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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研讨--以《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与《电子商务法》第49条为中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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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智慧 屈茂辉 《时代法学》 2022年第5期42-51,共10页
《民法典》第491第2款关于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虽然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第49第1款,但并未承继该条第2款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从体系上来看,电子商务经营者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格式条款并未违反《民法典》对格式... 《民法典》第491第2款关于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虽然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第49第1款,但并未承继该条第2款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从体系上来看,电子商务经营者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格式条款并未违反《民法典》对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要求,在经营者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后应当被认定有效。由此可能带来《电子商务法》与《民法典》关于该格式条款效力问题的冲突。通过历史解释及价值衡量探究立法者主观意图可知,立法者并非想要通过后颁布的《民法典》废除《电子商务法》第49第2款格式条款无效之规定。因此,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卖方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时,应当优先适用《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的特别规定,认定含有该内容的格式条款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合同 格式条款 合同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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