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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模式选择与制度展开——兼论领域融贯型立法模式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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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铭 洪涛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32-143,共12页
中国人工智能立法已经纳入《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当前,研究重心应从“应否立法”转向“如何立法”。比较国际人工智能立法实践,可归纳出两种基本模式,即统一垂直型立法模式和分散网格型立法模式,两者在制度设计、价值取向等... 中国人工智能立法已经纳入《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当前,研究重心应从“应否立法”转向“如何立法”。比较国际人工智能立法实践,可归纳出两种基本模式,即统一垂直型立法模式和分散网格型立法模式,两者在制度设计、价值取向等方面各具特征。在分析研判这两种模式的基础上,以法律3.0为指导,提出中国应探索领域融贯型立法。该模式强调人工智能立法系领域法,主要内容应包括风险规制、产业促进、技术标准三方面,形式上要以基本法为主体、产业促进法和技术标准法为分支,旨在实现立法宗旨、人工智能面相及法治系统工程的三重融贯。在该模式下,《人工智能法》(基本法)应当对基本规定、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及责任义务体系等内容分别作统一界定、吸纳转介与制度重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立法 智能治理 统一垂直型立法 分散网格型立法 领域融贯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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