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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先行赔付引入示范判决机制的制度化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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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嘉瑶 《肇庆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20-25,50,共7页
2015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文件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实践中先行赔付方案的制定没有公权力的介入和监督,也没有经过司法程序确认;投资者和其他连带责任人都没有参与制定方案,导致方案确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遭受反对,影响赔付进度以... 2015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文件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实践中先行赔付方案的制定没有公权力的介入和监督,也没有经过司法程序确认;投资者和其他连带责任人都没有参与制定方案,导致方案确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遭受反对,影响赔付进度以及保荐机构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示范诉讼制度设立初衷符合先行赔付制度追求的效率目的,并且弥补后者在顶层设计的缺陷,增加先行赔付方案的权威性。在示范判决中构建中央代理人机制,赋予平行案件原告程序性权利,确定尽可能多的被告,明确示范案件裁判的效力扩张范围,避免限制当事人处分自由,有助于一体化解决先行赔付主体与投资者、其他责任主体的争议,从而真正实现先行赔付制度的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示范判决 先行赔付 追偿诉讼 投服公司 证券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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