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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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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博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第6期27-30,共4页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该款规定并不妥当,因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可能触犯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或诈骗罪。故应予以删除。
关键词 信用卡 盗窃并使用行为 冒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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