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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转让与保险合同效力的维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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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小勇 黄劲松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3期75-77,共3页
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合同应随之发生转让,合同效力延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履行通知义务。除非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禁止转让,或者转让将导致保险标的风险显著增加或对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权利产生明显不利时,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关键词 保险标的转让 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效力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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