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6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美国老年人替代决定制度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1
作者 孙遥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第6期479-480,共2页
美国《统一代理权法》是当前对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加以规定的一部非常成熟的法,从尊重委托人意思,明确代理人权利义务,保障第三人承认等方面发展和完善了新内容,解决了之前州法分歧及代理权滥用的问题。做为替代决定机制,相比法定监护,它... 美国《统一代理权法》是当前对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加以规定的一部非常成熟的法,从尊重委托人意思,明确代理人权利义务,保障第三人承认等方面发展和完善了新内容,解决了之前州法分歧及代理权滥用的问题。做为替代决定机制,相比法定监护,它活用了成年障碍者残余的意思能力,满足了其生活正常化的需求。我国新出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已经初见类似制度的端倪,因此,该法对完善我国意定监护制度有着重大的启示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持续性代理权 欠缺意思能力人 委托人意思 替代决定机制 意定监护制度
下载PDF
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法学意涵 被引量:14
2
作者 姚建宗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46-55,共10页
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表述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涵。从法学角度来观察,新时代中国主要矛盾实质上就是,人民对于"法治&qu... 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表述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涵。从法学角度来观察,新时代中国主要矛盾实质上就是,人民对于"法治"的日益增长的需要和"法治"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不能满足人民的这种需要之间的矛盾。解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方式也就是坚定地推进实施法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时代 社会主要矛盾 法学意涵 法治 法律工程
原文传递
试论马克思关于历史主客体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3
作者 邢宝学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04年第3期59-62,共4页
论述了马克思关于历史主客体的基本含义、深层含义和马克思关于历史主客体思想的现实意义。基本含义侧重阐述什么是历史主客体及二者的关系如何,深层含义则是在正确认识马克思关于历史主客体思想的基础上,对马克思关于历史主客体思想的... 论述了马克思关于历史主客体的基本含义、深层含义和马克思关于历史主客体思想的现实意义。基本含义侧重阐述什么是历史主客体及二者的关系如何,深层含义则是在正确认识马克思关于历史主客体思想的基础上,对马克思关于历史主客体思想的新的认识。现实意义是从马克思关于历史主客体思想出发,强调主体的继承与创新,主体能动性的发挥及对主体需要的满足的重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 历史主体 历史客体 主体能动性
下载PDF
影响俄语词组主从联系的几种因素及主从联系类型的划分
4
作者 刘阳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1期22-24,共3页
俄语词组中的主从联系分为一致联系、支配联系、依附联系三个类型。本文分析了影响词组主从联系的几个因素,指出它们的相互关系和在各联系类型中的分布。最后提出了主从联系类型的划分方法。
关键词 主从联系 词汇—语法性能 意义关系 预示性/非预示性 必要性/非必要性 方向性
下载PDF
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定位的逻辑演变及其意义
5
作者 郭世玉 《新时代职业教育》 2021年第1期55-61,共7页
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在不同阶段进行了不同的定位。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把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定位为阶级矛盾和道路矛盾;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把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定位为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 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在不同阶段进行了不同的定位。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把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定位为阶级矛盾和道路矛盾;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把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定位为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时期,把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定位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把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定位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系统梳理中国共产党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定位的演变历程,科学探究其定位转变的内在原因,对于我们当下党和国家制定正确路线、方针、政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为世界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建国以来 社会主要矛盾 逻辑演变 意义
下载PDF
日本刑法中的过失共同正犯理论
6
作者 谭堃 《刑法论丛》 2020年第2期327-359,共33页
日本刑法中对过失共同正犯的理论研究从"二战"之前即已发端,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日本刑法中的过失共同正犯理论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即古典对立时期、过失共同正犯肯定说主导的时期、过失同时犯解消说... 日本刑法中对过失共同正犯的理论研究从"二战"之前即已发端,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日本刑法中的过失共同正犯理论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即古典对立时期、过失共同正犯肯定说主导的时期、过失同时犯解消说兴起时期以及理论的多元化时期。综观各个发展阶段可知,过失犯之间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是理论纷争的焦点。而近来,理论的发展呈现出主张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不需要意思联络的新特点。此外,以规范主义的路径展开讨论为过失共同正犯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共同正犯 意思联络 共同义务的共同违反说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