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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受贿罪刑事立法比较浅论 被引量:6
1
作者 张阳 秦永峰 张培建 《河南社会科学》 2002年第6期18-20,共3页
历史上中国与一衣带水的日本在政治背景、社会制度等方面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因此,在与职权有着紧密关系的贿赂犯罪问题上,两国的刑事立法有较强的可比性。本文着重从受贿罪主体范围、客观行为特征、贿赂范围方面入手进行比较,辨其优劣... 历史上中国与一衣带水的日本在政治背景、社会制度等方面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因此,在与职权有着紧密关系的贿赂犯罪问题上,两国的刑事立法有较强的可比性。本文着重从受贿罪主体范围、客观行为特征、贿赂范围方面入手进行比较,辨其优劣,以利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周密与完善,从而达到增强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维护政府威信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主体 贿赂 处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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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视域下我国反腐败法律举措的完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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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红梅 徐岱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8-15,共8页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也是迄今为止第一个关于治理腐败犯罪的最完整、最全面而又广泛、创新性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已在我国生效。国际公约的国内法化是落实公约内容的最佳路途...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也是迄今为止第一个关于治理腐败犯罪的最完整、最全面而又广泛、创新性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已在我国生效。国际公约的国内法化是落实公约内容的最佳路途。以该公约为衡量标准,重新审视我国刑法关于腐败犯罪的规定,可以窥见在罪名、犯罪主体、实行行为、刑种设定及预防举措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距。剖析该公约关于反贪污贿赂法律的规定和适用,以此为鉴,提高我国反腐成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定罪机制 中国反腐败立法 贿赂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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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主体的再探究——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视角
3
作者 石莹莹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24-27,共4页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填补了反腐败制度和法律体系存在的空缺,为我国打击腐败犯罪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笔者尝试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视角,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与贿赂犯罪主体范围比较及贿赂主体的处罚认定...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填补了反腐败制度和法律体系存在的空缺,为我国打击腐败犯罪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笔者尝试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视角,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与贿赂犯罪主体范围比较及贿赂主体的处罚认定几个方面对贿赂犯罪主体再探究,以资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贿赂犯罪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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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贿犯罪主体的认定 被引量:1
4
作者 石佩琴 张建勇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年第6期44-46,共3页
受贿罪共同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不仅作为典型的共同犯罪问题而倍受关注,而且对当前惩治贿赂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结合刑法学共同犯罪理论及司法实践,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共同受贿罪的主体,以及如何认定共同受贿... 受贿罪共同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不仅作为典型的共同犯罪问题而倍受关注,而且对当前惩治贿赂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结合刑法学共同犯罪理论及司法实践,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共同受贿罪的主体,以及如何认定共同受贿犯罪的主体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非常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受贿主体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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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竞技体育中贿赂犯罪的主体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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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鹤瑜 《体育学刊》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1期35-38,共4页
要解决竞技体育中贿赂行为的定罪争议,其唯一途径是明确相关人员的主体身份:国家体育总局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裁判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职业体育俱乐部中的教练员、运... 要解决竞技体育中贿赂行为的定罪争议,其唯一途径是明确相关人员的主体身份:国家体育总局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裁判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职业体育俱乐部中的教练员、运动员是企业的工作人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法 竞技体育 贿赂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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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和第八条之研讨 被引量:1
6
作者 郭健 郭书山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3期84-88,共5页
从刑事立法的演化进程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是从贪污贿赂罪中逐渐剥离而分立出来的,实践中将其统称为商业贿赂罪的做法不够严谨科学。《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和第八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的受贿主... 从刑事立法的演化进程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是从贪污贿赂罪中逐渐剥离而分立出来的,实践中将其统称为商业贿赂罪的做法不够严谨科学。《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和第八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的受贿主体由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扩展至“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为打击既非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也非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准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受贿赂行为及对之行贿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其罪名可确定为“非公务人员受贿罪”与“对非公务人员行贿罪”。司法适用中也应注意修正案的时间效力及法条援引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 受贿主体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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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重构——以《刑法修正案(七)》为背景
7
作者 孙向阳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第3期49-51,共3页
《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针对官员身边人受贿行为的法律规定存在漏洞,使得官员身边人收受贿赂后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很多人还借此逃脱法律的制裁。《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中增加了相应内容,这对进一步遏制腐... 《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针对官员身边人受贿行为的法律规定存在漏洞,使得官员身边人收受贿赂后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很多人还借此逃脱法律的制裁。《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中增加了相应内容,这对进一步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与蔓延,将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不断地向纵深推进,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刑法修正案(七) 受贿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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