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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 被引量: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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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新宝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38-59,共22页
传统隐私权保护法主要考虑的是隐私权人与其他人(义务主体)在隐私保护与言论表达自由、知情权实现等方面的利益衡量问题,尽管公共利益是重要的制约因素,但国家尚未以利益主体的身份登场,立法政策倾向于对个人隐私提供"绝对"... 传统隐私权保护法主要考虑的是隐私权人与其他人(义务主体)在隐私保护与言论表达自由、知情权实现等方面的利益衡量问题,尽管公共利益是重要的制约因素,但国家尚未以利益主体的身份登场,立法政策倾向于对个人隐私提供"绝对"的保护。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治中,尽管这组利益关系仍存在,但国家不再单纯以超然利益关系的治理者出现,它同时也是最大的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储存和利用者。更重要的是,信息业者作为独立的主体出现。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衡量更多的利益关系。在新的利益衡量格局下,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以"两头强化,三方平衡"理论为基础,并为实现该理论设计一组相互关联的制度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 利益衡量“两头强化 三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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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 被引量: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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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62-72,共11页
就整体而言,个人信息这一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权的范畴,正因为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存在的诸多差别,所以,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将个人信息权单独规定,而非附属于隐私权之下。即应以私权保护为中心,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 就整体而言,个人信息这一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权的范畴,正因为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存在的诸多差别,所以,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将个人信息权单独规定,而非附属于隐私权之下。即应以私权保护为中心,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隐私权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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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被引量:728
3
作者 陈卫东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48-64,共17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和价值取向,是建立在控诉机关指控被追诉人有罪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延伸,适用于任何案件性质、诉讼程序类型,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性质上兼具实体与程序双重属性,且明显有别于域外辩诉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和价值取向,是建立在控诉机关指控被追诉人有罪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延伸,适用于任何案件性质、诉讼程序类型,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性质上兼具实体与程序双重属性,且明显有别于域外辩诉交易制度。本文在科学界定认罪、认罚、从宽内涵的前提下,提出该制度应当坚持以被追诉人自愿性选择为基础,强调控辩双方协商并经由法院最终司法审查确认。围绕参与主体及其权限、案件范围、诉讼阶段流程、从宽处理原则及其界限幅度等基本内容,探讨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框架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 认罚 从宽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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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与维度建构 被引量: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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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东 《中国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69-91,205,206,共24页
科技驱动的金融创新所内含的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甚至诱发系统性风险之可能,迫使监管者必须予以有力回应。然而,监管技术匮乏、监管法律滞后和监管理念守旧等问题,以审慎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等为核心构建的传统监管体系和法规无法... 科技驱动的金融创新所内含的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甚至诱发系统性风险之可能,迫使监管者必须予以有力回应。然而,监管技术匮乏、监管法律滞后和监管理念守旧等问题,以审慎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等为核心构建的传统监管体系和法规无法有效应对去中介、去中心化的金融交易现状。因此,必须在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等传统金融监管维度之外增之以科技维度,形塑双维监管体系,从而更好地应对金融科技所内含的风险及其引发的监管挑战。科技维度的监管致力于依靠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构建科技驱动型监管体系。其以数据驱动监管为核心,构筑起分布式的平等监管、智能化的实时监管、试点性的监管沙盒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系,突破传统金融监管的固有困局,创新监管方式,保护金融消费者,维护金融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科技 监管科技 科技治理 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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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被引量: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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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1-15,共15页
不久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从而引起我国民法学界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否可以确立为一个制度的讨论。因为这种制度应否确立,直接关系到民事责任的传统目的,即救济补偿的取向是否要做修正。所以,... 不久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从而引起我国民法学界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否可以确立为一个制度的讨论。因为这种制度应否确立,直接关系到民事责任的传统目的,即救济补偿的取向是否要做修正。所以,这是一个涉及制度目的和价值取向的重要问题。王利明此文对这种美国固有的制度从历史生成、制度构造、特征意义及操作方法诸方面作了细致深入的探究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该制度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启发意义。所述道理观点如何,足可见仁者智者之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美国 惩罚性赔偿制度 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法 侵权法 损害赔偿金 行为人 赔偿数额 费用赔偿 补偿功能 遏制功能 制裁功能 构成要件 受害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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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 被引量: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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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卫东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期3-19,共17页
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 ,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 ,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 ,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权并不存在... 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 ,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 ,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 ,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权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应该按照检察机关就是公诉机关的思路去改革司法制度 ,建立以公诉机关为核心、主导的审判前程序 ,同时改革现行的逮捕和其他侦查措施的审查批准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诉权 检察权 检察机关 公诉机关 法律监督权 法律监督机关 侦查措施 改革 批准制度 基本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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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 被引量:451
7
作者 王利明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08-120,178,共13页
隐私权在我国虽然已经得到广泛承认,但是关于其边界等问题仍然存在争议,需要继续研究。隐私权固然存在宪法上的基础,但是主要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它的具体属性应当是具体人格权而非一般人格权,而且应当在我国未来的《人格权法》中得到... 隐私权在我国虽然已经得到广泛承认,但是关于其边界等问题仍然存在争议,需要继续研究。隐私权固然存在宪法上的基础,但是主要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它的具体属性应当是具体人格权而非一般人格权,而且应当在我国未来的《人格权法》中得到规定。隐私权主要包括生活安宁和私人秘密两个方面,未来隐私权的内容也应当以此为基础进行发展和扩张。个人信息资料权不宜纳入隐私权的范畴,它是相对独立于隐私权的一种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私权 民事权利 具体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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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 被引量:401
8
作者 张翔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21-36,共16页
在德国的宪法理论中,基本权利被认为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双重性质。除了作为个人权利的性质外,基本权利被认为是德国基本法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是对国家权力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法律。这一理论构成了对基本权利的宪法解... 在德国的宪法理论中,基本权利被认为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双重性质。除了作为个人权利的性质外,基本权利被认为是德国基本法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是对国家权力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法律。这一理论构成了对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德国建构了一套严密的基本权利保障体系。这一理论对中国宪法的基本权利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权利 双重性质 宪法理论 个人权利 客观价值 国家权力 基本框架 宪法解释 理论构成 保障体系 借鉴意义 中国宪法 德国 基本法 约束力 作为 秩序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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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 被引量:344
9
作者 杨立新 王中合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4年第6期3-13,共11页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的网络空间中、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不同于传统类型财产的特点,但它仍然是一种特殊的物,接受物权法对它的规制。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分配...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的网络空间中、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不同于传统类型财产的特点,但它仍然是一种特殊的物,接受物权法对它的规制。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分配上,亦应确定归属于特定的所有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对这种财产作出具体规定,为了建立和完善网络虚拟财产及其权利的保护,我国应当在《物权法》中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为物权客体,具有物的属性,并制定相应的物权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财产 物格 抽象格 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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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 被引量:414
10
作者 王利明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68-75,199-200,共8页
尽管实践中对个人信息采用刑法、行政法等多重保护机制,但并不能影响或改变个人信息权为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个人信息与个人人格密不可分,个人信息主要体现的是一个人的各种人格特征,故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的具体人格权。个人信息权... 尽管实践中对个人信息采用刑法、行政法等多重保护机制,但并不能影响或改变个人信息权为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个人信息与个人人格密不可分,个人信息主要体现的是一个人的各种人格特征,故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的具体人格权。个人信息权不属于一般人格权。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但整体而言,个人信息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信息的范围,应当将个人信息权单独规定,而非附属于隐私权之下。我国未来"人格权法"应当对于个人信息权作出规定,明确个人信息权的范围、内容、收集原则、侵害责任,以及商品化使用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 信息隐私 个人信息自决权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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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被引量:348
11
作者 王利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期3-12,共10页
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这一概念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消费者”原则上仅限于自然人 ,而不应当包括单位 ,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应当受合同法调整。不能够以... 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这一概念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消费者”原则上仅限于自然人 ,而不应当包括单位 ,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应当受合同法调整。不能够以购买的物品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作为判断是否为“生活消费”的标准 ,判断是否“生活消费”也不应考虑购买者的目的与动机。关于医疗纠纷能否适用《消法》的问题 ,应当肯定医疗关系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符合《消法》适用于商品、服务两类消费关系的规定要求。但对于医疗关系 ,并不一定要适用《消法》第49条的规定对患者的权益加以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医疗服务合同 调整范围 合同法 自然人 应当 单位 规定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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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算法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386
12
作者 丁晓东 《中国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138-159,203,共23页
算法崛起对法律规制提出了挑战,它可能挑战人类的知情权、个体的隐私与自由以及平等保护。作为人机交互的算法决策机制,算法并非价值中立,具备可规制性。算法公开、个人数据赋权、反算法歧视是传统的算法规制方式,但机械适用这些方式面... 算法崛起对法律规制提出了挑战,它可能挑战人类的知情权、个体的隐私与自由以及平等保护。作为人机交互的算法决策机制,算法并非价值中立,具备可规制性。算法公开、个人数据赋权、反算法歧视是传统的算法规制方式,但机械适用这些方式面临可行性与可欲性难题。算法公开面临技术不可行、公开无意义、用户算计与侵犯知识产权等难题,个人数据赋权面临个体难以行使数据权利、过度个人数据赋权导致大数据与算法难以有效运转等难题,反算法歧视面临非机器算法歧视、身份不可能完全中立、社会平等难以实现等难题。传统算法规制路径面临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忽视算法的场景性,算法可能因为运用算法主体的不同、针对对象的不同以及涉及问题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性质。因此,算法规制应采取场景化的规制路径,根据不同场景类型对算法采取不同的规制方式,以实现负责任的算法为目标。在算法场景化规制原则的指引下,可以构建算法公开、数据赋权与反算法歧视等算法规制的具体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算法 算法公开 数据权利 算法歧视 场景化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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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被引量:265
13
作者 张新宝 唐青林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3期79-92,共14页
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对消费者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 ,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的内容。经营者违反该义务发生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 ,一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表现为消极不作为 ,判断不... 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对消费者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 ,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的内容。经营者违反该义务发生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 ,一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表现为消极不作为 ,判断不作为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采用特别规则。在第三人直接加害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而且经营者有过错的情况下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营者 服务场所 安全保障义务 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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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语境下的关键词展开 被引量:362
14
作者 魏晓娜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79-98,共20页
随着刑法立法观日益转向积极,刑法修正案不断增加罪名、降低入刑门槛,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速裁程序试点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均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出发点。从内在逻辑看,对认罪认罚的行为人从宽处理,具有客... 随着刑法立法观日益转向积极,刑法修正案不断增加罪名、降低入刑门槛,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速裁程序试点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均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出发点。从内在逻辑看,对认罪认罚的行为人从宽处理,具有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的依据。从外在价值上说,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适用,均需要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正当化机制,而被告人认罪认罚反过来需要以从宽处理作为动力机制。随着速裁程序的试点,我国刑事审判已形成"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三级"递简"格局。但这一格局存在以下问题:着眼于简化审判程序的改革无法有效控制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总量;三种程序之间的繁简分化程度不足;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适用率偏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构建有效的审前分流机制,实现对审判案件总量的控制;进一步分化审判程序,引入协商程序,改进速裁程序;引入程序激励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简易程序 速裁程序 审前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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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 被引量:332
15
作者 王利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45-57,共13页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数据共享现象日益普遍。数据共享是一种重要的数据利用方式,也是数据流通和数据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数据共享中的个人信息仍然属于信息权利人的权利,与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行为一样,数据共享也应当获得...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数据共享现象日益普遍。数据共享是一种重要的数据利用方式,也是数据流通和数据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数据共享中的个人信息仍然属于信息权利人的权利,与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行为一样,数据共享也应当获得信息权利人的授权。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在规定个人信息权利时,应当规定数据共享规则,数据共享规则的设计应当妥当平衡数据流通与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在具体设计数据共享规则时,应当在区分不同个人信息类型的基础上,设计信息主体的授权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共享 个人信息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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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 被引量:315
16
作者 杨东 《中国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107-126,206,共20页
互联网金融具有满足小微投融资者需求、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竞争、提高市场透明度的功能,发挥着分散金融风险、回归金融本质的作用。我国现行管制型立法对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规制失灵,催生刚性兑付和过度依赖担保,抑制竞争且加剧信息不... 互联网金融具有满足小微投融资者需求、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竞争、提高市场透明度的功能,发挥着分散金融风险、回归金融本质的作用。我国现行管制型立法对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规制失灵,催生刚性兑付和过度依赖担保,抑制竞争且加剧信息不对称。因而,应重新厘定信息工具范式,以大数据和征信体系为基础,规范市场准入并明确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发挥信息工具之风险预警作用,构建投资者保护立法,完善融合型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体系,以弥补管制型立法的制度错配和法律漏洞,并规制信用风险、降低系统性风险,进而激励竞争、促进信息的产生和传递、分散和利用风险,以发挥互联网金融内生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信息不对称 信用风险规制 信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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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被引量:312
17
作者 张翔 《中国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9期100-119,207-208,共20页
除了必须附带补偿的征收,法律制度中还存在诸多对于财产权"不予补偿的单纯限制"。此种限制往往被视为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是私人财产为了社会公共福祉所应承受的正常负担。财产权伴随社会义务的理念,是对"所有权绝对"... 除了必须附带补偿的征收,法律制度中还存在诸多对于财产权"不予补偿的单纯限制"。此种限制往往被视为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是私人财产为了社会公共福祉所应承受的正常负担。财产权伴随社会义务的理念,是对"所有权绝对"理念的反思,其社会经济背景是个人的基本生存状态从主要依赖私有财产到主要依赖社会关联的转变,与社会主义或者"社会国家"观有着密切联系。财产权负有社会义务的观念对财产法产生了深刻影响,在保护财产"私使用性"的前提下,消解其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冲突,是现代宪法必须面对的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权 社会义务 所有权绝对 征收 合宪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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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理论与现实 被引量:305
18
作者 董成惠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4-15,共12页
共享经济既能像传统消费模式一样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又能解决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焦虑,降低新产品的生产量和原材料消耗,改变人们的消费观念。网络平台公司是共享经济的核心,通过网络技术使闲置资源在供方与需方之间得到精准配置,实现&q... 共享经济既能像传统消费模式一样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又能解决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焦虑,降低新产品的生产量和原材料消耗,改变人们的消费观念。网络平台公司是共享经济的核心,通过网络技术使闲置资源在供方与需方之间得到精准配置,实现"物尽其用"和"按需分配"的价值目标。通过消费的集体化机制和"去物质化"的消费观,共享经济能促进生态型经济的形成,进而可为国家的经济改革与战略目标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资本的逐利性可能会异化共享经济理念,冲撞现行体制和秩序,因而理性看待共享经济所蕴藏的商机,探寻符合市场规律和现行制度的发展模式,是共享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享 共享经济 协同消费 网络平台 闲置资源 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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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收集:告知同意原则适用的限制 被引量:299
19
作者 张新宝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20,共20页
利用手机App等互联网应用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该对告知同意原则作出合理限制。具体而言,告知同意原则要受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权利的限制,要受隐私权的限制,还要受目的原则与必要原则的限制。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告知同意原则作为... 利用手机App等互联网应用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该对告知同意原则作出合理限制。具体而言,告知同意原则要受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权利的限制,要受隐私权的限制,还要受目的原则与必要原则的限制。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告知同意原则作为任何情况下不当收集个人信息的合格抗辩。在实践层面,对告知同意原则的合理限制,不应仅仅满足于对隐私政策的评估,更需要进行价值层面的衡量并做出执法和司法上的正确判断。同时,还可以从技术路径及信息主体的自主控制出发,加强对个人私密信息的保护,以实现信息主体个人权益与信息业者经营利益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告知同意原则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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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被引量:208
20
作者 冯晓青 刘淑华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61-68,共8页
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正由传统意义上的私权蜕变为一种私权公权化的权利。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趋向乃是建构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保障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公共利益价值之所需。... 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正由传统意义上的私权蜕变为一种私权公权化的权利。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趋向乃是建构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保障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公共利益价值之所需。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表明知识产权兼具有私权属性和公权属性,二者对立又统一。其中,私权属性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公权属性是矛盾的次要方面。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意味着在加强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应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以防止私权保护不足或私权保护过度从而破坏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法在民法体系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私权属性 公权化 公共利益 民法 利益平衡机制 权利人利益 专利权 商标权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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