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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典》中买卖瑕疵检验通知义务规则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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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静云 《西部法学评论》 2021年第6期97-109,共13页
基于公平正义之立法追求,确保买卖双方权益之平衡,《民法典》延续规定买卖瑕疵检验通知义务规则,且将其一体适用于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这是值得肯定的。但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瑕疵检验期、通知期时长方面,混淆检验期和通知期,... 基于公平正义之立法追求,确保买卖双方权益之平衡,《民法典》延续规定买卖瑕疵检验通知义务规则,且将其一体适用于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这是值得肯定的。但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瑕疵检验期、通知期时长方面,混淆检验期和通知期,并将检验期的标准确定为“及时”而非“合理期限”;第二,在通知失败的法律后果方面,将买受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为“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而非“直接推定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第三,在瑕疵检验通知期内,直接推定瑕疵的存在时点为标的物交付时,未将司法实践中的默认做法上升为明确的立法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瑕疵检验通知义务 合理性 适用范围 履行标准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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