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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政府采购行政垄断规制的适用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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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彦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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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牛津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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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2年第4期125-136,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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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成果(Z1XNH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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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实践中,政府采购主体的垄断行为被认为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第五章“行政垄断规制制度”,然而,由于行政垄断规制制度与政府采购制度的逻辑基点不同,两者在主体范围、行为模式、规制方式上存在着无法调和的冲突。因此,行政垄断规制制度对政府采购主体的垄断行为不具有可适用性。在现有法律体系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与政府采购制度除主体范围外,行为模式与规制方式均兼容,将政府采购主体拟制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体以后,便可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调整政府采购主体的垄断行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达到垄断行为事前规制的效果,可以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融入政府采购法中,实现对政府采购主体垄断行为的程序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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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政府采购
行政垄断
主体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公平竞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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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subject
abuse of market dominant position
fair competition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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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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