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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格初探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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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志兴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104-109,共6页
宋初,编敕为最主要、最经常的立法形式,格的地位及作用明显衰微。神宗元丰以后,对格的编订又明显增加,其编纂体例等也有变化。这一变化的原因,是神宗对编敕、令、格、式的性质作重新界定,使格的性质发生显著变化:格完全行政法化,成为令... 宋初,编敕为最主要、最经常的立法形式,格的地位及作用明显衰微。神宗元丰以后,对格的编订又明显增加,其编纂体例等也有变化。这一变化的原因,是神宗对编敕、令、格、式的性质作重新界定,使格的性质发生显著变化:格完全行政法化,成为令的实施细则。格的性质的变化,其内在原因是编敕的刑法化。由于宋格成为令的实施细则,原为令的实施细则及公文程式的式则成为纯粹的公文程式。由于编敕、格性质及立法功能的变化,使得宋朝的立法模式也发生变化,即由宋初主要通过编敕进行立法的模式,变成对敕、令、格、式统一编订的立法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朝 立法模式 公文程式 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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