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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假释制度的重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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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柳颖
黄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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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华大学经济与法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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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6期82-90,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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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南华大学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刑事诉讼权力监控机制研究"资助(编号:2011XYY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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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假释适用条件严苛,致使实践中假释率极低,很大程度阻碍了假释再社会化功能的发挥。根据刑罚综合刑论指引,在我国现有假释制度基础之上,扩大假释适用范围,降低无再犯罪危险认定,以及区分减刑、假释适用条件,重构适于我国司法实践的"积极假释"与"消极假释"的双轨制假释制度。从而提高假释适用率,创新罪犯出狱模式,有利于实现罪犯再社会化。而所谓积极假释则主要仍是考察罪犯刑罚期间的积极表现;消极假释则是要求罪犯执行一定刑期后强制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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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综合刑
再社会化
双轨制
积极假释
b消极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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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mprehensive punishment doctrine of penalty
re-socialization
dual parole
the positive parole system
the negative parol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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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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