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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把童养媳认定为养女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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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士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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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江西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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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适用》
1987年第4期23-2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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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当事人刘新民抱养刚生下9个月的王剑英做童养媳。1984年,其子长大成人,不愿与童养媳结婚。刘新民即向人民法院提出与王剑英解除收养关系,并请求补偿抚养费的诉讼。一审法院以“收养纠纷案”立案审理,判决解除刘新民与王剑英的“收养关系”,王剑英补偿刘新民“抚养费”400元。王剑英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认定事实错误,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有的同志认为1980年婚姻法没有“禁止童养媳”的规定,现在童养媳的性质起了变化,应作为“养女”看待,因此认为二审改判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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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童养媳
收养关系
婚姻法
抚养费
养女
人民法院
事实错误
认定
当事人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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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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