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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与限缩解释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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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颖恺 《行政与法》 2021年第4期102-112,共11页
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中存在过度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倾向,对这一倾向进行纠偏的关键在于厘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其他危险方法"的等价性在于损害蔓延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要件强... 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中存在过度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倾向,对这一倾向进行纠偏的关键在于厘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其他危险方法"的等价性在于损害蔓延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要件强调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了不符合"其他危险方法"要件的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适用,但仍然强调了抛物行为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的、紧迫的危险,这在定性上更为精准,在量刑上亦更为轻缓,应予以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其他危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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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轻罪体系构建中“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贯彻——以高空抛物罪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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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昕宇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21年第11期7-14,共8页
当前我国已经确立了积极的刑法立法观,《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等罪名的增设标志着中国特色轻罪体系的构建。增设罪名对划定犯罪圈、提高刑法明确性,乃至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贯彻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应正... 当前我国已经确立了积极的刑法立法观,《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等罪名的增设标志着中国特色轻罪体系的构建。增设罪名对划定犯罪圈、提高刑法明确性,乃至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贯彻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应正确处理好新增罪名对既往犯罪行为的溯及力问题。准确判断新旧法对同一犯罪行为的评价是否具有实质的结果差异,首先应当处理好旧罪名与新增罪名之间的关系,区分对立关系、重叠关系、交叉关系三种情形,以正确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增设轻罪 高空抛物 从旧兼从轻 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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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的教义学阐释及司法适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与《高空抛物意见》为中心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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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俊秀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57-66,共10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其目的在于强化对公共场所秩序法益的保护,以弥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人身财产犯罪罪群体系上的处罚罅隙。高空抛物行为及其发生的场域复杂多样,应采取具体危险犯的判定模式,“情节严重”之...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其目的在于强化对公共场所秩序法益的保护,以弥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人身财产犯罪罪群体系上的处罚罅隙。高空抛物行为及其发生的场域复杂多样,应采取具体危险犯的判定模式,“情节严重”之标准要求足以引起公共场所周边不特定公众的紧张与恐慌,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高空抛物罪的主观罪过仅限于故意,排除过失形式。在主观认识要素上要求行为人对抛掷物品的材质、密度等物理特性以及抛物之时空环境具有认识或认识可能性。为了避免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高空抛物罪的规制范围不宜过于扩张。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势必会对刑法体系中的其他罪名产生竞合或交叉,有必要从解释论上予以衔接、融贯,构建高空抛物行为司法应对的系统方案,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法教义学 《刑法修正案(十一)》 《高空抛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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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之教义学阐释——基于《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体系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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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俊秀 陈姚 《政法学刊》 2024年第4期26-36,共11页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将高空抛物“情节严重”情形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规制范畴,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情节严重”入罪门槛表述相同,在司法实践中将面临解释论上的困境。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在体系定位上属于整体性评价要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将高空抛物“情节严重”情形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规制范畴,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情节严重”入罪门槛表述相同,在司法实践中将面临解释论上的困境。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在体系定位上属于整体性评价要件,即当行为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基本要素后,在此基础上还应对行为进行整体性评价,以判定行为是否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其保护法益为公共场所秩序。基于《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体系融贯视角,高空抛物罪之主观罪过形式仅限于故意,“情节严重”的判断需围绕抛掷地点、抛掷次数、抛掷物品以及抛掷时间四个要素展开。若抛掷地点、抛掷次数、抛掷物品、抛掷时间任意要素上升一个违法程度,则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的“情节严重”情形;若上述四个要素任意要素上升多个违法程度,则将其纳入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情节严重 行刑衔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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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法益视角下高空抛物罪的教义学分析与规范适用
5
作者 廖兴存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21-131,共11页
高空抛物罪保护双层法益:公共秩序是“阻挡层法益”,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个人法益是“背后层法益”,在功能上,两者之间是手段与目的关系。高空抛物罪司法判断的关键在于以双层法益为指引对该罪构成要件进行合理解释,厘定处罚范围,为... 高空抛物罪保护双层法益:公共秩序是“阻挡层法益”,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个人法益是“背后层法益”,在功能上,两者之间是手段与目的关系。高空抛物罪司法判断的关键在于以双层法益为指引对该罪构成要件进行合理解释,厘定处罚范围,为高空抛物罪与其他罪名和民事侵权之间的界分提供依据。一方面,基于双层法益指引,对行为要件、高空、情节严重、主观故意等构成要件予以实质性解释。另一方面,将高空抛物罪第2款视为想象竞合,结合已有的立法与司法解释,理清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关系与适用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双层法益 情节严重 想象竞合 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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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主观罪过形式的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2
6
作者 王志祥 李昊天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0期40-58,共19页
依据我国《刑法》关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规定,对于主观罪过形式,应当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为标准进行判断。而危害结果是对法益的侵犯所造成的后果。结合高空抛物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所处的位置,该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社会公共秩... 依据我国《刑法》关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规定,对于主观罪过形式,应当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为标准进行判断。而危害结果是对法益的侵犯所造成的后果。结合高空抛物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所处的位置,该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社会公共秩序。因此,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结果应当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所造成的结果,具体而言就是对处于高空的人不得随意抛掷物品的社会共识性规则的破坏所造成的结果。该结果属于非物质性结果,与行为同时发生。行为人对该结果的态度系出于希望或放任。所以,高空抛物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故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主观罪过形式 危害结果 法益 社会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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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规范理解与司法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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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阳 赵汗青 《政法学刊》 2022年第4期94-100,共7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最终将高空抛物罪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中,这与之前的司法实践有所不同,因而需要重新理解和分析。首先,“高空”至少应距离基准面2.8m,而非2m;其次,常见之物皆可能成为本罪之“物”;再次,“抛”是基于故意而做出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最终将高空抛物罪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中,这与之前的司法实践有所不同,因而需要重新理解和分析。首先,“高空”至少应距离基准面2.8m,而非2m;其次,常见之物皆可能成为本罪之“物”;再次,“抛”是基于故意而做出的动作,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并且,构成本罪需要“情节严重”,可以从危险程度、客观结果、主观恶性等要素进行判断。在具体适用时,应当以某一高空抛物行为是否侵害法益及侵害程度为基础,既要准确认定不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行为,也要在审慎的态度下,将高空抛物行为认定为可能的更严重的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法益保护 公共秩序 情节严重
原文传递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高空抛物罪的法益与客观方面刍议
8
作者 刘子良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5期66-75,共10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加大了对危害公民、危害社会行为的惩治力度。通过现实案例和刑法教义学分析可以发现,高空抛物罪所保护的法益虽位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但从现实情况可以推断出...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加大了对危害公民、危害社会行为的惩治力度。通过现实案例和刑法教义学分析可以发现,高空抛物罪所保护的法益虽位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但从现实情况可以推断出,高空抛物罪所保护的法益主要为公民在公共场所中安全平和的状态,其次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及与人身相关的财产权利。并且应当将高空抛物行为要素中的"高空"根据案情的不同进行实质解释,"抛掷"应当涵盖所有抛掷性质的行为,"物品"的界定不应当仅囿于固态之中,而应当遵从抛掷物的物质属性。同时,"情节严重"的认定不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多次实施抛物行为为标准,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着眼于高空抛物行为是否扰乱了公共秩序来进行情节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高空抛物罪 法益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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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的司法适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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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立泽 梁熙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22年第4期59-67,共9页
高空抛物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高空”要素频繁被架空、对所抛掷物品的危险性要求过高、对行为“情节严重”说理不明等问题,本罪的保护法益不是公共安全,而是公共场所秩序。并且,对于“公共场所秩序”这一集体法益有必要还原为个人法... 高空抛物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高空”要素频繁被架空、对所抛掷物品的危险性要求过高、对行为“情节严重”说理不明等问题,本罪的保护法益不是公共安全,而是公共场所秩序。并且,对于“公共场所秩序”这一集体法益有必要还原为个人法益;本罪的归责模式既不是实害犯,也不是危险犯,而应是情节犯;本罪的构成要件亟需进一步明晰,包括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及“情节严重”的内涵。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罪数问题,应重点关注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以及本罪与其他致人伤亡犯罪的想象竞合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保护法益 情节犯 构成要件 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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