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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独家经销”模式的垄断责任主体认定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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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建中 童肖安图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2期73-84,共12页
原料药市场的市场特性决定了原料药市场中垄断案件频发,原料药"独家经销"模式存在严重的反竞争性与横纵向关系的复合性,这决定了原料药"独家经销"模式下的垄断问题既是反垄断执法重点,也是反垄断执法难点。执法机... 原料药市场的市场特性决定了原料药市场中垄断案件频发,原料药"独家经销"模式存在严重的反竞争性与横纵向关系的复合性,这决定了原料药"独家经销"模式下的垄断问题既是反垄断执法重点,也是反垄断执法难点。执法机构对原料药"独家经销"垄断案件的传统规制模式无法处罚"独家经销"模式这一复合关系中的所有责任主体。因此,可原则上将"独家经销"垄断行为认定为轴辐协议,通过配套规定扩张轴辐协议的责任主体,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上述手段无法实现时,可根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分别认定生产商与经销商的滥用行为,保证"独家经销"垄断责任主体认定的全面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料药市场 独家经销 责任主体 轴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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