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的转让
被引量:3
- 1
-
-
作者
袁杏桃
叶悦
-
机构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实证法学研究中心
-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21年第10期47-55,共9页
-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以使用为导向的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的完善研究(项目号:20BFX145)”。
-
文摘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本属无效商标,但因审查疏忽获准注册,后经转让,根据《商标法》第47条第2款可转为有效。基于商标受让人信赖利益保护、比例原则,应当肯定商标转让阻却无效溯及力条款的立法设计,但为避免转让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状态存续而为商标囤积牟利留下制度空间,应限缩解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的范围,结合《商标法》第4条的体系效应,认定单纯的转让不构成商标使用;商标转让要实现阻却无效溯及力的目的,要求商标实际使用且转让为善意;同时,增加未使用的商标不能转让的规定,以有效的解决商标囤积问题。
-
关键词
商标无效
商标转让
商标囤积
商标使用
-
Keywords
trademark Invalidation
trademark assignment
trademark Hoarding
trademark Use
-
分类号
D923.4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
-
题名商标囤积的体系化规制
被引量:1
- 2
-
-
作者
戴文骐
-
机构
深圳大学法学院
-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70-182,共13页
-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20CFX053)。
-
文摘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回应了规制商标囤积的需要,但“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存在解释困境。恶意注册是商标囤积的上位概念,其实质是不为实现商标功能的非诚信注册,外在表现为“超出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据此可以成为规制恶意注册的一般条款。在此基础上删除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中的“恶意”,改为原则/例外规定模式,修正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应当予以驳回,有正当理由的除外”。有效规制商标囤积应以维护正当竞争秩序、实现各市场主体商业表达自由的整体性平衡为目的,形成禁止注册事由之间和各规范模块之间的协调体系。相关规定已为“预防性注册”留足规范空间,但认为商标转让不会对恶意注册的认定产生影响的观点并不妥当。
-
关键词
商标囤积
恶意注册
商标转让
商标挟持
-
Keywords
trademark hoarding
bad faith registration
trademark assignment
trademark holdup
-
分类号
D923.4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