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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之否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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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辉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8年第1期144-167,共24页
我国的股权善意取得,法技术上未能构建客观权利外观,无法使第三人产生合理信赖;法价值上仅以交易安全为目标未能全面虑及公司各方利益,故难以成立应予否定。而该制度针对的“名义股东”、“一股二卖”,则应从各自产生背景寻求根本解决... 我国的股权善意取得,法技术上未能构建客观权利外观,无法使第三人产生合理信赖;法价值上仅以交易安全为目标未能全面虑及公司各方利益,故难以成立应予否定。而该制度针对的“名义股东”、“一股二卖”,则应从各自产生背景寻求根本解决途径。具言之,名义股东处分名下股权乃有权处分,然为均衡保护公司各方利益,应确认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两者为间接代理关系。而原股东二次处分股权,则应参照我国物权变动之一般模式,肯认股权变动的形式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善意取得 工商登记股权代持 股权变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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