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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担保物权期间的效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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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秦川
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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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北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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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2期67-7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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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新出台的《担保法》解释基于物权法定主义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无效。物权法虽以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作基石却亦有意思自治之空间 ,物权法定主义仅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于此之外 ,应为当事人自治之领域 ,担保期间的约定就属当事人自治之范畴。承认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期间的效力能够提高担保的信用 ,更好的发挥担保制度的立法功能 ,同时也能使当事人充分实现意思自治 ,体现民法的私法本质。故此 ,立法应当承认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期间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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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担保物权期间
物权法定
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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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ime period in real rights for security
legal real right
autonomy of the w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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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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