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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操纵重大体育竞赛罪的支持与教义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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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克琴 王杰 《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26-36,共11页
是否有必要增设操纵重大体育竞赛罪一直存在争议。应以积极刑事立法态势为契机,在《刑法》中增设操纵重大体育竞赛罪。竞技体育内含个人自由、公平公正、经济等方面的价值,应当将公平公正的体育竞赛秩序作为体育犯罪的保护法益。增设本... 是否有必要增设操纵重大体育竞赛罪一直存在争议。应以积极刑事立法态势为契机,在《刑法》中增设操纵重大体育竞赛罪。竞技体育内含个人自由、公平公正、经济等方面的价值,应当将公平公正的体育竞赛秩序作为体育犯罪的保护法益。增设本罪能够实现法益的充分保护,规范的明确性与证明标准问题不会成为增设本罪的障碍,将操纵体育比赛行为入罪化不会损害刑法的谦抑性。为配合操纵重大体育竞赛行为的入罪,行政法律法规应明确竞技体育的范围、竞技体育比赛的级别。基于《刑法》分则体系协调性、未来性的考虑,应在《刑法》分则第六章最后增设一节“妨害体育竞赛秩序罪”,并将本罪作为三百六十七条之一。对本罪应配置两个法定刑幅度;犯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重大体育竞赛罪 公平公正的体育竞赛秩序 法益保护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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