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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认定问题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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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杨 金烁 《犯罪研究》 2023年第3期91-99,共9页
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其根源于对支付结算行为的误读和对行为特征的理解偏差。支付结算行为的实质特征是货币资金的转移,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才应被视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支付结算帮助。... 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其根源于对支付结算行为的误读和对行为特征的理解偏差。支付结算行为的实质特征是货币资金的转移,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才应被视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支付结算帮助。该罪兼具共犯性与独立性的特征,应对行为作类型化处理,将其分为合作型支付结算帮助行为与协作型支付结算帮助行为。合作型支付结算帮助行为不具中立性,但因其成立依附于正犯的犯罪链条而具有共犯性特征。协作型支付结算帮助行为具有独立性和“积量构罪”的特征。以此为基础,通过细化不同类型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明知”认定标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网络犯罪规制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支付结算 行为模式 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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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与司法双重视角下的嫖宿幼女罪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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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宜俊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5年第3期29-35,共7页
嫖宿幼女罪并不存在对幼女的污名化,废除该罪名并不必要、紧迫。需要厘清的是该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之间的轻重关系,进而对立法作出适当修改。对嫖宿幼女罪应规范司法适用。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是特别法... 嫖宿幼女罪并不存在对幼女的污名化,废除该罪名并不必要、紧迫。需要厘清的是该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之间的轻重关系,进而对立法作出适当修改。对嫖宿幼女罪应规范司法适用。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是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只能依照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立法层面上可以探讨嫖宿幼女罪是否应当废除,但在司法层面上不能任性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嫖宿幼女 强奸 立法存废 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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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托”诈骗案定罪的法理基础与量刑规则优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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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俞小海 《犯罪研究》 2014年第4期21-32,共12页
通过对33个"酒托"诈骗案裁判文书的分析,可以得出以诈骗罪定性"酒托"案件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通行做法。但是一方面,这一认定的法理依据并未明晰,学界对该类案件的定性也存在一定争议。另一方面,对于主从犯的划分特别... 通过对33个"酒托"诈骗案裁判文书的分析,可以得出以诈骗罪定性"酒托"案件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通行做法。但是一方面,这一认定的法理依据并未明晰,学界对该类案件的定性也存在一定争议。另一方面,对于主从犯的划分特别是对于"酒托女"主从犯的认定,司法实践并未统一。将"酒托"行为认定为诈骗罪的法理依据在于对被害人承诺效力判断标准的扩大化立场以及对于财产损失的实质化理解,其更深层次的刑事政策考量则是"酒托"诈骗行为具有以预防为目的的处罚必要性。对于"酒托"诈骗案中主从犯之认定,应考虑各行为人在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等整个共同犯罪所处的地位、参与程度、犯罪情节以及对危害结果所产生作用的大小等各方面因素予以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酒托” 诈骗 法理基础 主犯 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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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法定刑设置失衡与解决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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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袁野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29-138,207,共11页
组织卖淫罪基本犯法定刑设置过重,存在刑罚处罚严重程度与犯罪危害程度不协调的情况,有违罪刑相当原则,与刑法中其他基本犯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的社会危害性无法匹配。组织卖淫罪的司法适用面临困境,现有的司法解释不足以解... 组织卖淫罪基本犯法定刑设置过重,存在刑罚处罚严重程度与犯罪危害程度不协调的情况,有违罪刑相当原则,与刑法中其他基本犯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的社会危害性无法匹配。组织卖淫罪的司法适用面临困境,现有的司法解释不足以解决罪刑失衡问题。为解决该罪法定刑设置过重的问题,应坚持罪刑相当原则,重新制定组织卖淫罪的司法解释。新的司法解释应提高该罪主客观方面的构罪标准并提高入罪门槛,对某些行为作出罪处理;新的司法解释应明确组织卖淫罪的组织属性和管理控制属性,将不具备该两种属性的组织卖淫行为依法以相关犯罪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卖淫罪 罪刑相当 法定刑失衡 司法困境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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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认定与类型化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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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野 《犯罪研究》 2019年第2期52-58,77,共8页
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存在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特征,因而在认定上主要存在着未遂犯说和中止说的争议。准确认定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需要从刑法理论出发正确认定行为人之后放弃行为的性质,并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已... 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存在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特征,因而在认定上主要存在着未遂犯说和中止说的争议。准确认定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需要从刑法理论出发正确认定行为人之后放弃行为的性质,并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已经实行终了。从这两方面来看,未遂犯说更为合理。但也应该看到,无论是未遂犯说还是中止犯说,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命题的论述上,缺乏类型化的思考。因此有必要从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命题本身出发,厘清思路,构建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类型化特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类型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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