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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救济规则研究——兼论《侵权责任法》第87条“社会本位”趋势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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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凌捷 《行政与法》 2016年第8期114-121,共8页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救济规则,体现了我国侵权法"社会本位"的趋势。我国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从"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及责任方式从"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救济规则,体现了我国侵权法"社会本位"的趋势。我国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从"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及责任方式从"赔偿"到"补偿"的转变,突破了传统侵权法自己责任的个人本位,体现了法律优先"保护受害人利益"与"公众生活安宁"的社会本位趋势。人民法院在适用该规范时,应准确适用高空抛物损害责任构成要件,通过责任主体、免责事由、补偿责任三者间的平衡与限制,使平衡"人的行为自由"与"救济受害人损失"的侵权法法旨予以实现。为保证《侵权责任法》第87条立法目的实现,还需建构合适的法律与社会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本位 高空抛物 赔偿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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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危险方法”边缘类型的入罪化评析——以妨害安全驾驶、高空抛物为中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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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弘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第1期124-137,共14页
犯罪认定本身系一种"归类"的过程,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归类判断中,争议主要集中于"其他危险方法"。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妨害安全驾驶、高空抛物行为已成为常发的、亟须厘清行为性质的"其他危险方... 犯罪认定本身系一种"归类"的过程,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归类判断中,争议主要集中于"其他危险方法"。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妨害安全驾驶、高空抛物行为已成为常发的、亟须厘清行为性质的"其他危险方法"的边缘类型。"公共"仅指不特定而与数量无关,不应以"公共安全"这一结果要素完全取代"其他危险方法"这一行为要素。类型化的"其他危险方法"是判断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该罪虽然属于典型的口袋罪,但不宜进行过度的扩张,尤其对于处在概念边缘的待规制行为类型,需要具体判断是否符合"相当性"的危险。《刑法修正案(十一)》集中应对妨害安全驾驶与高空抛物行为,显示了在风险社会中刑法顺应民众需求、遏制公共危险的积极态度。结合"其他危险方法"的实质内涵,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的妨害安全驾驶罪和高空抛物罪有针对性地展开实证分析,以期检视司法理论与实务中可完善之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他危险方法 公共安全 妨害安全驾驶 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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