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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制度的规范构造与协调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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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俊宇 张斌峰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81-91,共11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的规范内容与适用机制皆不甚明了,为此,需明确个人信息可携带权是具有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衡平目标的人格权请求权,以澄清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基本属性。在规范构造上,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具有查阅、复制、转移三项...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的规范内容与适用机制皆不甚明了,为此,需明确个人信息可携带权是具有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衡平目标的人格权请求权,以澄清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基本属性。在规范构造上,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具有查阅、复制、转移三项功能,可携带转移客体范围能拓展至蕴含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个人信息,同时大型信息处理者负有及时通过自动化处理方式提供具有通用格式个人信息的义务。在规范适用上,赋予近亲属对死者个人信息享有个人信息可携带权,限缩个人信息携带义务人适用合理使用条款的具体情形,衔接个人信息可携带权与人格权禁令制度,以构建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规范协调适用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携带转移 个人信息可携带权 人格权请求权 人格权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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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见义勇为者荣誉权保护制度
2
作者 沃耘 郜小菁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34-45,共12页
见义勇为是当代社会之道德期盼,私法之上构建荣誉权制度乃我国民事立法首创。见义勇为者荣誉制度有其正当法价值基础、法律理论支撑与实践需要。借助荣誉获得权、荣誉维护权与荣誉利益支配权三项权能,搭建见义勇为者荣誉权内部规范体系... 见义勇为是当代社会之道德期盼,私法之上构建荣誉权制度乃我国民事立法首创。见义勇为者荣誉制度有其正当法价值基础、法律理论支撑与实践需要。借助荣誉获得权、荣誉维护权与荣誉利益支配权三项权能,搭建见义勇为者荣誉权内部规范体系以丰富荣誉权多元表达,释明荣誉权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衔接与适用,探寻请求权基础与民事责任视角下的见义勇为者荣誉权外部适用规则,积极构筑以国家与社会力量为基点的见义勇为者荣誉制度,织密见义勇为者荣誉权保护之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见义勇为 荣誉权 民法典 人格权请求权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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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下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规范体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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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璐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2年第2期78-87,共10页
我国民法典确立了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分离的保护模式。在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规范体系中,首先引发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消极防御性请求权,人格权编的各种制度均适用于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通过民法典和个... 我国民法典确立了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分离的保护模式。在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规范体系中,首先引发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消极防御性请求权,人格权编的各种制度均适用于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通过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信息主体权利体系的构建,人格权请求权下发展出未构成侵权行为的多种形式请求权,达到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圆满状态。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且造成损害时,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财产损失数额的确定标准依照《民法典》第1182条的规定,非财产损害主要体现为对当下和未来可能遭受风险的焦虑和精神负担,在过错推定责任下,结合动态系统论综合认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个人信息 人格权请求权 损害赔偿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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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禁令的程序构建
4
作者 阮佳琪 胡建 《特区经济》 2023年第1期123-126,共4页
鉴于实体法与程序法部分脱节,《民法典》第997条法条内容不必然限于人格权禁令。人格权禁令诞生于人格权固有救济理念,基于人格权请求权的特性而构建,虽以英美禁令为主要立法参照对象,但理应与英美禁令不同。其广义可包含行为保全和不... 鉴于实体法与程序法部分脱节,《民法典》第997条法条内容不必然限于人格权禁令。人格权禁令诞生于人格权固有救济理念,基于人格权请求权的特性而构建,虽以英美禁令为主要立法参照对象,但理应与英美禁令不同。其广义可包含行为保全和不作为行为给付之诉,狭义应仅指与诉讼完全分离的临时性禁令。为明确各制度之间的界限,狭义人格权禁令以追求程序高效便捷为核心目的,制度设计上可与诉前保全合并而创设为禁令,主要构建于非诉程序之上,引入法官自由裁量权,效力止于临时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保护 人格权请求权 禁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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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绝对权请求权基础理论的一种思路--基于违法性的权利救济体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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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路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3期255-269,共15页
我国民法理论在构建人格权请求权或绝对权请求权基础理论问题时,发生了归责原理与要件体系之间的矛盾。该现象是由于德国传统民法理论人为地分割了权利救济体系,并且将救济手段的适用范围与权利性质问题联结起来,因而造成了对新型权益... 我国民法理论在构建人格权请求权或绝对权请求权基础理论问题时,发生了归责原理与要件体系之间的矛盾。该现象是由于德国传统民法理论人为地分割了权利救济体系,并且将救济手段的适用范围与权利性质问题联结起来,因而造成了对新型权益的保护应对僵化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民法理论剥离了权利性质与救济手段之间的联系,但这种做法又造成了救济手段要件体系中权利性质枢纽的脱落,反而出现了毫无限制的利益衡量倾向。为解决上述问题,消弭我国绝对权请求权基础理论中的矛盾,我国民法理论应当在理解自身理论特点和实体法构造的前提下,以违法性为枢纽,以民事责任制度为实体法依托,建立一种统一的综合民事救济体系解释学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绝对权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 民事责任 违法性
原文传递
《民法典(人格权编)》一般规定的体系构建 被引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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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红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55-173,共19页
独立的人格权编成就了中国《民法典》独特的七编制法典体例,首开世界民事立法之先河,是世界人格权保护立法的典范,彰显了现代化人格权保护模式。人格权编将成熟的具体人格权法定化,在保持各具体人格权概念外延开放性的同时,以“人身自由... 独立的人格权编成就了中国《民法典》独特的七编制法典体例,首开世界民事立法之先河,是世界人格权保护立法的典范,彰显了现代化人格权保护模式。人格权编将成熟的具体人格权法定化,在保持各具体人格权概念外延开放性的同时,以“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为基础建立一般人格权保护,双管齐下保护新型人格利益,面向未来社会发展保持人格权体系的包容性。人格权遭受损害便难以恢复原状的特点决定了人格权保护要注重事前防御,人格权编构建了全面的人格权请求权体系,形成了“事前防御+事后救济”的完整权利保护方案,使得人格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等量齐观,完善了现代民法请求权体系。人格权具有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人格财产利益许可使用是人格权重要的积极权能,是对传统人格权单一伦理性认识的再发展。人格权侵害救济制度对侵害人格权的认定作出区别处理,同时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以期在人格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人格权编创新性地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贯彻了权益充分救济的理念,有利于人格权的周全保护,拓展了我国损害赔偿法的新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体系 人格权请求权 人格财产利益许可使用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 人格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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