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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商共治模式初探 被引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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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树义 赵小姣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9年第8期31-39,共9页
作为现代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的重要方向,协商共治强调民主真实性、主体多元性及决策合法性等价值理念,在仅仅依靠政府管制的方式难以解决纷繁复杂的环境问题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协商共治理念融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契合“共抓大保护,不... 作为现代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的重要方向,协商共治强调民主真实性、主体多元性及决策合法性等价值理念,在仅仅依靠政府管制的方式难以解决纷繁复杂的环境问题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协商共治理念融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契合“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定位,旨在构建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共担治理责任的大环保格局。作为善治的路径选择,协商共治理论框架包括主体多元性、客体确定性和权力多向性三个方面,旨在解决“谁来治理”“治理什么”及“怎么治理”的问题。应用上述分析框架,审视制约长江流域治理有效性的瓶颈如下:客体层面的“边界失效”和“信息不对称”、主体层面“缺乏多元性”及权力层面的“运行单向性”。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基于环境管理“大部制”改革的要求,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建设推行协商共治模式势在必行。具体而言,制定《长江保护法》进行流域统一和专门立法,为多元共治的大环保格局提供法律保障,旨在以良法促善治;改革长江水利委员会为综合性管理机构,协调好流域管理机构与地方河长的关系,重塑以流域为核心的管理体制,旨在提供体制保障;借助自愿环境协议推动企业自治,辅之以信息充分披露,并提供经济激励手段促进企业自愿参与,旨在实现政企共担责任;明确社会公众参与的权利义务,注重培育环保组织以保证公众参与的组织性及有效性,实现流域治理过程的全景式监督,旨在实现决策民主;最终打造“绿色升级版”的长江经济带,实现主体共存、生态共享及利益共荣的价值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协商共治 善治 长江保护法 自愿性环境协议 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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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自愿协议机制建设中的激励政策创新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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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战峰 王金南 +2 位作者 葛察忠 高树婷 龙凤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18-124,共7页
本研究评析了OECD成员国推行环境自愿协议项目中采用的主要激励性政策手段,解析了我国可用于配套支持环境自愿协议的主要政策工具实施现状,并提出了未来深入推进我国环境自愿协议机制建设的激励政策创新建议。结果表明,作为一种综合性... 本研究评析了OECD成员国推行环境自愿协议项目中采用的主要激励性政策手段,解析了我国可用于配套支持环境自愿协议的主要政策工具实施现状,并提出了未来深入推进我国环境自愿协议机制建设的激励政策创新建议。结果表明,作为一种综合性环境管理机制,环境自愿协议机制已成为国际环境政策发展的潮流和趋势;环境自愿协议项目能否顺利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配套激励性政策的设计是否到位;目前,我国开展环境自愿协议项目可运用的激励性政策资源还较少,除了清洁生产政策有该方面的规定外,财税、信贷、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技术创新等政策中尚未对如何促进环境自愿协议机制实施有所考虑,尚未对各地在实施环境自愿协议项目时可以运用哪些政策资源予以明确。建议我国应该加大财政、税费、信贷等政策工具的创新力度,为加快推进我国环境自愿协议机制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自愿协议 环境经济政策 进展 评估 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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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愿环境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规制--以比例原则为视角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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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真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82-90,共9页
自愿环境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环境行政合同,与一般的行政合同相比,其又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对于自愿环境协议,政府相对于企业享有行政优益权,但若对这种权力不能加以规范和控制,将会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亦有违自愿环境协议订立的初衷。... 自愿环境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环境行政合同,与一般的行政合同相比,其又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对于自愿环境协议,政府相对于企业享有行政优益权,但若对这种权力不能加以规范和控制,将会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亦有违自愿环境协议订立的初衷。运用比例原则对政府行政优益权的具体行使进行约束,是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比例原则的三项子原则从各自的角度分别对自愿环境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行使进行规制,既有差异性亦相互融合,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公权力与企业私权利的平衡,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都尽可能地得到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愿环境协议 行政优益权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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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视野中的自愿环境协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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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旭 《生态经济》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175-180,共6页
气候变化问题的综合性和广泛性决定整个社会每一分子都直接或间接地对气候变化有不可分割的作用。传统环境治理思想过多地将环境管理和提高义务置于诸如政府、环保团体等公共利益卫道士之手,单纯依靠公共利益团体的力量在气候变化背景... 气候变化问题的综合性和广泛性决定整个社会每一分子都直接或间接地对气候变化有不可分割的作用。传统环境治理思想过多地将环境管理和提高义务置于诸如政府、环保团体等公共利益卫道士之手,单纯依靠公共利益团体的力量在气候变化背景下已不足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约束机制,许多高瞻远瞩的企业已意识到自身环境责任与社会形象的重要性,通过自我约束行为为缓解气候变化添砖加瓦,自愿环境协议为此提供了制度平台。国际上早已有将自愿环境协议作为气候变化应对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的实践,我国的相关试点工作也已悄然铺开。因此,如何正视自愿环境协议的柔性治理功能,以及如何促进其在我国气候变化应对机制中发挥正面作用,成为我国环境治理面临的新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变化 自愿协议 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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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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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永侠 龚直文 《陕西林业科技》 2018年第6期33-38,共6页
渭北黄土高原地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和岩盐等矿产资源十分丰富,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但是矿产资源开发的同时伴随土地资源破坏、矿区地面坍塌、水土流失、空气、水资源污染等生态危机。本文通过分析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及生态环境... 渭北黄土高原地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和岩盐等矿产资源十分丰富,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但是矿产资源开发的同时伴随土地资源破坏、矿区地面坍塌、水土流失、空气、水资源污染等生态危机。本文通过分析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及生态环境现状,结合国内外生态补偿机制相关基础理论,深入分析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修复工程实践,从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主客体、补偿方式、自愿环境协议试行、建立市场化机制以及严格法律监管体系进行探讨,提出完善渭北黄土高原矿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对陕西省解决生态补偿在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可持续利用方面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指导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产资源开采 生态修复 生态补偿机制 自愿环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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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愿环境协议的第三方主体选择及其职能安排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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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程 《生态经济》 北大核心 2011年第8期64-67,83,共5页
自愿环境协议在环境管制的实务中得以流畅运用,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第三方主体对企业环境绩效所进行的评估功不可没。在我国,可由政府对从事环境服务业的法人实体开展资质认证,依此判断这些组织机构是否具备为协助政府与企业实施自愿环境... 自愿环境协议在环境管制的实务中得以流畅运用,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第三方主体对企业环境绩效所进行的评估功不可没。在我国,可由政府对从事环境服务业的法人实体开展资质认证,依此判断这些组织机构是否具备为协助政府与企业实施自愿环境协议所必要的环境审计能力,并根据所获得的结论建立第三方协议参与者官方认证资源库。通过认证的第三方在自愿环境协议中负责对企业进行环境审计、环境目标执行计划书评审和履约绩效监督,企业购买此类环境服务的费用享受公共财政的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愿环境协议 环境审计 自愿环境协议第三方组织机构认证资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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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自愿式环境协议实施评析及对我国环境保护管理的启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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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云红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46-152,共7页
自愿式环境协议发源于日本,并渗透到了日本民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本文在回顾日本自愿式环境协议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上,重点介绍其协议类型、内容和实施状况,以期为我国环境协议的实施与普及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 自愿式环境协议 环境保护 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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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自愿环境协议框架的造林补贴标准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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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顺波 于金娜 《林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15年第9期21-28,共8页
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通过造林实现碳吸存已经成为新时代的必然选择。文章将自愿环境协议引入到造林补贴标准研究中,以实现碳吸存为目标,构建了造林补贴标准的测算框架;并以陕北造林为例进行实证模拟,得到考虑碳吸存效益的退耕还... 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通过造林实现碳吸存已经成为新时代的必然选择。文章将自愿环境协议引入到造林补贴标准研究中,以实现碳吸存为目标,构建了造林补贴标准的测算框架;并以陕北造林为例进行实证模拟,得到考虑碳吸存效益的退耕还林补贴标准为:1~21年为2405元/hm2·年,22~34年为1294年/hm2·年,该标准高于陕北现行的造林补贴标准。讨论了该框架的适用条件及局限性,以期为实施的生态造林补贴标准的制定提供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愿环境协议框架 碳吸存 造林补贴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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