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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示列举规范的正确表达——以现行《民事诉讼法》为文本的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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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占善刚 施瑶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45-62,共18页
例示列举规范的特质在于,一方面以概括性的用语赋予法官在法律适用时的裁量空间,另一方面通过例示事项的指引限制法官的裁量。《民事诉讼法》在设定例示规范时除遵循立法技术外,还应满足程序法定的内在要求。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例... 例示列举规范的特质在于,一方面以概括性的用语赋予法官在法律适用时的裁量空间,另一方面通过例示事项的指引限制法官的裁量。《民事诉讼法》在设定例示规范时除遵循立法技术外,还应满足程序法定的内在要求。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例示列举规范存在例示事项不具有共性、概括性的用语过于抽象、例示列举规范与限定列举规范杂糅等诸多舛误。司法实践中,例示列举规范往往被恣意扩充适用。基于程序法定之规制,《民事诉讼法》中的效力规定应慎用例示列举规范。在例示列举规范中,例示事项应适中并位于同一层面,而概括性用语应能用凸显例示事项的共性上位概念予以表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例示列举规范 例示事项 概括性用语 程序法定原则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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