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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反思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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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雅妮 卢小倩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24年第4期69-77,共9页
民事再审审查程序是民事再审审理程序的前置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权,过滤不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请再审案件具有重要价值。当前,虽然我国立法已从管辖法院、审查方式、申请再审事由等方面对该程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仔细... 民事再审审查程序是民事再审审理程序的前置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权,过滤不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请再审案件具有重要价值。当前,虽然我国立法已从管辖法院、审查方式、申请再审事由等方面对该程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仔细审视,民事再审审查程序仍存在再审申请的管辖法院不利于发挥各级法院应有职能、申请再审原则上免交案件受理费不利于控制再审审查案件数量、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审查方式不利于保障申请人程序参与权以及“新证据”的认定标准不利于统一再审审查的结果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民事再审审查程序,正确定位四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应将再审申请的管辖法院统一规定为原审法院,完善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费交纳规则,提升询问、听证等审查方式的适用频率,并正确把握再审审查阶段“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再审 再审审查 再审管辖 审查方式 再审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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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审事由的程序地位——以新一元论的诉讼标的为基础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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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信会 《政法论丛》 2008年第4期9-14,共6页
再审案件的诉讼标的不仅决定了再审审理的范围,而且进一步决定了不同的再审理由在诉讼中的相互关系以及重复再审的禁止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大陆法系的二元论的诉讼标的和一元论的诉讼标的均不能给予切实的解决。相反,以再审启动主体... 再审案件的诉讼标的不仅决定了再审审理的范围,而且进一步决定了不同的再审理由在诉讼中的相互关系以及重复再审的禁止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大陆法系的二元论的诉讼标的和一元论的诉讼标的均不能给予切实的解决。相反,以再审启动主体提出的再审声请为诉讼标的的新一元论,则能够切实地解决再审理由的地位、审查方法、再审理由的独立性和相互关系以及不同再审启动主体提出的再审声请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更可为我国再审案件的办理提供具体的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再审案件 诉讼标的 再审理由 再审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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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而未除的“管辖错误”再审——基于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的分析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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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浩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158-175,共18页
2012年民事诉讼法删除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这一再审事由。人们普遍认为,新法实施后,当事人已不能针对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申请再审。但在新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再审案件的诉讼实务中,当事人以"管辖错误&qu... 2012年民事诉讼法删除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这一再审事由。人们普遍认为,新法实施后,当事人已不能针对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申请再审。但在新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再审案件的诉讼实务中,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和法院对"管辖错误"进行再审并未真正消除。最高人民法院依然保留针对"管辖错误"的再审肯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保留这类再审的积极意义在于:有助于消除当事人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担忧和防范可能发生的地方保护,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有助于解决管辖规则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和统一各法院关于管辖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但保留再审也会同诉讼效率的要求相抵牾。为平衡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需要从三个方面优化处理"管辖错误"的再审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2012年民事诉讼法 再审事由 管辖错误 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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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不应作为再审事由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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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占善刚 薛娟娟 《时代法学》 2019年第1期16-22,共7页
通过查找案例和数据统计发现"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再审事由在具体适用中暴露出诸多问题,表明其不应作为一项独立再审事由:首先,因其无统一识别判断标准导致在实践中适用极为混乱,存在相同情形区别对待、法院肆意引用诉... 通过查找案例和数据统计发现"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再审事由在具体适用中暴露出诸多问题,表明其不应作为一项独立再审事由:首先,因其无统一识别判断标准导致在实践中适用极为混乱,存在相同情形区别对待、法院肆意引用诉讼指挥权予以否定、对"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不予重视及仍将剥夺辩论权启动再审的缘由归结为实体原因等一系列不规范情形;其次,因我国采用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当事人享有的辩论权对裁判形成无实质影响力,该再审事由的确立价值微小;最后,通过该再审事由保护的权益可被"违法缺席判决"等事由涵括,其无独立存在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辩论权 再审事由 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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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再审理由的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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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健锋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1期44-48,共5页
文章通过梳理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民事再审理由的一般法理,评析《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改善我国民事再审理由所起的作用,提... 文章通过梳理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民事再审理由的一般法理,评析《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改善我国民事再审理由所起的作用,提出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理由应从三个方面着手:根据启动再审的不同主体,设置相应的再审理由;再审理由的适用条件需进一步明确、具体;为强化上诉审,发挥再审的特殊救济功能,法律应明确规定"程序的顺位性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再审理由 程序正义 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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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不宜删除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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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维建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57-162,178,共6页
管辖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日益提高,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加以规定,这是一大亮点。实践证明,此规定对于强化司法中的程序正义保障、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消弭争抢管辖等乱象,是价值的。现在理论上对此提出的... 管辖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日益提高,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加以规定,这是一大亮点。实践证明,此规定对于强化司法中的程序正义保障、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消弭争抢管辖等乱象,是价值的。现在理论上对此提出的种种质疑,如"救济足够论"、"无足轻重论"、"成本过高论"、"诉权滥用论"以及"形式标准不符论"等等,都是经不起推敲的,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坚持这一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管辖错误 再审事由 地方保护主义 程序正义
原文传递
民诉法修正案再审的功能与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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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兆英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3期101-104,共4页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再审事由做了很大的修改,但还是存在不足。对于再审事由,应在坚持它的非正常救济程序功能和补充性原则的基础上,取消再审的实质性事由和兜底条款,补充限定再审的次数、当事人权利用尽和增设前置程序的规定,完善再审程...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再审事由做了很大的修改,但还是存在不足。对于再审事由,应在坚持它的非正常救济程序功能和补充性原则的基础上,取消再审的实质性事由和兜底条款,补充限定再审的次数、当事人权利用尽和增设前置程序的规定,完善再审程序,实现我国的法律程序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修正案 再审事由 非正常救济程序 补充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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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再审程序的变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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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泽勇 刘新生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81-85,共5页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使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在申请事由上得到细化,在审判主体上得到明确化,在审查期限上得到规范化,并因而使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初步具备了作为"再审之诉"的特征。但是,修正案也遗留了一些问题,比...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使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在申请事由上得到细化,在审判主体上得到明确化,在审查期限上得到规范化,并因而使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初步具备了作为"再审之诉"的特征。但是,修正案也遗留了一些问题,比如未限制再审次数,再审案件审理主体设计逻辑不清,未明确规定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等。这些缺陷,皆因缺乏长远规划、缺乏对于相关背景的整体性观照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再审事由 再审主体 再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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