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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的体系构建 被引量:30
1
作者 敬力嘉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52-167,共16页
作为企业管理工具,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也存在被滥用的体系性风险。在分配个人信息处理风险时,应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合理限制公民个人、企业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自由,并以此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的法理依据。企业在设计个人信... 作为企业管理工具,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也存在被滥用的体系性风险。在分配个人信息处理风险时,应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合理限制公民个人、企业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自由,并以此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的法理依据。企业在设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计划时,应遵循目的正当原则、区分原则、均衡原则与信赖原则。对企业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时,应贯彻三阶审查法,即递进式审查合规计划的一般特征、具体要素及其功能、企业成员的具体行为。企业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体系的底线,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划定。以企业的个人信息处理是否合规,以及企业领导人、合规负责人是否履行监管义务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不法的评价标准,可有效保障本罪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体系之底线的功能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企业合规 合规审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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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自决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边界--以已公开个人信息为中心的分析 被引量:18
2
作者 刘双阳 《人权》 CSSCI 2021年第5期148-162,共15页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以未获得信息主体"二次授权"同意为由,对擅自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一律入罪规制,该做法有过度犯罪化之虞。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兼具信息自决与信息利用两个面向,同时承载着信息主体的...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以未获得信息主体"二次授权"同意为由,对擅自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一律入罪规制,该做法有过度犯罪化之虞。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兼具信息自决与信息利用两个面向,同时承载着信息主体的安全保护诉求与信息处理者的价值利用诉求,两者之间难免发生利益冲突。以个人信息自决权为保护法益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以追求利益平衡之价值取向重构规制逻辑,引入《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所设计的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合理处理规则"来构建本土化的利益平衡机制。在具体场景中应围绕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结果三个层面,以符合个人信息公开的目的、没有改变个人信息被公开时确定的用途、未侵害信息主体的重大利益来形塑合理处理的认定标准,从而划定刑法对已公开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已公开的个人信息 信息自决 信息利用 合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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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外围”立法与解释进路 被引量:16
3
作者 陈文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3期36-43,共8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没有将"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核心行为纳入犯罪圈,而是通过刑法对非法获取和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这种立法模式称为"外围规制",它旨在实现刑事立法的妥当性与效率。"外围规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没有将"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核心行为纳入犯罪圈,而是通过刑法对非法获取和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这种立法模式称为"外围规制",它旨在实现刑事立法的妥当性与效率。"外围规制"是一种立法技术,这种立法模式避免了对"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行为定型化的弊端,而是通过截断信息的传递减少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符合司法功利主义和司法便利主义的要求。但是,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解释的过程中,应当以"非法利用"为解释的核心与落脚点,将"非法"理解为"以非法利用的目的",从而将合法取得非法利用信息的行为纳入到本罪的调整范围中。另外,应当采用吸收犯的原理妥善地处理本罪与其他罪名的罪数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外围规制 实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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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刑法规制论 被引量:13
4
作者 刘宪权 宋子莹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第4期64-73,共10页
囿于行为评价的缺失与法院对于相似罪名的不当适用,合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的行为未被纳入现行刑法规制的范围。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比于非法提供、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行为,其侵害具有直接性与精确性等特点... 囿于行为评价的缺失与法院对于相似罪名的不当适用,合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的行为未被纳入现行刑法规制的范围。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比于非法提供、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行为,其侵害具有直接性与精确性等特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更有利于实现前置法与刑法的法秩序统一。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的行为可以按照《刑法》第253条第3款加以处罚;合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的行为,可通过类比非法提供个人信息行为,调整《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2款的规定予以规制,以保证刑法内部立法逻辑之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使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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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脸识别刑法规制的限度与适用——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导案例为切入 被引量:10
5
作者 罗翔 《比较法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7-30,共14页
如果国家无意用刑法手段规制公权力组织滥用人脸识别的现象,那么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出发,对于个人滥用人脸识别的行为就必须慎用刑事制裁措施。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主要强调的是刑法的补充性,它必须受制于刑法的独立性。侵犯公民个... 如果国家无意用刑法手段规制公权力组织滥用人脸识别的现象,那么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出发,对于个人滥用人脸识别的行为就必须慎用刑事制裁措施。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主要强调的是刑法的补充性,它必须受制于刑法的独立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通过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来捍卫信息所承载的人身、财产权利。它是一种具体危险犯,只有对人脸等个人信息的侵犯足以危及人身、财产权利,才可以发动刑罚权。单独的人脸信息如果没有姓名等其他信息,很难对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实质损害。在涉及人脸识别的相关犯罪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财产犯罪都不能进行数罪并罚。通过人脸识别骗取财物,机器不能被骗的理论应当被扬弃。法治必须对数据利维坦保持足够的警惕,对人脸识别的规制主要依赖于其他法律体系的治理,刑法应该保持必要的谦抑与节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脸识别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的独立性与补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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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中信息分级保护的结构重塑 被引量:12
6
作者 黄陈辰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95-103,共9页
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保护必要性与紧迫性程度的不同将个人信息划分为三个层级并设置高低有别的入罪门槛,形成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分级保护模式。这种模式最能直接反映行为的危害性程度与刑法对不同类型信息的保护力度,但其亦存在第一层级要素... 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保护必要性与紧迫性程度的不同将个人信息划分为三个层级并设置高低有别的入罪门槛,形成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分级保护模式。这种模式最能直接反映行为的危害性程度与刑法对不同类型信息的保护力度,但其亦存在第一层级要素范围过窄、第二层级认定标准单一、第三层级行为类型欠缺的弊端。因此应对现行分级保护体系予以调整与完善。具体而言,应在第一层级中增加“生物识别信息”及“与性相关的信息”;将第二层级的认定标准延展至“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并且增加列举个人联系方式、个人经历信息、网络关联信息等常见的信息类型;为《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设置“5万条以上”的信息数量标准,使其被纳入分级保护体系并作为第四层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情节严重 分级保护 生物识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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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保护路径研究——以个人健康信息为例 被引量:11
7
作者 龚珊珊 李韬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6期64-71,共8页
刑法应当对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部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与对隐私权的概念理解存在偏差有关,对此需要明确隐私权“保密”的界限,划定刑法保护的限度,使刑法走出对个人信息隐私权“限制转移”的规制逻辑,克服传统时代“... 刑法应当对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部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与对隐私权的概念理解存在偏差有关,对此需要明确隐私权“保密”的界限,划定刑法保护的限度,使刑法走出对个人信息隐私权“限制转移”的规制逻辑,克服传统时代“源头治理”方式的滞后性。从隐私权的重塑角度入手,确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为隐私权,法益属性为个人法益,刑法应将保护重点着眼于对个人信息控制权能的保护,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刑法对滥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具体规制方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范围需要扩展至使用阶段,对合法获取、非法滥用行为的责任情节裁量应当比照该罪第1款的规定处罚以及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对滥用行为入罪进行严格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 个人法益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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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个人信息”的限定 被引量:10
8
作者 王哲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年第3期79-89,共11页
刑法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扩大化规定具有刑法解释扩张化的倾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核心法益是个人信息人格权中的信息自决权,个人信息自决权包括个人信息公开的自决权以及个人信息使用范围自决权,不具有可识别性个人... 刑法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扩大化规定具有刑法解释扩张化的倾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核心法益是个人信息人格权中的信息自决权,个人信息自决权包括个人信息公开的自决权以及个人信息使用范围自决权,不具有可识别性个人信息不在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法益保护范围之内。司法解释对不具有可识别性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目的主要是对抽象的公共利益的保护。司法解释将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个人信息的范围既容易导致刑法的立场不明确,不利于保障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也不具有必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信息 核心法益 信息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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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后惩治向事前合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治理模式转型 被引量:1
9
作者 郑自飞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35-46,共12页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然成为人民群众利益保护的核心议题。面对愈演愈烈的个人信息相关违法犯罪案件的激增态势,我国刑事立法不断地使制裁范围更加严密,司法实践也在贯彻从严惩治政策,试图通过纯粹的刑事...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然成为人民群众利益保护的核心议题。面对愈演愈烈的个人信息相关违法犯罪案件的激增态势,我国刑事立法不断地使制裁范围更加严密,司法实践也在贯彻从严惩治政策,试图通过纯粹的刑事制裁机制来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有效治理。但是,当前我国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存在过分依赖国家公权保护、强化刑法事后惩治性的威慑预防、偏颇定位个人信息保护法益等问题,这导致了事前合规式风险防控机制缺失,不利于个人信息协同保护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刑事合规通过前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风险控制基点、构建多元化防控机制、提升企业治理的激励性方式,将合规的事前规划式激励预防与刑法的事后惩治性威慑预防融为一体,有利于实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治理模式的转型。在理论层面,合规计划融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治理符合可能、必要且可期待等标准。在实体法层面,应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性免责程序条款,发挥行政处罚程序的出罪功能,同时将单位认罪认罚作为量刑从宽情节,赋予刑事合规影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罪和量刑的双重功能。在程序法层面,应严格限制涉罪企业合规的适用条件,完善单位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肯定企业刑事合规的缓诉和免诉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合规计划 刑事合规 单位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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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合成技术处理个人信息“合理范围”界定路径研究
10
作者 刘刚 刘钊 《科学与社会》 2024年第1期85-101,共17页
个人信息安全是我国信息法治体系的核心。新一代深度合成技术采用无监督训练、多途径收集和自主式生成的研发逻辑处理个人信息。技术革新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内部身份失窃、交互数据泄露以及制造、传播虚假个人信息等法律... 个人信息安全是我国信息法治体系的核心。新一代深度合成技术采用无监督训练、多途径收集和自主式生成的研发逻辑处理个人信息。技术革新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内部身份失窃、交互数据泄露以及制造、传播虚假个人信息等法律风险。深度合成技术处理个人信息亟待明确个人信息的合理范围。本文探讨“合理范围”的界定路径,即通过进行主体资格审查,以开放状态分类处理个人信息,再结合公开目的与处理方式展开实质审查,借助比例原则实现信息利用和信息保护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深度合成技术 合理范围 个人信息泄露 虚假个人信息 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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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法益的阶层式还原路径与刑法适用
11
作者 孙鹏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78-89,共12页
在既有刑事立法框架下,建构完整的数据法益保护体系首先需要将抽象的数据法益进行还原。耦合式法益还原路径以主体为导向进行数据法益的分配,容易使刑法陷入数据确权的难题之中,且无法回答数据法益与信息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应以阶层... 在既有刑事立法框架下,建构完整的数据法益保护体系首先需要将抽象的数据法益进行还原。耦合式法益还原路径以主体为导向进行数据法益的分配,容易使刑法陷入数据确权的难题之中,且无法回答数据法益与信息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应以阶层式路径还原刑法中的数据法益,即数据载体法益、数据本体法益、信息法益。刑法对数据本体法益的保护实乃对信息法益的预防性保护,当行为人采取侵入性手段获取本就应当被公开的数据时,不必然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应当严密信息法益犯罪的法网,适当扩大针对信息法益犯罪罪名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法益 法益还原 信息法益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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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敏感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研究
12
作者 贺洪波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4年第7期146-156,共11页
大数据时代,敏感个人信息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直接相关且易受侵犯,故需作特殊保护。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敏感个人信息特殊保护的规范,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从粗到细的过程,并由此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敏感个人信息分类保护... 大数据时代,敏感个人信息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直接相关且易受侵犯,故需作特殊保护。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敏感个人信息特殊保护的规范,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从粗到细的过程,并由此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敏感个人信息分类保护规则、从严保护规则、弹性保护规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敏感个人信息的范围和分类,可基于刑法保护法益的独立性原则,作适当有别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评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高度敏感个人信息与低度敏感个人信息的区别保护模式应继续坚持,高度敏感个人信息和低度敏感个人信息的既有数量标准不宜调整,高度敏感个人信息的既有种类不宜增加,高度敏感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应坚持实质标准从严慎重判断。《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应在坚持刑法保护敏感个人信息的模式不变、力度不减的基础上,着力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的严格实施,增强敏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整体效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敏感个人信息 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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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的刑法规制
13
作者 许自立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64-69,共6页
人脸识别信息具有独特性、综合性、易采集性的特征,属于刑事立法规定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司法实践中,将人脸识别信息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虽已成为司法共识,但也存在人脸识别信息定位不明确、入罪标准不统一、规制行为范围狭窄的问题,应当... 人脸识别信息具有独特性、综合性、易采集性的特征,属于刑事立法规定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司法实践中,将人脸识别信息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虽已成为司法共识,但也存在人脸识别信息定位不明确、入罪标准不统一、规制行为范围狭窄的问题,应当从明确人脸识别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利用兜底条款确定入罪标准和扩充规制的行为类型等方面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脸识别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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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同意视角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限度
14
作者 郭晓红 张益铭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4年第4期118-133,共16页
被害人同意理论强调了被害人在信息流通中的重要作用,并且能够消解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对立,维持刑法的最后法地位,因此需要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加以适用。但实务中并未完全将被害人同意理论进行贯彻,在被害人同意的具体内容、... 被害人同意理论强调了被害人在信息流通中的重要作用,并且能够消解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对立,维持刑法的最后法地位,因此需要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加以适用。但实务中并未完全将被害人同意理论进行贯彻,在被害人同意的具体内容、明确程度和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被害人同意的主体应当具有风险识别能力是被害人意思自决的当然前提。被害人同意的内容应当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而非具体结果,并且弱同意模式应当在信息流通过程中得到承认,以维护个人信息的高效利用。因此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具体适用被害人同意理论时,应当否定信息弱势群体的单独同意以加强法律保护。在同意内容方面,被害人能够预见信息用途的同意即可作为出罪事由。在同意形式方面,行为人在被害人公开范围内获取利用其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害人同意 弱同意 信息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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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前途安全”:冒名顶替行为的刑法规制--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为视角 被引量:5
15
作者 黄陈辰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22-130,共9页
先前我国刑法采取“附随打击”进路应对冒名顶替行为,即以打击伴随犯罪的方式遏制该行为的实施并实现对行为人的处罚。“附随打击”进路在未进行刑法修改时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其固有局限。为回应社会公众对“前途安全”的关切,《中... 先前我国刑法采取“附随打击”进路应对冒名顶替行为,即以打击伴随犯罪的方式遏制该行为的实施并实现对行为人的处罚。“附随打击”进路在未进行刑法修改时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其固有局限。为回应社会公众对“前途安全”的关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将冒名顶替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规定为冒名顶替罪,其符合立法趋势与现实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冒名顶替罪的理解与适用,“盗用”必然未获得权利人同意,“冒用”存在共谋的情形,二者属于交叉关系,在身份盗窃范围内重合。“顶替”强调由于行为人对相关资格或待遇的获取而导致被害人权利的丧失,是一种非此即彼的状态。冒名顶替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组织、指使”包括以言语或行动指挥、唆使他人实施某行为以及从事冒名顶替的经营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从事公务的人员,包含高校校长、招生办负责人等学校管理人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冒名顶替 身份 附随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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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经济学分析 被引量:1
16
作者 蚁继靖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3年第2期31-37,共7页
针对目前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借用犯罪经济学的需求弹性理论和成本-收益模型,对2021年中国裁判文书网中580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得出,目前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对惩罚价格的反... 针对目前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借用犯罪经济学的需求弹性理论和成本-收益模型,对2021年中国裁判文书网中580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得出,目前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对惩罚价格的反应在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弹性”差异,犯罪收益可观而犯罪成本甚微是此类犯罪多发高发的主要原因。为有效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从减少犯罪收益、增加犯罪成本角度入手,持续加强对此类犯罪的司法打击力度,进一步明晰“公民个人信息”概念范围,适当扩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圈,促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治理由“缺乏弹性”向“富有弹性”转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需求弹性理论 成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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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认定
17
作者 袁田瑞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36-42,共7页
处理获取的他人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认定问题仍存在理论争议。有罪论着重保护信息主体的私域自主权益,认为个人信息的公开并不影响其受刑法保护地位;无罪论主张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被排除在刑法保护范围之外,因此侵犯已公开的个人... 处理获取的他人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认定问题仍存在理论争议。有罪论着重保护信息主体的私域自主权益,认为个人信息的公开并不影响其受刑法保护地位;无罪论主张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被排除在刑法保护范围之外,因此侵犯已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文以信息主体公开个人信息的情景脉络完整性为依据,主张要求处理行为在信息主体预设同意的范围内,否则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擅自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与实质法益侵害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已公开的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信息自决权 合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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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
18
作者 羊娜 《工业信息安全》 2023年第4期11-19,共9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观点分为超个人法益说和个人法益说,超个人法益说混淆了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并且面临着刑法保护正当性的质疑;个人法益说片面、不具体,在论证中陷入将前置法保护法益直接作为刑法保护法益的误区。法益的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观点分为超个人法益说和个人法益说,超个人法益说混淆了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并且面临着刑法保护正当性的质疑;个人法益说片面、不具体,在论证中陷入将前置法保护法益直接作为刑法保护法益的误区。法益的分歧根源于学者解读刑法时所坚持的价值立场不同。法秩序统一的内核是目的论的统一,刑法作为保障法,应当确保刑法与前置法在价值立场的统一。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以保护信息自决权为核心,在法秩序目的论统一的立场下,刑法应当保护信息自决权。信息自决权说不仅能为刑法条文所容纳,而且符合个人信息独立保护的发展趋势,能够实现刑法保护的周延因而具备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信息自决权 超个人法益说 个人法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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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确证
19
作者 崔雪岩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60-66,共7页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对象的概念解读应突破文义的局限,重视法律用语实质内涵下的公共安全属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个人法益说片面强调了该罪对公民个人利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对公共信息安全的保障。从法益概念的扩张、刑法目的及...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对象的概念解读应突破文义的局限,重视法律用语实质内涵下的公共安全属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个人法益说片面强调了该罪对公民个人利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对公共信息安全的保障。从法益概念的扩张、刑法目的及解释论出发,公共信息安全成为证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规范正当化的法益基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该罪提示违法性的契机,在限制刑法处罚范围、体现刑法谦抑性的基础上加强了该罪公共信息安全法益的证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益 公共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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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文档信息整合中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
20
作者 黄陈辰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97-106,共10页
相对于传统本地文档而言,以实时协同为主要特征的共享文档更有利于提高信息整合效率,保障信息内容即时更新,但其亦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提供滋生的土壤,导致犯罪手段升级、犯罪场景新增、涉案信息数量更大、信息流转范围更广等问题... 相对于传统本地文档而言,以实时协同为主要特征的共享文档更有利于提高信息整合效率,保障信息内容即时更新,但其亦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提供滋生的土壤,导致犯罪手段升级、犯罪场景新增、涉案信息数量更大、信息流转范围更广等问题。此类刑事风险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及与之关联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严重威胁,亟需刑法予以应对。共享文档信息整合过程中涉及文档创建者、转发者、填写者、修改者、副本制作者、持有者等多方主体,各主体扮演的角色不同,具体行为方式也存在差异,因而应基于类型化思维,针对不同主体的典型行为类型分别进行考量,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行为要件,以确定具体的刑法规制进路。涉案信息数量的大小对于行为人罪与非罪的判断与刑罚轻重的裁量至关重要,在进行数量认定时,不仅应关注一般认定规则,还应考量由共享文档多人协同编辑、内容实时更新等特性所导致的特殊情形的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享文档 刑事风险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开信息 数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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