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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模式选择与制度展开——兼论领域融贯型立法模式
被引量:
2
1
作者
胡铭
洪涛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32-143,共12页
中国人工智能立法已经纳入《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当前,研究重心应从“应否立法”转向“如何立法”。比较国际人工智能立法实践,可归纳出两种基本模式,即统一垂直型立法模式和分散网格型立法模式,两者在制度设计、价值取向等...
中国人工智能立法已经纳入《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当前,研究重心应从“应否立法”转向“如何立法”。比较国际人工智能立法实践,可归纳出两种基本模式,即统一垂直型立法模式和分散网格型立法模式,两者在制度设计、价值取向等方面各具特征。在分析研判这两种模式的基础上,以法律3.0为指导,提出中国应探索领域融贯型立法。该模式强调人工智能立法系领域法,主要内容应包括风险规制、产业促进、技术标准三方面,形式上要以基本法为主体、产业促进法和技术标准法为分支,旨在实现立法宗旨、人工智能面相及法治系统工程的三重融贯。在该模式下,《人工智能法》(基本法)应当对基本规定、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及责任义务体系等内容分别作统一界定、吸纳转介与制度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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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立法
智能治理
统一垂直型立法
分散网格型立法
领域融贯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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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模式选择与制度展开——兼论领域融贯型立法模式
被引量:
2
1
作者
胡铭
洪涛
机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出处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32-143,共12页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2023JZDZ012)。
文摘
中国人工智能立法已经纳入《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当前,研究重心应从“应否立法”转向“如何立法”。比较国际人工智能立法实践,可归纳出两种基本模式,即统一垂直型立法模式和分散网格型立法模式,两者在制度设计、价值取向等方面各具特征。在分析研判这两种模式的基础上,以法律3.0为指导,提出中国应探索领域融贯型立法。该模式强调人工智能立法系领域法,主要内容应包括风险规制、产业促进、技术标准三方面,形式上要以基本法为主体、产业促进法和技术标准法为分支,旨在实现立法宗旨、人工智能面相及法治系统工程的三重融贯。在该模式下,《人工智能法》(基本法)应当对基本规定、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及责任义务体系等内容分别作统一界定、吸纳转介与制度重塑。
关键词
人工智能立法
智能治理
统一垂直型立法
分散网格型立法
领域融贯型立法
Keywords
AI
legislation
intelligent
governance
unified
vertical
legislation
dispersed
grid
legislation
domain-integrated
legislation
分类号
TP18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D922.17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控制科学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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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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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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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模式选择与制度展开——兼论领域融贯型立法模式
胡铭
洪涛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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