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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通经”:传统中国司法人员的培选机制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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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萍 《朝阳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64-79,共16页
传统中国司法人员的培选机制,大致经历了"明察宽恕""儒法两立""明法通经"三个主要阶段,律学素养的地位愈来愈重要。秦汉时期,统治者要求司法人员奉职循理,明察宽恕,行中道,检恕道,以德行为重;魏晋隋唐时... 传统中国司法人员的培选机制,大致经历了"明察宽恕""儒法两立""明法通经"三个主要阶段,律学素养的地位愈来愈重要。秦汉时期,统治者要求司法人员奉职循理,明察宽恕,行中道,检恕道,以德行为重;魏晋隋唐时期,司法人员的选拔或专注于诗赋、儒家经义、时务策等,或要求谙熟法律,虽然事实上并未兼通二者,呈现"儒法两立"的格局;两宋时期从不同侧面构建了"经生明法,法吏通经"的培选机制,以明法科为主的法律考试也经历了从单纯的考校律义,到兼考儒家经义,再到考校律义、儒家经义和断案三者,呈现"明法通经"的特征。总体上,传统中国司法人员的培选,体现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学素养 传统司法 明法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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