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与广播权的界限
被引量:36
- 1
-
-
作者
刘银良
-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97-114,共18页
-
文摘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规定的向公众传播权和向公众提供权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国际法渊源,在立法目的指引下对其进行文本解读有助于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并厘清其与广播权的界限。WCT和著作权法规定的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成员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应依据法律本文进行解释,不宜附加额外要求。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属基本平行的两种传播权,其界定应以承载作品的信号在传播介质中保留的时间长短为依据。网络实时直播或转播属广播权范畴,而把作品提供于互联网空间使公众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之行为,包括网络定时循环播放影视作品,属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宜扩展广播权,使之包括有线广播及对有线广播的有线转播等传播方式,藉以弥补我国著作权法下广播权的缺陷。
-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权
向公众提供权
向公众传播权
-
Keywords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over information networks, broadcasting right, the right of 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
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
-
题名解释论中体育赛事传播者权益之版权保护
被引量:13
- 2
-
-
作者
张新锋
-
机构
厦门大学法学院
-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49-163,共15页
-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现代性视域中的民法典知识产权编研究”(17YJA820042)
-
文摘
体育赛事传播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适用缺乏一致的意见。从解释论的视角观之,体育赛事转播者的信号权益是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体育赛事转播内容则是录像制作者权的客体。解释体育赛事内容的独创性时应当考虑解释目的。体育赛事传播内容体现为唯一的表达形式,并不鼓励多样化的创作,所以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将体育赛事传播内容作为邻接权的客体,其法律缺陷是救济程度较弱,不利于体育赛事传播内容的后续商业开发。该缺陷只能通过立法完善广播组织权或设置新的版权客体类型来解决。
-
关键词
体育赛事转播权
广播组织权
独创性
信息网络传播权
版权客体
-
Keywords
rebroadcasting rights to sports events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 right
originality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over information networks
copyrightable subject matter
-
分类号
DF523.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
-
题名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体系化分析
被引量:1
- 3
-
-
作者
刘云开
-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22年第12期4-24,共21页
-
基金
教育部、外国专家局“新时代科技革命与知识产权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项目(B18058)资助。
-
文摘
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我国《著作权法》后,相关学理争议并未停止,否定论和怀疑论观点依然存在,有必要从体系化视角对相关问题予以梳理解释。首先,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符合我国产业发展需求,顺应广播组织权国际保护趋势,具有正当基础。其次,该权利对于明确广播节目的客体地位具有反向推理功能。尽管国际社会拟以“基于信号的进路”保护广播机构利益,但该进路旨在统一方法、明确重点,并不具有界定客体的意义。再次,基于保护广播电视节目的需求,《著作权法》明确了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权利范畴及“有限许可模式”。最后,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制度影响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该权利将扩张“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法定许可”的适用空间,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一定限制,但可以通过提高作品付酬标准的方法予以协调;二是该权利面临“侵蚀公有领域”的质疑,有必要予以回应。
-
关键词
广播组织
信息网络传播权
客体界定
法定许可
制度协调
-
Keywords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over information networks
Object Definition
Legal Permission
Systems Coordination
-
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
-
题名深层链接的法律规制
- 4
-
-
作者
张雪莲
-
机构
安徽大学法学院
-
出处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29-32,共4页
-
文摘
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当既包括把作品上传到服务器这一作品提供行为,又包括实质呈现作品的展示行为,该权利所关注的是对以上任一行为的实行者的身份控制。设链网站的深层链接因为未经许可实质呈现了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作品,构成直接侵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被链网站由此所受损失提供补充保护。而局限性很大的服务器标准也应当被实质呈现标准所取代。
-
关键词
深层链接
服务器标准
信息网络传播权
实质呈现标准
反不正当竞争法
-
Keywords
deep link
the server standards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over the information networks
substantial presentation standard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
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