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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客观解释论应当缓行
被引量:
9
1
作者
许发民
《刑法论丛》
CSSCI
2010年第3期165-191,共27页
哲学诠释学实际上并不能给刑法客观解释论的合法性提供理论支援。刑法客观解释论误读了哲学诠释学关于真理与方法之间关系的观点,没有看清楚本体意义上的解释与方法论意义上的解释之间的差异。由中国文化传统、社会法治现状、法官素能...
哲学诠释学实际上并不能给刑法客观解释论的合法性提供理论支援。刑法客观解释论误读了哲学诠释学关于真理与方法之间关系的观点,没有看清楚本体意义上的解释与方法论意义上的解释之间的差异。由中国文化传统、社会法治现状、法官素能和刑法的价值立场所决定,单纯的刑法客观解释论应当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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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哲学诠释学
诠释学法学
刑法解释
价值立场
刑法客观解释论
原文传递
题名
论刑法客观解释论应当缓行
被引量:
9
1
作者
许发民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0年第3期165-191,共27页
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
文摘
哲学诠释学实际上并不能给刑法客观解释论的合法性提供理论支援。刑法客观解释论误读了哲学诠释学关于真理与方法之间关系的观点,没有看清楚本体意义上的解释与方法论意义上的解释之间的差异。由中国文化传统、社会法治现状、法官素能和刑法的价值立场所决定,单纯的刑法客观解释论应当缓行。
关键词
哲学诠释学
诠释学法学
刑法解释
价值立场
刑法客观解释论
Keywords
philosophical
hermeneutics
law
of
hermeneutics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the
value
position
of
criminal
law
the
objective
interpretation
theory
of
criminal
law
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刑法客观解释论应当缓行
许发民
《刑法论丛》
CSSCI
201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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