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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内在价值论的法哲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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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雀莺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年第6期17-21,共5页
自然内在价值论作为环境伦理学中最具创造性的理论,对于环境法学者来说也有着独特的吸引力。本文通过对自然内在价值这一概念在伦理学层面和法哲学层面上的审视,探究其对于环境法的意义。
关键词 自然内在价值论 环境法 环境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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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道性善”的方法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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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述胜 李晓美 《教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61-67,共7页
对于孟子性善论之内涵,释之者众说纷纭。歧解迭出的根本原因,在于诠释者无视其方法论前提,只是根据孟子的某些个别言论推衍发挥。孟子“道性善”的方法论前提是谈论人性,就是在谈论人生的正常状态;人生有何种自然(人性),则必有实现其自... 对于孟子性善论之内涵,释之者众说纷纭。歧解迭出的根本原因,在于诠释者无视其方法论前提,只是根据孟子的某些个别言论推衍发挥。孟子“道性善”的方法论前提是谈论人性,就是在谈论人生的正常状态;人生有何种自然(人性),则必有实现其自然之当然(道德价值)。故人性与道德是内在于人生的,二者异名而同实,同归于人生之正常状态,亦即同归于人生之善。把人生之非正常状态也视为人性,实际上是以非人为人,违背了思维的基本逻辑。把人性区分为自然人性与道德人性,则割裂了自然与当然的一体性联系,使人性与道德成为相互外在甚至对立之物。认为“性”与“善”不能直接相连,是把人生之善这一内在而绝对之本身价值,误认为外在而相对之工具价值的结果。以“目的—手段”来说明人性与道德的关系,则是误用工具价值分析框架的产物。孟子“性善”论告诉我们,人性乃人生的正常状态,道德乃人生正常状态之实现,人性既是人生之事实,也是对人生进行价值判断的根本尺度,人性之善乃内在的善、绝对的善,是一切道德规范得以确立的基础。性善论是合理的人性论,是孟子对于人类思想的重要贡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孟子的性善论 “事实—价值” “自然—当然” “内在价值—外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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