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信义关系视角下期货强行平仓的法律性质与规范路径——兼评《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1
作者 阮少凯 《金融发展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0期76-85,共10页
约定阶段期货强行平仓法律性质存在的学说争议随着《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采纳“意定主义说”而在法律层面统一,但该条款容易沦为强行平仓格式条款公平性司法审查的阻却事由。在保证金信托构造中引入强行平仓权,实则授予期... 约定阶段期货强行平仓法律性质存在的学说争议随着《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采纳“意定主义说”而在法律层面统一,但该条款容易沦为强行平仓格式条款公平性司法审查的阻却事由。在保证金信托构造中引入强行平仓权,实则授予期货公司在约定保证金不足时对信托财产的自由裁量权,将原本的“消极信托”转为“积极信托”,基于信义关系而使强行平仓成为“附信义义务的权利”。而期货公司和客户对信托财产的共同控制,将期货公司的信义义务约束限于自由裁量权行使范畴。相较于以往侵权法上注意义务的规制逻辑而言,在信义义务的规制逻辑下,忠实义务禁止利益冲突的要求能防止强行平仓权滥用,避免非紧急情况下受托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对客户持仓利益的漠视,从而在法定保证金科学设计以确保公法层面“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私法层面“金融效率”与“金融公平”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行平仓 格式条款 现状偏见 信义关系 三足定理
下载PDF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目标定位与职能完善——以金融法中的“三足定理”为视角 被引量:28
2
作者 邢会强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88-98,共11页
以金融法中的"三足定理"为指导,理想的金融监管体系应该是在国务院层面设立一个金融政策委员会,作为宏观金融政策研究与决策机构,并下设三大类委员会:金融稳定委员会、竞争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金融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国... 以金融法中的"三足定理"为指导,理想的金融监管体系应该是在国务院层面设立一个金融政策委员会,作为宏观金融政策研究与决策机构,并下设三大类委员会:金融稳定委员会、竞争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金融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既要强调稳定,又要兼顾发展,这两大价值目标之间存在张力。为了走出金融监管的治乱循环,应在继续强调安全与效率价值的基础上,引入公平价值。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应将自己定位为"金融政策委员会",在金融效率、金融安全与金融公平之间求得平衡。同时,为了使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职权法定化,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建议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增设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职权条款,同时,制定《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条例》和《金融稳定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稳定 三足定理 金融监管框架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