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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即发侵权保护:不可避免披露制度的引入与重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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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海宁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20年第10期40-50,共11页
商业秘密作为信息时代企业最具价值的资产之一,决定了现代企业核心市场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但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仍严重滞后于企业创新发展水平,尤其对于商业秘密即发侵权行为救济不足,极大限制了知识经济持续增长。美国司法实... 商业秘密作为信息时代企业最具价值的资产之一,决定了现代企业核心市场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但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仍严重滞后于企业创新发展水平,尤其对于商业秘密即发侵权行为救济不足,极大限制了知识经济持续增长。美国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确可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完善提供有益启发。梳理不可避免披露历史溯源及派系分立,综合评价纯粹不可避免披露与折衷不可避免披露利弊,汲取硅谷信息共享模式经验,启示我国制度设计应更谨慎周严,将离职雇员主观心态纳入商业秘密不可避免披露构成要件,优先保护离职雇员个人生计及择业自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秘密 即发侵权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 硅谷共享信息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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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质押初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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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黎伟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2年第3期34-38,共5页
商业秘密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是可供利用的宝贵担保财产。然而,我国商业秘密质押存在着登记机关缺失,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与质押登记的公开性之间的矛盾,商业秘密的价值评估不易等难题,为促进商业秘密质押的开展,应当明确商业秘密质押的登... 商业秘密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是可供利用的宝贵担保财产。然而,我国商业秘密质押存在着登记机关缺失,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与质押登记的公开性之间的矛盾,商业秘密的价值评估不易等难题,为促进商业秘密质押的开展,应当明确商业秘密质押的登记机关,改变质押登记的内容,以"通知登记制"取代"合同登记制",同时对商业秘密评估不做强制性要求,强化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完善质押合同相关条款,以保障商业秘密质押的顺利开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秘密 质押 合同登记制 通知登记制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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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基于数据法律性质的分析 被引量: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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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晓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90-99,共10页
在互联网与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对企业数据权益应当进行合理保护。但对企业数据不宜进行绝对化与排他性的财产权保护,因为此种保护违背数据的基本特征——数据并不具有排他性与竞争性。保护企业数据权益应当以促进... 在互联网与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对企业数据权益应当进行合理保护。但对企业数据不宜进行绝对化与排他性的财产权保护,因为此种保护违背数据的基本特征——数据并不具有排他性与竞争性。保护企业数据权益应当以促进数据共享为目标,企业数据的合理保护应当有利于促进数据共享。对企业数据应当进行类型化与场景化保护。对于非公开的企业数据,应当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对于半公开的数据库数据,应当提供类似欧盟的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对于公开的网络平台数据,应当采取竞争法保护,避免恶性搭便车行为。法律还应当为企业主动公开的数据提供特殊类型的保护,允许企业设置白名单与黑名单。此外,法律也应当协调保护个人数据与企业数据,在优先保护个人数据的前提下,实现个人数据隐私期待与企业数据权益的共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 数据保护 数据共享 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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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的三重进路——评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 被引量: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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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可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5-27,共13页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将"数据"纳入"民事权利"一章,但其法律定位和保护方式远未明确。中国数据不正当竞争第一案——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展示出两造及法院对于用户数据的不同理解。在商业秘密...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将"数据"纳入"民事权利"一章,但其法律定位和保护方式远未明确。中国数据不正当竞争第一案——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展示出两造及法院对于用户数据的不同理解。在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和数据财产化的三重数据保护进路中,数据权的设计不但能为数据提供最佳保障,而且通过与个人信息权的折冲与调和,最终促成一套可预期性和灵活性兼备的数据保护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秘密 个人信息 数据权 反不正当法 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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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数据权:数字时代的新型工业产权--工业产权的归入与权属界定三原则 被引量: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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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祥俊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83-100,共18页
商业数据界权包括确定其权利的性质和权利的归属。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法律体系的建成,为数据界权提供了新的逻辑起点和法律前提。数据界权首先应基于个人信息与数据、商业数据与公共数据等基本范畴的厘清。基于商业数据的固有性质... 商业数据界权包括确定其权利的性质和权利的归属。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法律体系的建成,为数据界权提供了新的逻辑起点和法律前提。数据界权首先应基于个人信息与数据、商业数据与公共数据等基本范畴的厘清。基于商业数据的固有性质以及工业产权的历史逻辑和制度内涵,商业数据与信息保护类工业产权具有深度的契合性,有必要将商业数据纳入工业产权序列,作为数字时代具有标志意义的一种新型工业产权,并可以成为与商业秘密相对称的商业数据权。商业数据界权需要确定商业数据的适格性--可保护条件。商业数据的适格性包括受保护数据的合法性、集合性、管理性、可公开性和商业价值性,即以合法形成的规模性数据集合为客体,并采取管理措施的可公开性技术数据和经营数据等信息。商业数据具有单一性、复合性和动态性,商业数据权暗含着所涉权利的分层性,其权属界定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将复杂或者貌似复杂的问题简单化,遵循投入原则、分层原则和责任原则等三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据界权 商业数据 工业产权 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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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顶层设计与实施中的疑难问题探讨 被引量: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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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友德 王活涛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3-18,共16页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顶层设计上,应注重决定性、前瞻性、协同性、现实性、创新性和谦抑性的指导作用。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增设"遵守法律"的规定,使该法向制止不正当竞争基本法转型,同时面临如何规制反不正当竞...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顶层设计上,应注重决定性、前瞻性、协同性、现实性、创新性和谦抑性的指导作用。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增设"遵守法律"的规定,使该法向制止不正当竞争基本法转型,同时面临如何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外的"违法行为"的新挑战。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排他权与合法权益上呈并行关系;与反垄断法相互融合,形成促进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的广义竞争法。制止混淆行为条款、制止侵犯商业秘密条款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条款尚有待完善。建议尽快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细则或者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保障新法顺利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订 违法行为 混淆之虞 商业秘密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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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日商业秘密侵权救济制度的发展及借鉴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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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朝贤 《河北法学》 2001年第2期125-128,共4页
对美、日、德三国的商业秘密立法、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及侵权救济方法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对三国的比较 ,提出借鉴三国的立法经验 。
关键词 美国 德国 日本 商业秘密 侵权救济制度 立法 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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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数据集合法律保护的客体要件 被引量:40
8
作者 崔国斌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8-53,共36页
内容公开的数据集合满足何种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这里假定立法者将来会选择特殊产权模式来保护此类数据集合并且仅仅赋予收集者有限排他权(公开传播权)。在此类立法下,受保护的数据集合应满足如下客体要件... 内容公开的数据集合满足何种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这里假定立法者将来会选择特殊产权模式来保护此类数据集合并且仅仅赋予收集者有限排他权(公开传播权)。在此类立法下,受保护的数据集合应满足如下客体要件:第一,数据集合的条目处于公开状态;第二,具有实质量的数据条目;第三,收集者付出实质性的收集成本。除此之外,该立法无需考虑数据收集行为的合法性、数据的时间敏感性、收集者是否采取技术措施等因素。通过上述三项客体要件,特殊产权立法能够与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和著作权法有效衔接,并与美国式的热点新闻规则和欧盟式的数据保护模式相区别,实现不同的立法目的,有效平衡数据收集者、竞争者和公众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数据集合 财产权 反不正当竞争 著作权 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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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救济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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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军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1期79-82,共4页
本文结合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担。
关键词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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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被引量:22
10
作者 单海玲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5期79-85,共7页
在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的当今世界,商业秘密对国别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以及对商业竞争的影响力,尤其是其所固有的秘密性易于侵犯与难以管理的特性,相关的法律保护成为中美两国继确立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之后又一立法热点,进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 在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的当今世界,商业秘密对国别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以及对商业竞争的影响力,尤其是其所固有的秘密性易于侵犯与难以管理的特性,相关的法律保护成为中美两国继确立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之后又一立法热点,进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保护制度。比较中美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与实践,有助于考察和展现两国现行机制及整体构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秘密 法律保护 比较研究 中国 美国 价值性 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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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理论与立法探讨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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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帆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148-155,共8页
随着商业秘密财产价值之凸显,我国现行法律所提供的保护规范已明显不足。本文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范围、性质、特征以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归责原则和方式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归纳和分析,并在引述和比较国内外相关立法基础上提出了完... 随着商业秘密财产价值之凸显,我国现行法律所提供的保护规范已明显不足。本文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范围、性质、特征以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归责原则和方式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归纳和分析,并在引述和比较国内外相关立法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之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秘密理论 立法 知识产权 财产权 保密措施 技术秘密 归责原则 侵权方式 竞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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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在集体劳动法的身份定位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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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干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43-47,共5页
网络约车平台作为共享经济的代表性运作模式,吸收了大量的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并非劳动关系,网约车司机既非个别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亦非集体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结合网约车司机的实际生存状态以及国外的... 网络约车平台作为共享经济的代表性运作模式,吸收了大量的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并非劳动关系,网约车司机既非个别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亦非集体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结合网约车司机的实际生存状态以及国外的理论探索,未来我国可以在不突破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将网约车司机纳入集体劳动法的保障范畴。即网约车司机虽非个别劳动法之劳动者,但可以为集体劳动法之劳动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约车 劳动者 个别劳动法 集体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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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影响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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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先觉 尹锋林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60-64,共5页
云计算作为变革性的信息技术,已对知识产权保护和若干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与本地计算模式相比,云计算一方面可以更有效地防止著作权侵权,另一方面需要依赖于合同、技术措施、商业方法专利等手段提供综合性的补充保护。云计算... 云计算作为变革性的信息技术,已对知识产权保护和若干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与本地计算模式相比,云计算一方面可以更有效地防止著作权侵权,另一方面需要依赖于合同、技术措施、商业方法专利等手段提供综合性的补充保护。云计算会对合理使用原则、发行权穷竭原则构成挑战。云计算环境下,用户的商业秘密保护可能因为数据迁移困难而受到妨碍。由于云计算尚处于发展初期,还不能认为知识产权制度需要进行重大修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云计算知识产权保护 商业秘密 合理使用 发行权穷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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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权利”与“利益”双重客体保护新论 被引量:21
14
作者 龙俊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64-83,共20页
"权利一元保护"与"利益一元保护"是学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法)保护客体的一般概括,且建基于反法"利益一元保护"通说之上的知识产权法往往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但是,从反法的历史血统、利益与权利的转化... "权利一元保护"与"利益一元保护"是学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法)保护客体的一般概括,且建基于反法"利益一元保护"通说之上的知识产权法往往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但是,从反法的历史血统、利益与权利的转化程式以及现行反法的规范实践来看,利益与权利双重保护更符合反法的客观实际:在历史演化层面,反法虽从民法中分离,但本质上却承继了传统民法中权利与利益双重保护的血统;在转化程式上,反法伴随着"利益—法益—应然权利—法定权利"的转化路径而形成一种"随动关系",既为这一"过程利益"提供保护,又将作为"转化节点"的具体"法益"和"权利"以实定法的方式确立下来;在规范实践方面,作为法益保护的经营者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应然权利的商誉权、作为从应然权利向法定权利成功转型的商业秘密权,以及作为法定权利的消费者知情权等客体均得到了反法的实际承认。在双重客体保护论的基础上,反法中的诸多疑难问题均可获得进一步释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益 权利 商业秘密 一般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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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以苏州现状为蓝本 被引量:21
15
作者 王燕仓 黄璟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58-66,共9页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性传承与发展,需要将传统文化与现代需求完美结合,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兼顾遗产"传统保守"与"创新传承"两个维度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以苏州现有国家、省、市三级非遗项目和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性传承与发展,需要将传统文化与现代需求完美结合,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兼顾遗产"传统保守"与"创新传承"两个维度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以苏州现有国家、省、市三级非遗项目和传承人为蓝本,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面临问题的实证分析,提出"分类施策、共合保护"模式,即鼓励由传承人为代表的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群体在各领域创新注入新时代内涵,由政府统领各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共同参与,对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作出的创新性智力成果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以期进一步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群体的创新活力,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提升中发展,在发展中传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 传承人 知识产权 著作权 商标 专利 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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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算法解释权:兼顾公私场景的区分规范策略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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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洹民 《法治研究》 CSSCI 2022年第5期48-58,共11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3款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算法解释权。算法解释权的适用不要求决定“仅”由自动决策算法做出,从而将该权利的适用范围扩张到决策支持型算法、分组型算法与总结型算法等类型,全面规范公私领域中的算法应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3款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算法解释权。算法解释权的适用不要求决定“仅”由自动决策算法做出,从而将该权利的适用范围扩张到决策支持型算法、分组型算法与总结型算法等类型,全面规范公私领域中的算法应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3款并未明确规定算法解释权的法律效力。公私法的规范对象与规范目标不同,算法解释权在公私不同应用场景当中应有不同的表现。在个人与公权力关系当中,个人原则上应有权请求公权力机关事后解释具体的算法决定,此为公民知情权之逻辑必然。如果算法解释可能侵犯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或出现解释不能的情况,公权力机关不得使用自动决策算法,而非以此为由拒绝解释算法决定。与之相对,在个人与企业场景当中,个人原则上仅得请求企业事前披露算法的基本情况,而不能请求解释算法的具体决定;企业应重点告知算法对个人可能的不利影响,使得个人能够决定是否允许算法处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3款的弹性设计,使得区分公私场景配置不同的算法解释权成为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解释权 自动化决策 知情权 商业秘密 场景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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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迁移权及其本土化路径研究--以数据竞争为视角 被引量:18
17
作者 王珊珊 闫文军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61-71,共11页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率先在个人数据领域赋予数据主体数据迁移权,成为全球数据保护的立法标杆。数据迁移权的诞生为企业参与数据竞争正向赋能,企业竞争中也存在诸多数据迁移障碍。本文结合欧盟数据迁移权的相关规定,以数据...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率先在个人数据领域赋予数据主体数据迁移权,成为全球数据保护的立法标杆。数据迁移权的诞生为企业参与数据竞争正向赋能,企业竞争中也存在诸多数据迁移障碍。本文结合欧盟数据迁移权的相关规定,以数据、数据迁移权和数据竞争三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为进路,通过剖析数据迁移对企业竞争和创新发展的双向反馈,认为我国不应急于实施数据迁移权,而是将数据迁移权定性为一种柔性权利,按照"三阶段五步骤"的路径规划,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数据迁移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迁移权 数据竞争 数据质量 数据素养 商业秘密 不当竞争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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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领域算法解释权之构建 被引量:18
18
作者 李婕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10-120,共11页
算法自动决策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知情权和救济权,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欧盟和美国对算法解释权分别采取内部监管模式和外部问责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解释对象、解释标准、解释时间方面存在差异,目的都在于促进技术安全发展、限制政府权力和... 算法自动决策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知情权和救济权,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欧盟和美国对算法解释权分别采取内部监管模式和外部问责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解释对象、解释标准、解释时间方面存在差异,目的都在于促进技术安全发展、限制政府权力和保护个人权利。算法应用到公共服务领域时带有公共利益属性,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设立了事前解释原则,以透明性和公正合理为解释标准,赋予个人对自动化决策的拒绝权,比GDPR保护个人权利更进一步。中国特色算法解释权在规范上应进一步明确透明性的内容、规范定期审计以加强监管;在技术层面公开算法模型,公开源代码、公开算法运算基本规则、因素及权重;同时由政府主导核心领域算法开发以促进算法造福社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解释权 商业秘密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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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算法的知识产权保护 被引量:16
19
作者 王德夫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50-70,共21页
人工智能算法具备高度的技术价值和保密属性,将其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可以促进相关知识信息的开放与传播,有助于促进我国相关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我国现行《专利审查指南》将涉及人工智能等技术前沿领域的"算法特征"纳入... 人工智能算法具备高度的技术价值和保密属性,将其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可以促进相关知识信息的开放与传播,有助于促进我国相关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我国现行《专利审查指南》将涉及人工智能等技术前沿领域的"算法特征"纳入专利保护范畴,但缺乏对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和法律描述,也未明确规定相关对象的可专利性规则。对此,应从技术角度将人工智能算法进一步细分为底层通用算法和上层应用算法,并根据二者不同的技术属性,分别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对专注于解决“如何模拟智能”这一技术问题的通用算法,应利用专利制度促进相关技术研发和信息交流。应用算法在"如何使用智能"方面的创新性较强但技术性较弱,可以综合运用包括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在内的多样化制度工具对其进行保护,同时应注意保护的方式与尺度,避免过度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算法 通用算法 应用算法 知识产权 专利 著作权 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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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与劳动权利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被引量:6
20
作者 张遂 《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3年第4期79-81,共3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措施。然而 ,无条件的竞业禁止与劳动权利的保护存在着冲突。协调和平衡保护商业秘密及保护劳动权利应遵循兼顾原则和优先原则 ,并从竞业禁止的前提、对象、范围、地域、期限、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措施。然而 ,无条件的竞业禁止与劳动权利的保护存在着冲突。协调和平衡保护商业秘密及保护劳动权利应遵循兼顾原则和优先原则 ,并从竞业禁止的前提、对象、范围、地域、期限、补偿等方面构建新的竞业禁止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秘密 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 劳动者 竞业禁止协议 权利冲突 反不正当竞争法 竞业禁止制度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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