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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改革方案之辨正:属性、职能与职责定位 被引量: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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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昌东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3-15,共13页
国家监察制度的改革必须坚持立法体系建设的法治原则导向。对于监察委员会的属性、职能与职责定位等带有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须根据监察权之固有属性与国家治理的发展需要,进行系统规划、科学设计;调整试点方案关于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制度的改革必须坚持立法体系建设的法治原则导向。对于监察委员会的属性、职能与职责定位等带有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须根据监察权之固有属性与国家治理的发展需要,进行系统规划、科学设计;调整试点方案关于监察委员会"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的定位设计,将监察委员会定位为促进公权"廉能、善治"的独立权力机构,确保监察权的充分行使;调整试点方案关于监察委员会职权定位的原则,兼采"对人监察"与"对事监察"原则,扩大监察权的监督范围,增加监察权的履职路径;优化试点方案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再造与优化监督职能,把握公权力与公权者的全方位、高效度"亮化"两个中心,勘定公权边界,推行合规计划,优化权力合规透明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腐败治理 国家监察委员会 属性 职能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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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工具主义批判与矫正 被引量: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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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昌东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85-91,共7页
作为刑法立法的一种新的取向,"新刑法工具主义"产生于中国现代化转型过程中,表现为刑法为应对社会发展的危机,在其原有的实用工具主义的基础上,衍生出以安抚民意、稳定民心、减少转型危机可能带来的政治风险为立法导向的目标... 作为刑法立法的一种新的取向,"新刑法工具主义"产生于中国现代化转型过程中,表现为刑法为应对社会发展的危机,在其原有的实用工具主义的基础上,衍生出以安抚民意、稳定民心、减少转型危机可能带来的政治风险为立法导向的目标,并以此目标为导向的立法活动。"新刑法工具主义"的形成有其深厚的社会基础,刑罚功能定位不当是其产生的根源性原因,并在金融刑法立法扩张过程中有着最显著的反映"新刑法工具主义"偏离了刑事立法的法益基准,造成了立法空置或选择性司法现象。为贯彻法治国家立法正当性标准,有必要在批判性反思"新刑法工具主义"取向的同时,促使刑法立法的理性回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刑法工具主义 刑法立法 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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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探析——兼论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借鉴 被引量: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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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迎霜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91-98,共8页
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一个应该关注的问题。美国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改革措施值得我国借鉴。我们应准确界定我国"金融消费者"的范畴。我国金融消... 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一个应该关注的问题。美国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改革措施值得我国借鉴。我们应准确界定我国"金融消费者"的范畴。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路径应当是: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确立为金融监管的基本职责,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本法,但更倚重于金融法律法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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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内容管理义务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被引量: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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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涂龙科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66-73,共8页
网络内容管理义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形式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对网络内容进行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但应履行事后被动的报告、删除义务。依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内容为标准加以分类,区分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内容管理义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形式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对网络内容进行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但应履行事后被动的报告、删除义务。依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内容为标准加以分类,区分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内容管理义务与刑事责任。以"直接控制说"对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容管理义务及刑事责任的有无进行判断,从而合理限定刑事责任的追究范围,避免刑事责任主体的不确定性和扩大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内容管理义务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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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刑法法益追问与立法选择 被引量: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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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昌东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56-165,共10页
"秩序法益观"导向下的中国经济刑法立法正处于深度的立法危机之中。扩大经济自由,作为中国经济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要求建构与维护经济自由目标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欧陆国家以"利益法益观"为导向的经济刑法理论与体... "秩序法益观"导向下的中国经济刑法立法正处于深度的立法危机之中。扩大经济自由,作为中国经济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要求建构与维护经济自由目标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欧陆国家以"利益法益观"为导向的经济刑法理论与体系变革,力求合理化解"超个人法益观"过于抽象的难题,促进了经济刑法功能与定位的现代革新。中国经济刑法立法体系改造,应当确立"资本配置利益"的法益基本内涵,以在实现经济刑法立法观念转型的同时,完成经济刑法立法体系的更新与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刑法 法益观念 超个人法益 资本配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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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法功能的行为法机制 被引量: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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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必丰 《中国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109-130,共22页
行政组织法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之间的横向关系规则,但我国行政组织法并未作出规定。这是各国普遍存在的必然现象,解决的路径是创设在实现规制目标的同时承担起相应组织法功能的行为法机制,可以由宪法加普通法、分散的实体法或者统一行... 行政组织法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之间的横向关系规则,但我国行政组织法并未作出规定。这是各国普遍存在的必然现象,解决的路径是创设在实现规制目标的同时承担起相应组织法功能的行为法机制,可以由宪法加普通法、分散的实体法或者统一行政程序法加以创设。我国当前的行为法机制是由分散单行法规定的,在形式上表现为公文处理制度,在内容上表现为各种具体制度。其中,分别审批和审批要件机制加重了公民负担,联席会议、行政协议和"协商条款"等未加重公民负担且具有分权民主和平等协商的意义。行政组织法功能的行为法机制之所以存在,有职责—手段说、分权合作—民主自治说、信任—授权说以及制度—社会说。我国早期的行为法机制与计划经济具有密切关系,多适用于部际关系;基于简政放权改革后的行为法机制从部际关系拓展到区际关系。我国包括行为法机制在内的行政审批已泛滥成灾,必须改革。大部制改革应进一步深化,行政权应退出市场资源配置,明确地方主体、赋予地方终局性处理权、按治理需要配置地方事权,减少和优化行政机关间的横向关系,通过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整合行为法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法 行为法 行政审批 地方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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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 被引量: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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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中华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11-20,共10页
由于刑法规范不是为了表达立法原意而存在的,且立法原意在相当多的场合也难以把握,因而刑法解释的目标不能被认为是揭示立法原意。刑法解释的目标也不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在技术上没有制约作用。重要的是合理地运用解释方法... 由于刑法规范不是为了表达立法原意而存在的,且立法原意在相当多的场合也难以把握,因而刑法解释的目标不能被认为是揭示立法原意。刑法解释的目标也不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在技术上没有制约作用。重要的是合理地运用解释方法,以得出刑法解释的合理结论。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在刑法解释中运用广泛,可以实现刑法规范保护法益的目的,使刑法规范和用语的解释相互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解释 目的解释 体系解释 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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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规范解释 被引量: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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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中华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58-70,共13页
在经济犯罪的规范解释中,应当注重对经济犯罪规范进行刑法价值上的独立判断。当某种经济不法行为不具有经济犯罪规范所指向的特定的社会危害性而刑法条文在字面上又能够将该种行为包含在其中时,规范的实质内容应当优先,对该种行为要从... 在经济犯罪的规范解释中,应当注重对经济犯罪规范进行刑法价值上的独立判断。当某种经济不法行为不具有经济犯罪规范所指向的特定的社会危害性而刑法条文在字面上又能够将该种行为包含在其中时,规范的实质内容应当优先,对该种行为要从实质上进行理解,而不应从形式上理解。当值得处罚的经济不法行为在实质上具有某个刑法规范所禁止的性质、但刑法用语在形式上对其无法予以包含的,亦应当从实质上解释经济犯罪规范。由于经济犯罪规范数量众多,法条大小系统庞杂,所以在经济犯罪规范解释中应当特别关注构成要件的体系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犯罪 刑法解释 构成要件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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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属的逻辑结构与赋权边界--基于“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的视角 被引量: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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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辉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01-115,共15页
前互联网时代的既有数据确权立法无法有效映射信息时代对于数据权利的实质性诉求,现有学术研究亦对新型数据权属的阐释和论证力有不逮,数据确权已成为数字化转型亟待解决的基础性理论研究问题。数据权属体系的构建,应遵循数据产生及其... 前互联网时代的既有数据确权立法无法有效映射信息时代对于数据权利的实质性诉求,现有学术研究亦对新型数据权属的阐释和论证力有不逮,数据确权已成为数字化转型亟待解决的基础性理论研究问题。数据权属体系的构建,应遵循数据产生及其市场运作的底层逻辑,以实现数据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数据权益相关方利益平衡为目标,将数据权属赋权于在数据生成与利用中处于核心驱动地位方为准则,避免数据权利内容及界限过于模糊、笼统,以此缓解激励数据生产与降低个体隐私权侵害风险之间的内在张力,形成个人用户、平台企业、政府国家之间对于数据权属的内容和边界的合理界分,构建社会公众、网络平台、政府国家数据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权益 数据权属 公地悲剧 反公地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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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被引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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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华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9期26-28,共3页
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刘华一、非法复制他人的信用卡问题非法复制他人的信用卡,俗称“烧卡”,是指利用专门技术设备,在伪造卡、空白卡或废弃卡上输入合法持卡人的密码、签名以及其他信息资料的行为。烧卡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刘华一、非法复制他人的信用卡问题非法复制他人的信用卡,俗称“烧卡”,是指利用专门技术设备,在伪造卡、空白卡或废弃卡上输入合法持卡人的密码、签名以及其他信息资料的行为。烧卡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以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为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信用卡 恶意透支 信用卡犯罪 持卡人 骗领信用卡 疑难问题 伪造信用卡 无效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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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理念与实践的冲突 被引量: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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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荫茂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37-45,共9页
单位犯罪的理念与司法实践之间是存在冲突的,如理论上认为单位犯罪比自然人犯罪危害性严重,而实际上单位犯罪的性质认定往往成为从轻辩护的理由;理论上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而实践中单位犯罪的被告常空缺;理论上认为单位主体的特... 单位犯罪的理念与司法实践之间是存在冲突的,如理论上认为单位犯罪比自然人犯罪危害性严重,而实际上单位犯罪的性质认定往往成为从轻辩护的理由;理论上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而实践中单位犯罪的被告常空缺;理论上认为单位主体的特征是合法性、独立性、组织性,而实践中往往很少关注其组织性;理论上认为单位犯罪实行法定处罚原则,而实践中将单位实施的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以犯罪论处了。作者不仅提出单位犯罪的理念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冲突问题,还提出了相应的分析和个人见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犯罪 主体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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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数字贸易规则,还是数字经济规则?——新一代贸易规则的中国取向 被引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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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玉良 彭羽 +1 位作者 高疆 陈历幸 《管理世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8期67-82,共16页
全球国际贸易规则正在向以数字促进贸易的第三代贸易规则推进,并在不同区域贸易协定形成了RTA复杂网络结构。数据兼具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决定了数字技术领先经济体企业具有通过数据加工创造贸易的能力和优势。美国推出以数字服务自... 全球国际贸易规则正在向以数字促进贸易的第三代贸易规则推进,并在不同区域贸易协定形成了RTA复杂网络结构。数据兼具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决定了数字技术领先经济体企业具有通过数据加工创造贸易的能力和优势。美国推出以数字服务自由化为核心的数字贸易规则反映了其在数字技术领先带来的贸易利益,但不能代表绝大多数WTO成员方的贸易利益,也不符合中国在多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中的贸易利益。中国货物贸易的比较优势决定了商贸便利化规则依然是中国关注的重点,同时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的相对优势地位以及国内完备的供应链体系决定了数字经济规则是中国新一代贸易规则的基本导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技术 贸易规则 数字经济 数字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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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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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柯葛壮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1期21-25,共5页
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信用卡帐户无存款或存款不足的情况下,通过信用卡从发卡银行获取短期、小额贷款用于消费的行为。透支是信用卡的一大特色功能,是信用卡市场存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没有信用卡的透支功能,信用卡只能作... 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信用卡帐户无存款或存款不足的情况下,通过信用卡从发卡银行获取短期、小额贷款用于消费的行为。透支是信用卡的一大特色功能,是信用卡市场存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没有信用卡的透支功能,信用卡只能作为结算凭证,类同于支票结算,没有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卡恶意透支 骗领信用卡 信用卡犯罪 非法占有 持卡人 善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 催收不还 行为人 规定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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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模式及其关系辨析 被引量:52
14
作者 涂龙科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08-115,共8页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行,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模式有共犯责任、共犯正犯化责任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三种。三种责任模式之间存在适用范围部分重合、刑罚失衡的现象。应当区分"通谋"和"明知"的责任、...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行,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模式有共犯责任、共犯正犯化责任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三种。三种责任模式之间存在适用范围部分重合、刑罚失衡的现象。应当区分"通谋"和"明知"的责任、"明知"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并严格限制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在具体适用有关规定时,应当依据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功能,明确其刑事责任的构成及责任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刑事责任模式 法律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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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职能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第一职能:理论逻辑与实现路径——兼论中国特色监察监督系统的规范性创建 被引量:52
15
作者 魏昌东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25-36,共12页
监察体制改革使中国腐败治理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变化,补齐制度短板,全面优化"不能腐"制度体系,成为推进腐败治理发展的关键所在。《监察法》授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与处置三大职能,而监督职能则是第一职能,是实现中国腐败... 监察体制改革使中国腐败治理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变化,补齐制度短板,全面优化"不能腐"制度体系,成为推进腐败治理发展的关键所在。《监察法》授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与处置三大职能,而监督职能则是第一职能,是实现中国腐败治理根本转型的第一生产力,国家监察委员会提升监督效能最重要的突破口,是强化监督职能及其实现路径,激活全面法制系统中的权力制约功能,而其观念前提就是要以监察监督为中心,构建中国新型监督体系,确立国家监察"监督的再监督"定位,对此,有必要引入"公权合规计划"理论,以之为基础,进行理论与规范体系的同步构建与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委员会 监督职能 合规计划 理论逻辑 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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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内法规的概念与属性——兼论党内法规为什么不宜上升为国家法 被引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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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长秋 《马克思主义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134-140,共7页
党内法规作为管党治党的规矩,是中国共产党制定和实施的有关党的建设的规范,是适宜于调整党内关系的规范,是对于党员及各级党组织而言具有法律性质但又不同于国家法的规范。党内法规既具有法律属性,又具有政治属性,基于管党治党的需要,... 党内法规作为管党治党的规矩,是中国共产党制定和实施的有关党的建设的规范,是适宜于调整党内关系的规范,是对于党员及各级党组织而言具有法律性质但又不同于国家法的规范。党内法规既具有法律属性,又具有政治属性,基于管党治党的需要,其政治属性应当优先于其法律属性。党内法规的法律属性与政治属性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党内法规不宜被上升为国家法,而更宜固守其与国家法的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内法规 法律属性 政治属性 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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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董事、监事制度的修改及启示 被引量:20
17
作者 徐澜波 胡钧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期115-120,共6页
从 2 0 0 1年起 ,日本对其商法典中的公司编有关董事、监事责、权、利的规定作了修改 ,主要体现为董事、监事责任的减轻、股东代表诉讼的合理化以及监事职能的强化三个方面。日本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责、权、利内容的修改对于我国公司... 从 2 0 0 1年起 ,日本对其商法典中的公司编有关董事、监事责、权、利的规定作了修改 ,主要体现为董事、监事责任的减轻、股东代表诉讼的合理化以及监事职能的强化三个方面。日本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责、权、利内容的修改对于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本 监事制度 董事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 监事责任 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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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安全感及指标体系的建构 被引量:44
18
作者 林荫茂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7期61-68,共8页
在安全感调查进行了15年之后,研究安全感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理论思考是有意义的。本文在研究安全感概念、作用其应有的涵义的基础上;研究了安全感评价指标体系的建构动态,总结了指标遴选标准、体系框架安排、指标层... 在安全感调查进行了15年之后,研究安全感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理论思考是有意义的。本文在研究安全感概念、作用其应有的涵义的基础上;研究了安全感评价指标体系的建构动态,总结了指标遴选标准、体系框架安排、指标层次性和复杂性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还特别对近几年某市安全感实证调查研究的问卷结构进行了分析,提出安全感问卷结构是实践中的安全感指标体系,是最具有活力的安全感理论研究成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感 作用 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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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形态法定犯的出罪机制——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切入 被引量:42
19
作者 杜小丽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2期40-52,共13页
抽象危险犯与法定犯对法益保护的双重前置,使得以抽象危险犯犯罪形态规定的法定犯的入罪更为便捷,而出罪通道不畅,从而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却容易侵犯行为人的权利。法定犯认定参考行政法制定标准的相对性为抽象危险犯形态法定犯的出... 抽象危险犯与法定犯对法益保护的双重前置,使得以抽象危险犯犯罪形态规定的法定犯的入罪更为便捷,而出罪通道不畅,从而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却容易侵犯行为人的权利。法定犯认定参考行政法制定标准的相对性为抽象危险犯形态法定犯的出罪预留了解释空间。应在法教义学的框架内合理构建抽象危险犯类型法定犯的出罪机制以实现个案正义。在实体法方面,应提倡法益的合目的性考虑,在具体案件的司法认定中适用"但书"进行实质解释;于程序法方面,在加强有效辩护、灵活适用酌定不起诉等制度的同时,尤应强调鉴定意见的规范适用。以刑事政策类理由直接出罪和由被告人承担犯罪不成立的证明责任不是妥适的出罪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法定犯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出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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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刑法法益之理论辨正与定位革新 被引量:41
20
作者 魏昌东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63-71,共9页
金融刑法的法益定位与立场选择,无法超然于一国金融法制构建的价值定位要求,也受制于作为其上位法的经济刑法法益选择的一般要求。中国现行金融刑法立法体系成型于中国第三次现代化转型初期,囿于财政金融"一体化"模式而形成的... 金融刑法的法益定位与立场选择,无法超然于一国金融法制构建的价值定位要求,也受制于作为其上位法的经济刑法法益选择的一般要求。中国现行金融刑法立法体系成型于中国第三次现代化转型初期,囿于财政金融"一体化"模式而形成的"秩序法益观",成为创建与发展立法体系的基本立场,这一导向因过分夸大金融秩序维护对刑法的依赖功能,存在使金融刑法沦为金融准入与内外部金融秩序维护工具的风险。脱离于金融法制体系转型目标的立法建构,对已然成为金融法制核心的金融交易利益与金融信用法益采漠视态度,造成法益定位导向上的严重缺陷。金融发展第三次浪潮中,中国金融刑法惟在实现由"秩序法益观"向"秩序导向下的利益法益观"转变的同时,确立金融交易利益的核心地位,以金融信用利益取代"金融秩序",据以实现金融刑法体系的完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刑法 法益选择 秩序法益观 金融信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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