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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两种“土地经营权”的体系构造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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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国强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26-37,共12页
《民法典》规定了两种土地经营权:一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设立的去除身份属性的次级用益物权,另一种是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列但无身份属性的农地用益物权。从设立规则看,两种权利所依据的权利来源虽不同,但都是直接支配农用地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了两种土地经营权:一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设立的去除身份属性的次级用益物权,另一种是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列但无身份属性的农地用益物权。从设立规则看,两种权利所依据的权利来源虽不同,但都是直接支配农用地的权利。《民法典》没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条件,只在第342条规定了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条件,需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再流转的条件,再流转的限制条件会影响到物权变动的后果。两种土地经营权设定的担保物权均属于抵押权,公示的效力分别为登记对抗和登记生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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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之源流:从本质到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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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宇轩 《汉江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52-56,共5页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宣告着土地经营权正式进入物权编的体系之中。但鉴于当下定义的不清晰、体系的不明确,土地经营权存在的问题仍芜杂纷乱,学者于斯各执一词,难下定论。实际上,根据对债权说、二元体系说的批判立证,...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宣告着土地经营权正式进入物权编的体系之中。但鉴于当下定义的不清晰、体系的不明确,土地经营权存在的问题仍芜杂纷乱,学者于斯各执一词,难下定论。实际上,根据对债权说、二元体系说的批判立证,应当强调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自我国建立起现代社会的物权体系之日起,多层级用益物权体系便可通过对权利适当的弹性化而得以成为可能,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枢纽的三重权利架构即为其著例。而于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与移转方面,即使全然贯彻登记规则难度甚巨,但仍应以用益型利用方式与变价型利用方式对其加以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支配力 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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