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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根本任务中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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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怡达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6期118-128,共11页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是贯彻执政党的主张,也是在完成我国《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内外对“高度民主”已形成共识,“八二宪法”将此种共识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国家根本任务的...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是贯彻执政党的主张,也是在完成我国《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内外对“高度民主”已形成共识,“八二宪法”将此种共识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国家根本任务的重要方面规定在序言中。随着执政党对中国社会主义方位的重新审视,1993年修宪调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目标,把“高度民主”替换为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民主”。“民主”只是国家根本任务的一个具体目标,其他目标的达成可为其提供助力,特别是居于首位的“富强”。国家根本任务被规定在现行《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该自然段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确定了领导力量、指导思想、道路选择和根本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根本任务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 现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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