方案,承认责任源于多个要素或动态力量的相互作用即特殊结合和强度,如果某要素强度特殊,它自身可能足以使责任成立;在合同法领域,尤其是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应当将合同诚信原则、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不公平获利情况、当事人的过错行为纳入考虑;在不当得利领域,需要考虑的是:得利的观念和错误、胁迫、欺诈及其他相似力量的相互作用。因此,动态体系论可能会增加法官的职责,但以弹性方式所作的决定可以为制定法提供更为牢固的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态体系论 要素 动态力量 弹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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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进程中的政党法制 被引量:61
19
作者 田飞龙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91-106,共16页
2013年中共"党内立法法"的颁布回应了"打造制度之笼"的法治建设要求,更加明确了依法治党原则在法治国家体系内的地位。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亦指出依法治党是法治中国的有机组成部分。缺乏与国法体系相协调一致的党... 2013年中共"党内立法法"的颁布回应了"打造制度之笼"的法治建设要求,更加明确了依法治党原则在法治国家体系内的地位。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亦指出依法治党是法治中国的有机组成部分。缺乏与国法体系相协调一致的党法体系,不仅党的自身治理无法规范化和程序化,国法体系在既定宪法架构下亦不可能自足而有效发展。党内立法自建党之初即已开始,但依法治党主要是伴随依法治国而产生,是整个国家法治转型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党内立法法"对2000年《立法法》的原理与制度多有模仿,但也具有自身个性,在局部制度建构上尚存欠缺。"党内立法法"从"立法"和"备案审查"两端实施法规体系质量管理,具有顶层设计上的科学性。党在新时期的规范治理要充分理解并发挥"党内立法法"中的新原则,同时注重通过关键领域制度进取空间的先行先试积累治理经验,规范党的自身权力并反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内立法法 依法治党 法治国家 法律体系 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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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解释之反思 被引量: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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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锴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45-57,177,共13页
合宪性解释与基于宪法的解释常易引起混淆。前者是规范审查中的一种特殊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全规范,即通过选择合宪的法律解释来避免宣布规范违宪;后者是指在个案中用宪法的规定或精神将法律中的一般条款或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 合宪性解释与基于宪法的解释常易引起混淆。前者是规范审查中的一种特殊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全规范,即通过选择合宪的法律解释来避免宣布规范违宪;后者是指在个案中用宪法的规定或精神将法律中的一般条款或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合宪性解释包括法律解释和法律解释的合宪性审查两部分,但合宪性解释并非独立的法律解释方法,只是法律解释结果的一种选择标准或优先规则。在德国,为了避免普通法院利用合宪性解释来架空联邦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学者建议采用一种分工模式,即普通法院发现有合宪性解释的必要时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申请。在中国,试图用普通法院的合宪性解释来绕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权显得不切实际。就增强中国宪法司法适用性而言,法院所能采取的路径应是基于宪法的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宪性解释 基于宪法的解释 法律解释 宪法解释 违宪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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