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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流域立法的发展变迁及其对长江保护立法的启示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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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秋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0期11-17,共7页
本文采用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域外流域立法的发展变迁规律及其对长江保护立法的启示。域外流域立法经历了传统法调整阶段、现代流域立法产生阶段和流域立法的综合化三个阶段。法律上的流域空间逐步具备独立性,并向整体性和... 本文采用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域外流域立法的发展变迁规律及其对长江保护立法的启示。域外流域立法经历了传统法调整阶段、现代流域立法产生阶段和流域立法的综合化三个阶段。法律上的流域空间逐步具备独立性,并向整体性和综合性迈进,推动域外水事立法体系不断完善,以独立的、更为综合化的流域立法来容纳和调整日趋复杂的流域法律关系,并发展出对特定流域空间的流域特别法。《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为特定的河流流域立法,域外规律启示,作为一项开创性的水事立法,应首先明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才能理顺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①20世纪以来,在科技进步、流域管理理念和流域经济的推动下,流域空间在法律上成为独立的水资源管理单元,标志着现代流域立法的产生。②20世纪60年代以来,现代流域立法逐步综合化,从地方分散立法为主走向中央统一立法,从单项立法走向综合立法;综合化不仅是对“碎片化”的流域单项立法和地方立法进行整合的立法技术,更是法律对现代流域空间扩张的调整与适应。③现代流域立法主要有普遍性流域立法和流域特别立法两种模式,各国在选择流域立法模式时,政治制度、自然地理、经济社会、流域功能和流域问题的特殊性,是决定是否制定流域特别法的主要因素。④域外流域立法发展变迁的规律启示,在我国水事立法体系中,《长江保护法》在层级上应为流域特别法,是水事立法的新类型;在内容上是流域综合法,而非单项保护法;在空间上仅适用于长江流域,未来能否推广到黄河等其他大型流域,需深入研究流域特别法的适用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空间 流域立法 流域特别法 长江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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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 被引量:4
2
作者 杨楠 杨柳 《四川环境》 1997年第3期52-55,共4页
我国是一个水资料严重匮乏和水污染十分严重的国家,加强水污染管理和控制刻不容缓。为此,本文结合发达国家立法现状,从组织,民众意识、水污染排放标准,监测方法等方面论述加强水污染控制的管理。
关键词 水污染 水环境保护 流域管理 污染物排放标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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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立法的法理追问 被引量:8
3
作者 陈亮 杨攀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18-30,共13页
流域立法源于流域生态学、复合生态系统观与水治理结构扁平化的综合发展,其制度目的是实现流域内各政区对水资源公平合理地开发利用,促进流域保护治理上的集体行动,并承担起推动宏观政策实施、弥补分割立法缺陷和形塑流域治理新秩序的... 流域立法源于流域生态学、复合生态系统观与水治理结构扁平化的综合发展,其制度目的是实现流域内各政区对水资源公平合理地开发利用,促进流域保护治理上的集体行动,并承担起推动宏观政策实施、弥补分割立法缺陷和形塑流域治理新秩序的功能。在系统论思想下,流域立法目的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完成从线性立法向非线性立法、从权威式立法向合作式立法的转变。从立法规律和客观实际出发,我国流域立法宜采取“流域基本法+流域特别法”的模式,通过完善流域法制来为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治理提供法律支撑与制度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立法 流域治理 系统论 长江保护法 黄河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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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流域环境管理体制研究 被引量:10
4
作者 钱翌 刘莹 《生态经济》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61-165,共5页
水是人类生存之本,也是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资源。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流域管理体制存在各方面的不足,从而导致流域环境恶化、水资源短缺等危及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流域综合管理体制是保护流域环境质量... 水是人类生存之本,也是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资源。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流域管理体制存在各方面的不足,从而导致流域环境恶化、水资源短缺等危及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流域综合管理体制是保护流域环境质量的关键所在。文章通过对比我国与发达国家在流域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差距,从机构设置、执法、监督等方面分析了我国流域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对黄河、长江流域管理典型案例的剖析,提出了改善流域管理体制的政策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 管理体制 立法 执法 执法监督 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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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域管理研究述评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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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泽延 周明 《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 CAS CSCD 2006年第B06期91-94,共4页
流域管理是现代水资源管理的发展方向。我国学者对于流域管理的研究现正如火如荼,本文对学者对流域管理的涵义、流域管理的理论依据、流域管理的立法及流域管理体制构建等问题的研究的最新进展进行综述和简要评述,以期为该项研究的深入... 流域管理是现代水资源管理的发展方向。我国学者对于流域管理的研究现正如火如荼,本文对学者对流域管理的涵义、流域管理的理论依据、流域管理的立法及流域管理体制构建等问题的研究的最新进展进行综述和简要评述,以期为该项研究的深入尽绵薄之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管理 立法 体制 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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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还原主义到生态整体主义: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模式的转变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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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廷辉 林贺权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第3期19-27,共9页
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模式主要有以《环境保护法》为代表的综合立法,以《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为代表的单行立法。其中,综合立法难以深入解决流域内的特殊问题,虽然单行立法能够对流域进行具体规制,但因为采用“环境—资源”二分的立法... 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模式主要有以《环境保护法》为代表的综合立法,以《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为代表的单行立法。其中,综合立法难以深入解决流域内的特殊问题,虽然单行立法能够对流域进行具体规制,但因为采用“环境—资源”二分的立法逻辑,忽略环境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人为地将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污染防治相割裂。鉴于此,现行环境保护立法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的要求。最近生效的《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流域立法,超越以往的还原主义方法论,坚持生态整体主义法律观,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模式的一次新尝试。宏观上,流域立法将长江流域的资源保护、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合为一体;微观上,流域立法统筹规范长江流域的生态、产业、城市布局、人文和环境美学等要素。受流域立法的影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立法模式可能产生新的变化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 流域立法 还原主义 生态整体主义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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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立法的审思与完善——以《黄河保护法(草案)》为中心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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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海嵩 《荆楚法学》 2022年第4期73-84,共12页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被相继确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被确立为国家战略,以及流域管理“实质法治”重要性不断凸显等背景下,我国黄河流域立法被提上议事日程,流域立法体系不断完善。黄河流域现行立法无法...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被相继确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被确立为国家战略,以及流域管理“实质法治”重要性不断凸显等背景下,我国黄河流域立法被提上议事日程,流域立法体系不断完善。黄河流域现行立法无法协调上、中、下游之间利益冲突,使得以协同治理理论指导当前流域立法最为适宜。2021年12月公布的《黄河保护法(草案)》,相较于原征求意见稿有一定进步,但在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流域管理体制、立法内容具体定位、流域立法与现有“水事四法”的关系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针对目前草案中的不足,首先,应当明确黄河流域立法的具体定位是“保护法”而非“保护法+促进法”;其次,应从黄河流域实际现状出发“量身打造”流域管理体制;最后,应当针对性设计流域相关规范以明确与“水事四法”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立法 黄河保护法 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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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我国流域立法的发展方向与立法重点 被引量:1
8
作者 陈海嵩 张高榕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5-78,共24页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在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已经出台专门性立法的大背景下,我国流域立法已成为当前立法的重点领域之一,进入整体发展的新时代。从立法转向解释等方法路径,并不能解决我国流域...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在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已经出台专门性立法的大背景下,我国流域立法已成为当前立法的重点领域之一,进入整体发展的新时代。从立法转向解释等方法路径,并不能解决我国流域立法存在的无法有效满足流域空间治理需求等不足,故流域立法建设应当进一步推进。立足于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我国流域立法未来应当朝着“一河(湖)一法”的流域立法发展方向前进,即对于我国主要的大型的河湖流域进行立法。但为避免多部流域立法相互间的冲突和不协调,我国应在坚持“一河(湖)一法”的流域立法路径的前提下,出台一部综合性流域立法,以此来对于流域立法的指导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重要方面进行适度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时代 生态文明建设 流域立法 一河(湖)一法 千河(湖)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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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立法义务本位探析 被引量:1
9
作者 陈晓景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83-88,共6页
流域生态阈值、流域整体利益的实现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要求流域立法须以义务为本位来限制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这种义务本位体现在流域规划制度、流域资源及能源合理利用评价制度、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分配制度、流域产业发展制度、流域生态... 流域生态阈值、流域整体利益的实现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要求流域立法须以义务为本位来限制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这种义务本位体现在流域规划制度、流域资源及能源合理利用评价制度、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分配制度、流域产业发展制度、流域生态补救与补偿制度及生态恢复与重建制度、流域管理体制及流域法律责任制度等流域法律制度中。强调流域立法的义务本位并不表明在流域立法中不设定权利性条款,只不过这种权利性条款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整个流域群体的义务履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立法 义务本位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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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实现机制研究
10
作者 韩雪莹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CAS 2021年第3期86-89,94,共5页
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实现"良治",需要打破传统行政区划的界限,在借鉴国外流域治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白洋淀流域的生态特质,以设立综合性的流域管理机构为"内核",以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法律制度与机制为"两翼... 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实现"良治",需要打破传统行政区划的界限,在借鉴国外流域治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白洋淀流域的生态特质,以设立综合性的流域管理机构为"内核",以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法律制度与机制为"两翼"。实行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建立白洋淀流域内的公民诉讼制度,实行流域联合执法机制,设立流域治理的具体量化指标,建立和落实白洋淀流域治理的目标责任制,逐步实现流域治理的"五个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管理 水资源管理 立法模式 节水型社会 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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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长江保护法》的法理思考 被引量:73
11
作者 吕忠梅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79-90,共12页
制订《长江保护法》的过程本质上是一次重大的理论与实践创新。既需要突破现有的部门立法理念、单项立法原则和分别立法模式,确立流域立法新层次、新模式,也需要发挥立法重构社会关系、重塑管理体制、重建社会秩序的价值引领功能,确立... 制订《长江保护法》的过程本质上是一次重大的理论与实践创新。既需要突破现有的部门立法理念、单项立法原则和分别立法模式,确立流域立法新层次、新模式,也需要发挥立法重构社会关系、重塑管理体制、重建社会秩序的价值引领功能,确立长江流域治理新规范,并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和遵守。为此,必须进一步深化对《长江保护法》基本概念的认识,界定"长江流域"的"社会流域"内涵和独立性、系统性、空间性特征;从法律关系角度标识长江流域治理社会关系,建立长江流域空间关系思维,确立长江流域事权配置维度:按主体层级配置事权,以空间视角设计制度,依托制度形成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保护法 环境保护立法 长江流域事权 空间关系 流域社会治理 流域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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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流域生态补偿的区域合作法治化 被引量:22
12
作者 汪永福 毕金平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66-73,158,共9页
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作为我国水资源管理机制的一项重大创新,不仅在各地流域治理实践层面得到具体执行,制度本身也在不断完善。与此同时,新形势下我国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仍然面临诸多挑战,突出表现在: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区域合作的政... 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作为我国水资源管理机制的一项重大创新,不仅在各地流域治理实践层面得到具体执行,制度本身也在不断完善。与此同时,新形势下我国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仍然面临诸多挑战,突出表现在: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区域合作的政策性软约束、补偿不平衡、保护碎片化以及事权与支出责任配置的偏差。为进一步实现区域生态正义,完善我国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建议加快推进跨省流域生态补偿立法、明确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区域合作的府际事权配置、合理设置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完善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的专款专用模式、强化跨省流域生态补偿的共同体意识与组织化合作机制、夯实水生态精细管理的法治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省流域 水生态补偿 组织化 区域合作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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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流域协调机制——以《黄河保护法》(草案)第四条为考察对象 被引量:8
13
作者 秦天宝 王艳分 《贵州民族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54-60,共7页
为响应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要求,从整体上提高流域治理效率,基于流域的整体性关联性和空间性特征,《黄河保护法》(草案)第四条建立了国家黄河流域协调机制,并对其基本功能和协调事项作出了安排。就整体而言,流域协调机... 为响应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要求,从整体上提高流域治理效率,基于流域的整体性关联性和空间性特征,《黄河保护法》(草案)第四条建立了国家黄河流域协调机制,并对其基本功能和协调事项作出了安排。就整体而言,流域协调机制的基本功能包括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三大方面,在协调事项上应该以“重大”为前提扩大其协调范围。《黄河保护法》(草案)只对流域协调机制作了框架性规定,有必要对其实现进路予以细化与延展。具体来说,可以从宏观决策的联合议事、具体事项的日常会商与应急会商、决策执行的联动协作以及信息通报与信息共享四个方面共同推进流域协调机制的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 协调机制 黄河保护立法 整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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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同构理论下流域治理立法的理论反思与法典路径
14
作者 沈长礼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97-108,共12页
我国虽然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流域治理法律体系,但以《水法》为核心的《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流域治理立法仍延续“条块”结合治理,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分治的思维模式,造成实践中流域治理梗阻。究其根源,学理... 我国虽然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流域治理法律体系,但以《水法》为核心的《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流域治理立法仍延续“条块”结合治理,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分治的思维模式,造成实践中流域治理梗阻。究其根源,学理层面,现行流域治理立法“条块”结合治理、水资源、水环境与水生态分治逻辑违背流域整体性、系统性和联系性规律。法理层面,流域治理立法“条块”结合治理和水资源、水环境与水生态分治既不符合科学立法原则,又违背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规范重复、冲突更会影响规范效力和位阶秩序。有鉴于此,我国应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撰,遵循整体治理、系统治理和统筹治理思路,综合采用立、改、废、释等多元技术推进流域治理规范在《生态环境法典》污染控制编和自然生态保护编中优化、融贯和协调,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流域治理法律体系。同时,在法典尚未出台或暂不成熟的情况下,应采取多元手段优化现行流域治理规范,为过渡期纷繁复杂的流域治理问题提供规则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治理立法 《生态环境法典》 法典路径 人与自然同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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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的功能定位与规范进路
15
作者 王敏 《中国环境管理》 2024年第2期121-128,共8页
《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为长江、黄河流域的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入法”后,需要明晰其权力空间与运行规则,提升其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在本质上仍属于地方立法,是功能主义进... 《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为长江、黄河流域的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入法”后,需要明晰其权力空间与运行规则,提升其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在本质上仍属于地方立法,是功能主义进路下解决跨行政区域流域保护难题的一种选择,是流域整体性保护的立法回应。就其功能而言,具有落实国家立法确立的流域保护整体目标的实施性功能,以地方合作为中心,解决那些通过单独地方立法难以解决的跨行政区域地方性流域保护问题的协调性、自主性、创新性功能。在此基础上,应当通过明晰其立法层级,建立地方立法规划协同机制,改、废、释的协同机制,交叉备案与后评估机制,深化公众参与机制,完善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的运行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保护 区域协同立法 功能主义 《长江保护法》 《黄河保护法》 《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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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补偿的共同立法构建——以京津冀流域治理为例
16
作者 邵莉莉 《学海》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70-179,共10页
流域生态补偿的地方共同立法不同于地方协同立法,流域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其在跨行政区域事务中具有不可分割性,采取共同立法的效果要远大于协同立法。流域生态补偿协同立法的核心在于根据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分别进行地方立法,其与流域的整... 流域生态补偿的地方共同立法不同于地方协同立法,流域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其在跨行政区域事务中具有不可分割性,采取共同立法的效果要远大于协同立法。流域生态补偿协同立法的核心在于根据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分别进行地方立法,其与流域的整体价值不相符合。流域生态补偿地方协同立法应转向地方共同立法,构建区域内统一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流域生态补偿地方共同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者对流域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考量,不是仅对流域内各区域的生态利益补偿进行立法。流域生态补偿地方共同立法能通过同一的地方法规,调整各区域间流域生态保护和水资源转移的利益分配和补偿。开展京津冀三地流域生态补偿共同立法在国内具有以点带面的典型意义,在立法样态方面,三地立法机关应共同起草《京津冀流域生态补偿条例》,明确宗旨、原则以及京津冀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规定协商管理、利益补偿标准、利益补偿方式、法律责任等制度和规则;在立法程序方面,关键在于平衡三地的利益关系,坚持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京津冀流域生态补偿条例》应由三地的立法机关分别审议和通过,共同署名同时发布,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生态补偿 共同立法 京津冀流域治理 立法模式 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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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域管理立法模式探讨 被引量:1
17
作者 曾祥华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6期50-55,共6页
加强流域管理立法是改善流域环境的一个重要途径,流域管理立法应当坚持可持续性原则、协调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时效性原则。我国现行流域管理立法具有分散性、多层次性和应急性等特征。完善流域立法应当提高立法层次,加强协商机制和公... 加强流域管理立法是改善流域环境的一个重要途径,流域管理立法应当坚持可持续性原则、协调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时效性原则。我国现行流域管理立法具有分散性、多层次性和应急性等特征。完善流域立法应当提高立法层次,加强协商机制和公众参与,解决区际协议的效力,及时废改旧法,创制统一的流域管理基本法,加强流域管理专门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管理立法 立法模式 统一流域管理立法 专门流域管理立法 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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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法律调控 被引量:2
18
作者 庄超 陈健 《人民长江》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1期14-19,共6页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是解决流域生态环境正义问题、调整流域各方利益关系的重要制度。中国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理论和实践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其制度功能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规范与保障。当前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法律调控仍属于薄弱环...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是解决流域生态环境正义问题、调整流域各方利益关系的重要制度。中国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理论和实践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其制度功能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规范与保障。当前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法律调控仍属于薄弱环节,存在长期以政策型立法为主导、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性质不明、法定标准不清等现实难题,仍待展开深入研讨。研究指出需要在政策与法律双向互动模式下优化立法路径,明晰对增益生态利益行为进行补偿的法律制度定位,将提供高于国家水环境质量法定标准的水体作为补偿启动条件。研究成果对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可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的建立提供支撑,力求对正在制定中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相关内容的完善有所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 生态补偿立法 法律性质 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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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管理立法的调整范围和目标 被引量:1
19
作者 王国永 《生态经济》 北大核心 2011年第9期185-187,共3页
体现水资源自然特性和行政区域社会管理和谐关系的流域管理要求法律应着重调整跨行政区域的涉水利益关系,在较高的流域层面进行制度安排,以解决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紧缺等瓶颈问题。流域管理立法应当以完善的体系为目标... 体现水资源自然特性和行政区域社会管理和谐关系的流域管理要求法律应着重调整跨行政区域的涉水利益关系,在较高的流域层面进行制度安排,以解决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紧缺等瓶颈问题。流域管理立法应当以完善的体系为目标,在流域管理体制的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流域管理制度建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流域立法资源的合理分配与充分挖潜相结合等原则指导下,构建主体与配套相协调的"两体两翼型"流域管理法规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 流域管理 流域管理立法 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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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京津冀流域生态补偿的法治完善
20
作者 周旭 《环境与发展》 2022年第9期22-30,共9页
京津冀流域生态补偿事业的发展源于当地特殊的环境与社会特征,进而形成法治管理为龙头、中央与地方举措并行的约束体系。然而,其制度在发展中存在政府垄断型补偿模式塑造实效困境、以财政资金为来源的输血式补偿偏离行为初衷、针对生态... 京津冀流域生态补偿事业的发展源于当地特殊的环境与社会特征,进而形成法治管理为龙头、中央与地方举措并行的约束体系。然而,其制度在发展中存在政府垄断型补偿模式塑造实效困境、以财政资金为来源的输血式补偿偏离行为初衷、针对生态补偿实效的监督考核机制缺失、宏观领域的区际协调立法不足等弊病。改革者需吸收加强流域生态补偿的市场化、填充高位阶与综合性立法、培养集体责任观与代际责任观、落实多元化的流域生态补偿方式、实现中央与地方补偿实践的互相配合等域外经验,通过专门性与综合性法律规范的双重充实,补偿主体、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与补偿监管内容的综合改革与法律实现保障体系的构建,实现当地流域环境的科学治理,并为生态补偿制度的发展提供经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京津冀 流域生态补偿:市场化 综合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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